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法官的历史


美国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并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参议院。同时,按近现代传统,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的宣誓仪式,但这样的做法没有《美国宪法》和任何法律作依据。现任即第十七任首席大法官是约翰·罗伯茨,他由乔治·沃克·布什总统任命,2005年9月29日获美国参议院通过。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说明设立大法官职务,只是在第一条第三款中作了辅垫:“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担任主席(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除此之外,就没有更多的有关叙述了。至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则更是一字未提。 大法官与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样,由总统提名并需经参议院同意。《宪法》要求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必须“尽忠职守(shallholdtheirofficesduringgoodbehavior)”,这句话也间接地规定了任期:他们是终身制的,除非自动退休或被国会弹劾并证明有罪。

有一部分大法官,例如威廉·H·伦奎斯特,是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上被总统提名为大法官的,这时同样需要参议院的批准(如果提名不通过,他将不能成为大法官,但仍可以继续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大部分大法官,包括罗伯茨,在被任名之前并未在最高法院工作过;有些大法官,例如约翰·马歇尔和厄尔·沃伦此前甚至没有任何司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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