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分期问题


关于中国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分期,我国史学界基本上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一)认为自西周开始,已经进入封建社会;(二)认为西周还是奴隶社会,封建

社会的开端是春秋战国之交(或是秦汉之际);(三)认为汉代也是奴隶社会,

把奴隶制的下限定在东汉末或魏晋时代。

第一种意见:自西周起就已经进入封建社会

主张封建社会开始于西周的史学家,有范文澜等。

范文澜认为区别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主要关键是“剥削方法的变换”,是

“所有制的不同”;“至于生产工具制作的变化,在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上,

并不一定是决定性的”。根据这一分期标准,他认为周国在古公dǎn@①父时,

已经出现了新的封建的生产关系。“因为周世世重农,周君从经验中知道鼓舞农

夫们的生产兴趣是增强生产力的一个重要条件,他们对待农夫的态度,不象一般

奴隶主对待奴隶那样残暴……这个经验的发展,就有可能把奴隶抛弃而宁愿利用

农奴。”周之所以能灭商,正是因为新制度社会必然战胜旧制度社会。(范文澜:

关于中国历史上的一些问题“第六节”“初期封建社会开始于西周”,载“中国

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集刊”,第一集。“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编,

第三章。)

范文澜以及和他同一主张的史学家们,他们认为西周是封建社会的主要根据

是,从“诗经”上“命我众人,zhì@②乃钱bó@③,奄观zhì@④艾”

和“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等词句看来,西周的生产者已经有了自己的劳动工具

和实际上属于自己的土地。此外,他们还有自己的经济并且附着在土地上。他们

以一部分时间在自己所使用的土地——“私田”上从事生产,而以另一部分时间

在领主的土地——“公田”上从事生产。这种直接生产者的被榨取形态已是封建

社会的被榨取形态。他们和殷代的奴隶不同,不能随便地被屠杀,这可以从商代

有大批人殉而周代祭祀不用人得到证明(考古工作者发掘了一百五六十个西周东

周的墓葬,仅发现三个墓葬里共有六个殉葬人)。这些史学家们还指出,西周的

生产力状况所以看不出显著地超出殷代,这是因为封建制度并不是立刻就发挥出

对于奴隶制度的优越性的。他们认为并没有什么理由一定要根据铁器的有无来判

断封建社会是否存在。在谈到周初的大封建时,他们说这正表现了封建社会的土

地所有权形态。基于这种分封制度之上的,是农民对于土地所有者的人身隶属关

系和剥削阶级内部的严密的等级制度。所谓宗法制度,就是封建的上层建筑,对

贵族领主说来这是一种加强统治的组织力量。在意识形态方面,西周至春秋时代

统治阶级的口号是“以德和民”,“民”是指的“农民”,这正是不同于奴隶制

的新的基础的反映。

当然,主张西周是封建社会的史学家们的观点也并不是在一切问题上都一致

的。例如,对于范文澜关于周初社会经济状况的估计,王玉哲等就提出了不同的

意见。他们认为周族在克商以前还处在氏族社会的末期,无论就经济和文化的发

展来说,都比殷族落后。周灭商并不是由于新的生产方式战胜旧的生产方式,而

是由于商王国的奴隶制经济已经到了末路。周灭商后,在殷族奴隶制的废墟上,

逐渐过渡到封建社会,这正和西欧日耳曼族摧毁罗马奴隶王国而过渡到封建社会

相近。(王玉哲:“关于范著‘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册的几点意见”,载

“历史研究”,1954年第六期。)

关于公田和私田,徐中舒,杨向奎等也和范文澜的解释不同。他们认为那是

一种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田制。在论述西周的封建制时,他们更多地从这方面

进行了考察。徐中舒说,“私田”是公社成员的份田;统治者彻取公社的一部分

土地,借助农民耕种,则称为“公田”。公田和私田有一定的比例,十比一或八

比一。公社成员这种有一定比例的服役制,正是封建社会的劳役地租形态。他还

指出,周人征服东方后,并不能改变当地的公社制度,而只能从村公社方面掠夺

过去为公社占有的公地及公社成员在公地上的剩余劳动。统治者和他的部族居于

国中,称“国人”;被统治的村公社共同体,称“野人”。国人和野人一直到春

秋时代始终是身份不同的两个对立的集团。(徐中舒:“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

性质”,载“四川大学学报”,1955年第二期。)杨向奎认为在周代有两种

不同的田制和不同的地租形态。“国人”居于乡遂,是自由农民的公社组织,行

“贡”法,即向领主纳贡赋。“野人”居于都鄙,他们的身份是农奴,他们原来

的公社组织已经破坏,而被统治者重新编排起来,在这里实行“助”法,即向领

主提供劳役地租。他还特别强调了古代中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杨向奎:

“关于西周的社会性质问题”,载“文史哲”,1952年第五期。“有关中国

古史分期的若干问题”,载“历史研究”,1956年第五期。)

