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怎么做?


(1)特征:权威性;公开性;针对臣民,为君主服务。

意义:法不分亲疏贵贱,给血缘和等级制度以强烈冲击;强调以君主为中心,有利于加强中央和君主的权力。

(2)不同:“新法”应包括人权的内容;“新法”的制定不能受制于政府,应由参议院自行起草。史实:1912年3月,孙中山颁布参议院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民享有自由和权利;按照三权分立原则构建政治体制,参议院行使立法权。

(3)主张:用法律保障民主;通过民主程序完善各种法律制度;加强依法治国。

成就: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审定并通过全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97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1999年,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不清楚可以再问,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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