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税的征收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
扩展资料: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一张面值80分的纪念邮票,名字叫做《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庆祝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
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农业税收为春秋时期(前594年)鲁国实行的“初税亩”,汉代叫“租赋”,唐朝称“租庸调”,国民政府时期叫“田赋”;期间在历朝对税制多次进行改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未停止征收农业税。
中国为传统的农业国,农业税收一直是国家统治的基础,国库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收。从现代意义来看,农业税一直被农民称为“皇粮国税”,尽管农民负担问题一直困扰中国大陆,但农民一直认为纳税是一种义务,对农业税未有对抗心理。到2005年废止农业税止共计实行了整整2600年。
国家对农业税纳税人规定的纳税比例,即计算征税对象每一单位应征税额的比率。由于我国农业税按常年产量计征,所以农业税税率是应征税额与常年产量之间的比率。建国初期,我国农业税实行累进税制,其税率也是累进税率;以后改行比例税制,税率也相应改为比例税率。此外,农业税税率有平均税率和适用税率之分。
农业税的特点:
1、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
2、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
3、实行两种方式征收;
4、实行由国家统一控制下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5、地方政府具有相对较多的管理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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