反对西周是封建社会的人,不同意上述这些史学家的意见。首先,他们批评

范文澜关于分期标准的意见忽视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的规律的作

用。吴大琨提出,划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唯一标准乃是当时社会的生产力

与生产关系状况,而这二者原是密切结合而不能分割的。”(吴大琨:“关于西

周社会性质问题的讨论”,载“历史研究”,1956年第三期)王忍之等虽然

同意“区别两个社会形态的主要关键在于生产关系的不同”,但也认为“为了要

全面、完整地区分两个相连的社会形态,就必须到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统一——

即生产方式中去寻找”。(王忍之等:“对‘中国通史简编’的几点意见”,载

“教学与研究”,1955年第三期。)其次,他们认为范文澜关于周初生产关

系变化的说明是离开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从个别人物的“经验”或“愿望”中

去找寻社会发展的原因。他们说,既然西周还没有出现铁制工具,还不可能在生

产力中引起巨大的变革,还不可能出现独立的个体生产,因此也就不能产生封建

社会。吴大琨认为只有在奴隶社会内部产生了封建社会的生产力以后,才谈得到

奴隶社会的崩溃和为封建社会所代替。他们还指出,不论那一种社会形态,当从

它那里获得充分发展余地的那一些生产力还没有充分发展以前,是决不会死亡的。

殷代奴隶制的生产力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因此就不能说殷代奴隶社会已经走

到末路。对于王玉哲等把周灭商比拟为日耳曼族摧毁罗马帝国,他们也表示不同

意。因为这二者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殷纣时,还处于家长奴隶制阶段,并不是什

么“奴隶制的废墟”。

郭沫若指出,左传定公四年记载武王克商以后,把“殷民六族”、“殷民七

族”、“怀姓九宗”等分封给鲁公、康叔和唐叔,可见周人把殷遗民或原属于殷

人的种族奴隶大批地化为自己的种族奴隶。他从金文中证明当时直接生产者“众

人”或“庶人”都是一些可以随意屠杀或买卖的奴隶。对于范文澜所引用的“诗

经”上的一些词句,他有不同的解释。他认为“公田”就是井田,公家把土地划

成方块授予诸侯百官,同时分予奴隶为他们耕种;诸侯百官们在方田外榨取奴隶

的剩余劳动所垦辟出的土地则是所谓“私田”。因此,“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并不能理解为农民有自己使用的土地。同样的,“命我众人,zhì@②乃钱b

ó@③,奄观zhì@④艾”,也不能理解为农民有自己的劳动工具,因为这几

句话是国王对田官们讲的,是“叫农人们调整好田官们所管理的耕具”。关于殷

周殉人问题,他认为安阳的商墓是商代帝王的墓,而考古学者所发掘的周墓并非

周代帝王的墓,二者性质不同,不能相比,因此也就不能得出周代废除人殉制度

的结论。(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出版。)

另一些史学家,他们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古代东方社会”的学说,认为西

周社会和殷代一样,具有早期奴隶社会的特征,即生产力的发展比较低下,家长

奴役形式和债务奴役形式,奴隶数量比较地不大,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不是奴

隶而是自由的公社成员,商品货币关系不发达,公有制的残存,专制主义的统治,

以及文化发展的迟缓等等。他们认为分封制及其类似的制度乃是早期奴隶制社会

的普遍现象,它是一种部落殖民制,被分封或者自然形成的独立的贵族其实只是

一些氏族贵族,他们剥削的对象是奴隶和公社成员。在谈到殉人问题时,这些史

学家认为商代所以有大量的杀殉,那是因为当时还处在家长奴隶制阶段,对于奴

隶是不甚爱惜的;殉葬到了东周之所以受了反对,正证明奴隶社会到那时候已经

得到了发展,奴隶的效用增大了。

第二种意见:春秋战国之交是封建社会的开端

主张奴隶制的下限在春秋战国之交的史学家,有郭沫若等。

郭沫若认为奴隶制的崩溃可以在井田制的崩溃中找到它的关键。由于公田要

给公家纳一定的赋税,而私田最初却完全无税,所以井田制发展到了春秋战国时,

私田亩积逐渐超过公田,私家财富逐渐超过公家。铁器作为耕器而使用,大大提

高了农业生产力,更加速了这一量变的过程。由于私肥于公,下层便逐级超克上

层。在这上下层相克的斗争中,下层者要尽力争取民众作为自己的战斗员,民众

的身份也就逐渐改变了。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庶人”的地位,至少在晋国,

在春秋末年,已经从奴隶地位解放了出来,而成了半自由人。社会的主要生产者

由奴隶身份解放了出来,这就意味着奴隶制的崩溃。鲁宣公十五年的初税亩,表

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确立了地主制度。随着农业生产的解放,工商业和

货币制度都发展起来,高利贷者出现,大都市兴起。反映在意识形态上,对“天”

和“人”的看法有了改变,出现了无神论的宇宙观和“仁”、“慈”、“兼爱”、

“汛爱众”的主张;私有财产权开始被重视;发生了“正名”的要求;文体起了

变化,民间形式被重视,有了私家著述。(同上)

