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唐朝在我国历史上能延续那么久?


汉代的察举制

·鹏越(北京)

察举制的取人标准,则是多种多样的,德行、经术、吏能、功次、文法等等,都可以是被举的标准,相对来说更为注重人的整体,把士人笼统看作一个完整的人。

察举是从汉代至隋代的一种选官制度,前后长达八百年之久。指的是朝廷根据不同的需要设立各种选举科目,指定有关官员担任举主,依规定荐举相应人才(属吏或平民),经朝廷检验后得到录用或升迁。定期的察举科目成为常科或岁举,如孝廉、秀才科;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要求贡举的为特科或诏举,如贤良、文学、明经、有道等科。察举的对象,既有平民,也有现任的吏员。

战国时随“世卿世禄”制度的衰落,通过官员推荐来选录官吏已经成为比较普遍的趋势。西汉初年(前196),汉高祖刘邦听从儒生陆贾关于“马上得天下,安能马上治之”的告诫,下诏求取“贤者智能”之士,命令丞相、诸侯王、郡守等各级长官向朝廷举荐本地的贤能之士。如果有贤能之士而没有得到举荐,那么地方长官要受到处分。汉文帝二年(前178)下诏“二三执政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十五年,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被举者百余人参加对策,并根据等第授予官职。特科察举的制度因此正式确立,虽然这时并没有明显地提出吏民同举,而很可能只是举吏。汉武帝时,董仲舒在著名的“天人三策”中认为:“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又以富赀,未必贤也。且古所谓功者,以任官称职为差,非谓积日累久也……今则不然,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是以廉耻贸乱,贤不肖混淆也”,并提出建议“请令诸侯、列卿、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所贡贤者有赏,不肖者有罚。夫如是,诸侯、吏二千石皆尽心于求贤,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武帝采纳了他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前134)下诏郡国每年察举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这种察举就通称为孝廉,并成为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到西汉后期,形成了察举中的“丞相故事,四科取士”的标准: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兴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

汉代的特科,后来又发展出文学、方正、至孝、有道、敦朴、治剧、勇猛知兵法、明阴阳灾异等等。特科中,贤良、方正、有道、敦朴、明阴阳灾异等科的应举者要参加对策,按皇帝指定的策题发表对政事的见解;明经科则要参加射策,即经术考试,然后方得除授、汉代的岁举,除孝廉外还有廉吏等科。秀才最初为特举,灾西汉后期成了岁举,举主为刺史,遂形成州举秀才、郡举孝廉得体制。东汉因为避光武帝刘秀的名讳,秀才改称茂才。地位最高的是贤良方正科,察举人数最多的是孝廉科,前者为特科,后者为常科,而秀才科在地位、性质和察举人数三方面都介于前两科之间。

孝廉举至中央后,按制度并不立即授以实职,而是入郎署为郎官,承担宫廷宿卫,目的是使之“观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事务。然后经选拔,才能被任命为地方的县令、长、相,或中央的有关官职。东汉初年王朝规定,除少数德行优异者外,孝廉举前都应有担任郡县属吏的经历,以保证其真正具有行政经验。和帝时,改为按郡国人口比例来确定察举员额,每二十万人每年举孝廉一人,以此递增;不足二十万者每两年一人,不足十万者每三年一人。顺帝阳嘉元年(132),根据尚书令左雄的建议,规定应孝廉举者必须年满四十岁;同时又制定了“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这一重要制度,即中央对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试经术,文吏出身的则考试笺奏。由此,岁举一途遂出现了正规的考试之法,孝廉科因而也由一种地方长官的推荐制度,开始变为中央考试制度,最终为一种中央设科招考、士人自由投考的科举制度做了准备。

从西汉到东汉初,察举的实施比较严格,被举者如果被发现不符荐举标准,举主要承担责任,会被贬秩、免官。从而为统治者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提供了良好得制度保障,充分地保证了王朝对人才的需求,比如汉武帝一朝就是人才济济,根据《汉书·倪宽传》的记载,儒家学者有公孙弘、董仲舒、倪宽;道德楷模有石建、石庆;识别人才的专家有韩安国、郑当时;法律/司法专家有赵禹、张汤;文学家有司马迁、司马相如;演说家有东方朔、枚皋;应变的人才有严助、朱买臣;天文学家有唐都、洛下闳;音律专家有李延年;外交使臣有张骞、苏武;军事人才有卫青、霍去病。魏晋南北朝时期,察举仍是基本的入仕途径之一。曹魏文帝黄初年间改察举员额为各郡每十万人每年举孝廉一人,又废除了限年四十之制。西晋初年王朝定制,秀才科也要进行对策,五策皆通方能拜为郎中。至此,察举形成了秀才对策而孝廉试经,以策论、经术二途每岁考士的格局。从曹魏开始,门阀士族势力日益发展,与之相适应,在选官上产生了九品中正制。作为汉代入仕主要途径的察举制,其地位渐渐开始下降,东晋时察举已非常衰落。南北朝时曾一度复兴,但这个时候的察举特别是秀才科,大多为门阀士族所占据。北朝后期,随门阀士族的衰落,察举中的普通士人再度增多。

和隋以后为人所熟知的科举相比,察举具有以下的特点:

首先,科举制是一种考试制度,采用招考与投考的方式取人,王朝设科而士人自由报名应试。察举制则是一种推荐制度,主要由地方州郡长官承担推荐的责任。定期的察举如秀才、尤异、孝廉、廉吏等科,在成立之初皆不考试,举至中央后即授予相应官职;不定期的如贤良方正等,举后须经对策方能授官,但这种对策有“应诏陈政”、“求言于吏民”之意,与科举制的那种对士人知识的复杂考试,尚有很大的差异。

其次,科举制以文辞和经术取士,士人之录用与否只是取决于于试卷的高下,考试成绩是能否得官的关键。而察举制的取人标准,则是多种多样的,德行、经术、吏能、功次、文法等等,都可以是被举的标准,相对来说更为注重人的整体,把士人笼统看作一个完整的人,而不像科举制,把某一项具体的知识才能作为录用标准。

第三,察举制下虽也有考试淘汰制度,但汉代察举一般多是非竞争性的等额考试,入被举者达到了标准,原则上是会被录用的。而科举的淘汰率则要高得多,尤其是在较级别的会试即进士考试中。

第四,科举制下入仕和铨选有明确区别。科举制是一种入仕制度,未仕的士子通过礼部主持的各级考试后,获得的仅仅是一个做官资格,此后还要参加吏部的铨选才能做官。而察举制下,被举者固然有不少布衣平民,但也有大量仕于州郡的掾吏,甚至还有中央朝廷的官员。察举既是入仕途径,也包含了铨选、升迁,有时甚至还有考课的成分。

第五,科举制度下,学校制与考试制是相互配合的。唐代“乡贡”与“生徒”同应省试,使科目与学校初步地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在后来日趋紧密,并在明清时代最终地完成了。士子须先入国子监或地方学校为生员,通过乡试成为举人之后,方有资格参加中央会试,即所谓“科目必由学校”。而在察举时代,学校与察举大致为互不相涉的两种途径。中央最高官学——太学的学生也可以通过考试做官,根据考试成绩决定官职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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