禁酒令和美国黑帮的火拼


禁酒令,出发点是好的,但后果很严重。

下面的是我在网上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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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具有深厚的清教传统,从殖民地时代起,很多州、县就一直禁酒。到了20世纪初的所谓“进步时代”,很多具有高尚情操的法学家、社会学家都把酒看成是犯罪和贫穷的根源,甚至称之为“魔鬼的甜酒”。

美国的立法者们决心运用法律——不是一般的法律,而是宪法——来帮助某些没有自制力的家伙改掉自己的坏毛病。第一次世界大战快结束的时候,1917年 12月18日,美国第65届国会以“经济、效率和道德”为由,通过宪法第十八修正案,并将其提交各州审议,它的内容是:第一款:本条批准一年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等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第二款:国会和各州都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1919年1月29日,国务卿宣布,美国48个州中的36个州已批准了这条宪法修正案,这条最荒唐的法案正式生效。后来其它各州也都批准了该宪法修正案,只有罗德岛一州没有批准。一年后,即1920年1月29日起,它正式生效。

根据该修正案的要求,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取缔了美国境内的一切酿酒厂——也许只能用于出口,从商店的货架和酒吧的饮料架上取下了一切烈性酒。所有人都没有合法的烈性酒可喝了。

经济学家的禁酒理论

在为禁酒令积极奔走的人士中,有一位非常显眼的人物,他就是艾尔文·费雪(Irving Fisher),既张五常先生文章中说到的费沙。

费雪是新古典经济学发展史上一位重要人物,也被公认为美国土生土长的经济学家中第一位伟大经济学家。今天新古典理论中的资本和利息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从他那儿发展出来的。他也被公认为美国第一位数理经济学家。

这位费雪教授也是一位狂热鼓吹政府禁酒的人士,他对于这项修正案给予最为积极、最为“科学”的论证。他一共写了三本书来支持宪法第十八修正案,还写了一本书论述酒精的危害。不过,费雪对禁酒法案作出的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他于1891年完成的博士论文《用数学方法探究价值与价格理论》中。在这篇论文中,费雪试图区分出两种效用,一种是“不可能有用的”效用,一种是“确实有用的”效用。萨缪尔森后来称赞说,费雪的这一命题是经济学中最伟大的一个命题。

既然如此,那么,政府当然就有责任、也有权力禁止那些对于个人没有益处的东西。在费雪看来,有些东西,或者其本身天然地容易让人上瘾,或者由于消费者对与其危害无知,或者缺乏足够坚强的意志,或者被狡诈的企业家欺骗。这样的消费活动,降低了生产效率,损害了社会环境,具有巨大的负外部性。因此,政府必须替消费者作出选择:即查禁。这样,可以改善公众的健康,让公众的生活积极向上,也可以减少浪费、堕落、家庭破裂及犯罪。

这是当代福利经济学的基本论证。这背后隐含着一个前提:政治人物和官员比公众更清楚,什么对人体有害,什么有益于个人的健康和发展。然而,不幸的是,没有任何东西能够改造人性。政府可以管制市场,却无法管制人的欲望。

法律制造犯罪

尽管市场上没有合法的酒类出售了,但这并不等于说,一夜之间,美国人就无酒可喝了。政府可以用法律宣布酒类为禁品,但却不可能从人的心中清除喝酒的欲望,而只要有欲望,就会有人来满足。如果这个欲望被法律宣布为不合法的,则市场就会用不合法的渠道来满足。生产、销售烈性酒的市场并未被消灭,只不过扭曲为黑市: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行为都不受法律调节和保护的黑市。

禁酒令创造出了一个新行当:私酒贩子。因为非法贸易会带来暴利,这些私酒贩子挖空心思:他们把小汽车的中间掏空或者用婴儿车偷运葡萄酒和白兰地,藏酒的地方做上假门,葡萄酒要装在苏打水瓶里。当然,他们现在属于犯罪分子。据统计,从1920年至1932年,共有75万人因违犯禁酒法而被捕,罚款总额超过7500万美元,没收财产2.05亿美元。

由于制造酒类为非法,于是,市场竞争的约束力消失了。私酒贩子经常粗制滥造,甚至用酒精勾兑,饮用者的健康受到更大威胁。据说,正是为了遮掩私酒恶劣的口味,鸡尾酒才迅速发展起来。

另一方面,禁酒令本来是要整饬社会道德,然而,禁酒令却无端制造出无数犯罪活动。因为缺乏市场的竞争,制造贩卖私酒的利润显著地提高,而守法商人不可能从事这样的活动,于是,这个黑市上集中了胆大妄为、杀人越货之徒。他们无法通过法律解决纠纷,便诉诸暴力。政府发现,犯罪率急剧上升。尤其是帮派犯罪活动猖獗。犯罪滋生,警察也随之大规模腐败。因为私酒贩子会想尽办法买通警察或结成帮派。

我们看到,好莱坞在20年代一起步,就形成了一种后来大行其道的类型片——警匪片。它从一开始就与私酒贩子们的生存状态密切相关。罗伯特·德尼罗主演的《美国往事》描写的就是禁酒时代与酒有关的犯罪分子的生活形态。甚至有一款电子游戏《四海兄弟:失乐园之城》(Mafia:The City of Lost Heaven),也是以禁酒令时代疯狂的城市黑帮活动为背景。

法令虽废影响犹在

禁酒令最终无法维持下去。美国国会于1933年2月20日将宪法第21修正案提交各州审议,当年12月5日,美国48个州中有36个州批准了该修正案,正式生效。它的内容是:第一款: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现予废除。第二款:禁止在合众国任何州、领土或属地,违反当地法律,为发货或使用而运送或输入致醉酒类。

这是美国宪法史上唯一一条被明令废止的宪法修正案。市场战胜了似乎很神圣的宪法。

不过,禁酒令的阴云依然笼罩着酒业市场,酒类广告、销售仍然受到严厉的管制。宪法第二十一修正案授权美国政府对酒类销售进行立法,政府据此制定了种种法律,限制酒类从酒厂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销售者必须获得政府颁发的牌照,否则,便属违法经营。假定你多买了几瓶啤酒,卖给你兄弟,你就算触犯了法律:无牌售卖酒类。有些州还有更苛刻的法令,比如在加州,任何售卖酒类和汽油的商店,在收银处5英尺范围内不准有任何显示出售酒类的牌子。

喝酒不过是一个生活方式问题。对于这样的生活方式,有人喜欢,有人不喜欢。而市场却是中性的,对于这样的需求,它仍然一如既往地去予以满足。讨厌喝酒的人可以说这些消费者和企业家不够道德,他们可以利用道德、舆论的力量来说服人们不喝酒。但通过游说,以立法的形式禁止企业家去满足消费者的这种需求,却属于滥用政府权力。就像一位美国人所说的: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喝酒本身,而是政府、法律对于社会习俗和个人自由,究竟拥有多大干预的权力?

本文标签: 美国 政府 酒类 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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