叶玉华认为“农民还没有变成农奴”的前封建时期,在中国史上大约相当于

战国以前的时代。春秋末期土地可以私有和买卖,这就有可能产生了封建式的隶

属于私人的农奴。到了商君行新法,更巩固了地主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他认

为秦奴隶制最发达,因此成为战国时代奴隶制危机的中心,并且最先发展了农奴

制。(叶玉华:“战国社会封建化过程”,载“历史研究”,1956年第一期。

主张春秋战国时代是封建社会的人,他们则认为当时社会变动的实质是封建

社会内部领主制度向地主制度的转变。范文澜说,春秋战国时期,贵族领主的宗

族因兼并战争而崩坏,世袭小块土地的农宗就很自然地变成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农

民或小地主。再加上其他获得土地所有权的人,如士、荒地开垦者、商人等,便

形成春秋战国时期新起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杨宽认为鲁宣公十五年的“初税

亩”说明劳役地租开始转变为实物地租;到战国时代,阶级斗争中基本的对抗阶

级已是地主和农民;作为当时各国社会变革推动者的法家,其思想正反映了新兴

地主阶级政治改革的要求。(杨宽:“论春秋战国间阶级斗争对于历史的推动作

用”,载“文史哲”,1954年第八期。)

另一些史学家,他们认为战国时代,村公社开始解体,土地兼并和奴隶买卖

盛行,私有奴隶和生产奴隶增多,商品货币关系发展,氏族贵族奴隶主让位于工

商业奴隶主,城市兴起,社会经济繁荣,所有这些现象都不是封建社会初期所应

有的。按照他们的意见,战国时代正处在早期奴隶制向发达奴隶制过渡的阶段。

在思想意识方面,先秦诸子百家学说的“蜂起并作”,也正和奴隶制经济初步获

得发展的情况相符合。

第三种意见:奴隶制的下限是在东汉末年或者魏晋时代

主张把两汉划入奴隶制时代的史学家,有尚钺和王仲荦等。

持上述观点的史学家们,他们认为主要的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

一切历史现象必须和当时社会的经济结构结合起来研究。两汉时代在生产上存在

着多种的形式,但是奴隶制生产形式的存在和发展制约着其他生产形式的存在和

发展。奴隶劳动不论在农业上、手工业上都占着主导的地位。手工业方面,如张

安世“家僮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卓氏铁冶业有奴隶千人等等;在农业方面,

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庄园之多,可以由武帝算缗钱没入的田地和奴隶数目以及很

多史料中都把奴隶和田主并提得到证明。奴隶不仅可以自由买卖,而且随意虐杀

的现象也很普遍。在这一时期,村公社已经瓦解,较发展的奴隶制开始占统治地

位,在比较大的程度上保证了商品生产的可能性,因而出现了秦汉的统一大帝国。

但由于债务奴隶制没有废除,两汉奴隶制并没有发展到象希腊、罗马那样的典型

阶段。在两汉,奴隶主、商人、高利贷者形成了三位一体,操纵着实际生产。基

于奴隶制生产方式所产生的,是充满两汉时代的奴隶和奴隶主之间不可调和的阶

级斗争。这一斗争通过千百万小农的日益贫困,沦为债务奴隶而更加复杂和剧烈。

两汉统治者有关“释放”和“禁止”虐杀奴婢的诏令,以及王莽违反社会发展的

“新政”,其实质都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巩固统治。这些史学家认为,只是在

汉武帝以后,封建的生产关系才逐渐萌芽和成长起来。(尚钺:“如何理解历史

人物、事件和现象,”载“教学与研究”,1956年第四期。王仲荦:“关于

中国奴隶社会的瓦解及封建关系的形成问题”,载“文史哲”,1956年第三、

四、五期。王思治等:“关于两汉社会性质问题的探讨”,载“历史研究”,1

955年第一期。)

但是,在上述史学家中间,我们也看到他们在个别问题上的观点并不完全一

致。例如,尚钺认为汉帝国对外战争的性质是掠夺战争,因而获得奴隶和牲畜实

为战争的主要目的之一,而王仲荦并不认为是这样。

反对两汉是奴隶社会的人,他们承认汉代还有大量的奴隶存在,但是认为奴

隶用于社会生产的主要部门——农业中的却很少或者几乎没有。同时,两汉的奴

隶已经不能随便屠杀。翦伯赞认为,两汉官私奴婢的数量在当时人口中所占的比

例极小;奴隶的主要来源不是战争中俘虏的外族人,而是本族的破产农民;不论

官私奴婢,不仅不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而且成为主要生产者农民的负担;

最后,两汉的法律不是替奴隶制度服务的法律。根据这些分析,他认为两汉的官

私奴婢只是封建社会中的奴隶制残余。(翦伯赞:“关于两汉的官私奴婢问题”,

载“历史研究”,1954年第四期,)郭沫若说,汉武帝尊重儒家,在地主经

济的基础上,把封建道德的上层建筑牢固地建立了起来,奠定了以后两千多年的

封建格局。如果承认儒家学说是封建理论,却主张西汉的生产关系还在奴隶制阶

段,那岂不等于说在奴隶制的社会基础上树立了封建制的上层建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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