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清算银行的历史


第一世界大战后,凡尔赛协议中关于德国战争赔款事宜原来是由一个特殊的赔款委员会执行,按照当时的“道维斯计划”,从1924年起,德国第一年赔付10亿金马克,以后逐年增加,一直赔付58年。至1928年,德国赔款增至赔付25亿金马克,德国声称国内发生经济危机,无力照赔,并要求减少。美国同意了德国的要求,又由杨格策划制定了“杨格计划”。协约国为执行“杨格计划”决定建立国际清算银行取代原来的赔款委员会,执行对德赔款的分配和监督德国财政。

1930年1月20日,以摩根银行为首的一些美国银行(另外还有纽约花旗银行、芝加哥花旗银行)和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日本等国的中央银行在荷兰海牙会议上签订国际协议,成立“国际清算银行”。英、法、比、德、意、日六国政府与瑞士政府达成协议,由瑞士承诺向国际清算银行颁发建行特许证,特许证规定:国际清算银行具有国际法人资格,免税,瑞士政府不征用、扣押和没收该行财产,准许该行进出口黄金和外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第二次世界战后,国际清算银行先后成为欧洲经济合作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汇兑担保的代理人、欧洲支付同盟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受托人、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建立的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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