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律分析:协调配合乏力。一是档案管理欠缺。国土部门现有档案馆承压过大、库容过小,目前无条件容纳房产、林业部门按要求必须移送的纸质资料;房产部门目前仅提供了2012年以后的房屋信息登记簿,办事群众仍需为房屋交易、房屋档案资料复印等多次往返;林业部门现有林权档案资料存在无坐标点、面积坐落误差较大、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问题,目前暂无法满足不动产登记工作实地测绘、权属调查、权属落宗等要求。二是业务融通不够。因重组运行时间不长、登记要求发生变化、应对业务融通深度不够等综合因素,时常出现临时报告、临时会商等情况,应急处置能力略显不够。三是衔接配合不够。因不动产登记工作推行时间不长,所涉部门沟通衔接力度有待加强。如查封登记工作,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司法协助执行书后,不动产登记中心须在法定期限内到房产、林业等部门查询相关资料,但司法协助执行书并未对查封物进行详细描述,加之现行查封登记须先行进行实地测量落宗,了解查封物座落位置、现实状况,若法院、被执行人不予配合,测绘、权籍调查人员开展工作难度很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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