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资的平信邮资历史


1950年1月9日,邮电部对邮政总局发布调整邮资的指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份正式规定全国统一邮政资费的文件,其中规定国内平信资费为500元。此后半年多时间里,邮政资费根据当时不断变动的物价而调整。

1950年7月1日,国内平信资费正式区分本外埠,本埠平信资费为400元,外埠平信资费为800元。此后,国内邮资基本稳定,其基本资费标准持续了40年之久。

1955年人民币币制改革后,国内平信资费核定为每重20克本埠0.04元、外埠0.08元。

1990年7月31日,国内平信资费由每重20克本埠0.04元、外埠0.08元上调至本埠0.1元、外埠0.2元。

1996年12月1日,国内平信由每重20克本埠0.1元、外埠0.2元上调至不区分本外埠均为0.5元。

1999年3月1日,国内平信首重100克以内,资费从每重20克0.5元上调至本埠0.6元、外埠0.8元。本次资费调整将信函的计费方式由原来的递重等额累进改为区分首、续重的计费方式,也就是由原来以20克为单位递增,调整为以100克为首重,首重部分仍以20克为单位递增,但100克以上部分,则以100克为续重计费单位递增。

2006年11月15日,国内平信首重100克以内,资费从每重20克本埠0.6元、外埠0.8元上调为本埠0.8元、外埠1.2元,100克以上的续重资费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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