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的。
依据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扩展资料:
行政复议处理的相关要去规定:
1、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为五人以上的,应当推选一至三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代表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不参加行政复议的,应经其他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同意。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只要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