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问题:关于中国古代中央官制


历史上各时期的中央官制

奴隶社会中央官制

夏代时已有辅佐夏王的六卿。司空为六卿之首,后稷掌农业,司徒主教化,大理主刑狱,共工管营建百工,虞人掌山泽畜牧。此外,夏王朝已初步建立了掌管军事、农事和赋税征收的机关。商代建立起以商王为中心的中央机构。辅佐商王的主要大臣为尹。其下有主管力役的司徒、主管工程的司空和主管刑狱的司寇。商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神权在政治生活中占重要作用,故掌祭祀、占卜和纪事的宗教事务官在当时最为显要。西周中央机构有较大的发展。辅弼周王的为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公下有“三事大夫”:掌地方民事行政的为常伯,又称牧;掌官吏选任的为常任,又称任人;掌政务的为准人,又称准夫。政府行政事务官分为两大系统:卿士寮和太史寮。卿士寮下有三个事务官:司徒、司马和司空,分别掌管农事、役徒征发和营建。太史寮是掌管历法、祭祀、占卜和文化教育的行政部门。西周宗教事务官与商代相比,其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战国是社会变动时期,随着封建化进程的推进,各诸侯国政府机构发生了重要变化。春秋时各国相继出现了辅佐国君、处理政务的主要执政官。秦称上卿、亚卿和大庶长,楚称令尹,齐、晋、鲁、郑诸国称相。尽管各国名称各异,但其地位和职掌都相当于后来的“相”。中央机构日益完善。齐、鲁、郑、楚等国继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马、司空及司寇为政府主要行政长官。其他重要事务官有:掌农田税收的司田,掌财务的职计,掌山泽、田猎的虞人等。随着诸侯国间交往增多,各国设行人,以主外交。史官太史的地位重要,其职责为“记大事,书盟首”。战国初,随着各国变法运动的进展,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成为此时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征。“百官之长”的相、丞相,已成为各国普遍设置的官职。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各国官制仍不划一。齐国变化较大,相以下设五官:大田、大行、大谏、大理和大司马。楚国自成一系,令尹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上柱国、大司马和大将军是政府高级军事长官。秦国沿三晋,又取东方诸国之长,形成一套独特的官制,并为汉代所继承,成为封建社会前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封建社会中央官制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帝国。自此至1840年鸦片战争,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央官制的发展和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秦汉中央官制

秦、汉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三公九卿制。三公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掌行政、监察和军事。九卿为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行政长官:奉常为九卿之首,掌宗庙礼仪及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宫殿门户守卫,为宿卫侍从长官;卫尉为宫门警卫之官;太仆掌皇帝车马,兼掌全国马政;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长官;典客掌民族事务及朝聘;宗正专管皇室亲属事务;治粟内史职责为征收盐铁钱谷租税和国家财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和官府手工业制造,以供应皇室。九卿之外,尚有掌京师治安的中尉,掌宫室、宗庙、陵寝等土木营建的将作少府及掌宣达皇后旨意与管理宫中事务的大长秋。秦汉九卿除卫尉、廷尉和治粟内史诸卿主要掌政府行政事务外,其余诸卿职能主要为皇帝及皇室内廷服务。国事与君主家事不分,政务与宫廷事务混杂,是秦汉中央官制的特点之一。

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削弱丞相权力,建立中朝制,即选用一批地位较低的内廷人员参与朝政。其中原属少府,为皇帝掌管文书的尚书以及一些内廷人员,地位有较大提高。朝廷政务往往先与尚书、侍中、大将军等近侍内廷“中朝”人员商议,然后告之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员。外朝官实际作用被削夺,地位下降,中朝官员受到重用。中朝制的建立既是皇权与相权矛盾的产物,也是内廷近臣权力膨胀的结果。汉成帝时,大司马(武帝时由太尉改称)、大司空(成帝时由御史大夫改称)和丞相(哀帝时改称大司徒)三公权力进一步削弱。尚书权力扩大,尚书令为主管,设五曹。东汉时尚书权力进一步扩大,尚书机构称台,有令、仆射各1人,尚书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职权。东汉至魏晋,中央政务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转移,行政事务渐由九卿向六部过渡。

魏晋中央官制

九品中正制,世家门阀弟子继承,或推荐 

唐宋中央官制

隋、唐时期专制集权中央政体趋于完备,建立起以皇帝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唐初,始合三省,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三省长官具有宰相之职,形成三省分工明确,又相互牵制的机制。这是行政制度的重要变化。尚书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枢,下辖六部二十四司。尚书取联合办公制。都堂居省内中心,为政务活动中枢。尚书省长官左右仆射、左右丞,俱在此办公,下设左右司,分掌六部。六部由六曹演变而来,以吏部为首,掌官吏选授、勋封及考课之政,下辖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户部掌人口、土地、钱谷及赋税之政,下辖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礼部掌礼仪、祭享、贡举之政,下辖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武选、地图、车马、甲械之政,下辖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隶及按复谳禁之政,下辖刑部、都官、比部、司部四司;工部掌山泽、屯田、营建与工匠之政,下辖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隋、唐形成的尚书六部,无论从名称、职掌权限,还是组织建制,较之秦汉九卿都是一大进步。六部之外又有九寺五监,它由秦汉九卿演变而来。自魏晋六曹取代九卿部分职权后,九卿名称虽存,但职责有了很大变化。南北朝改称寺,正副长官称卿、少卿。九寺中的太常寺仅掌祭祀、礼仪,科举考试归礼部;原掌宫殿守卫的光禄寺(由郎中令演变而来),专掌酒礼膳馐之事;卫尉寺专管武器和仪仗帐幕,不掌警卫;太仆寺掌一般马政,不管皇帝车马;廷尉改称大理寺,掌审讯刑狱,司法行政归刑部;鸿胪寺掌赞助礼仪,外族朝聘归礼部;司农寺管仓储之事,赋税财政归户部;宗正寺职责未变;太府寺为新设,掌金帛府藏。五监为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和都水监,分掌学校教育以及国家和宫廷手工业制造,宫殿、城廊、官衙的修建等。九寺五监形式上独立,实际上是与六部配合的办事机构。

宋朝的中央机构在神宗元丰前后有很大的不同。元丰以前,虽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虚设。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真宰相之任,参知政事为副相,总揆行政;又设枢密院掌军事,转运使司、铁盐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财政,这样形成行政、军事、财政三权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权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权力也被不断增设的机构所侵夺。如吏部,权归审官东院、流内铨、审官西院、三班院;户部,权归三司;礼部,权归礼仪院;兵部,权归枢密院;刑部,权归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工部,权归三司修造案等。九寺五监中部分寺、监权力的转移也有类似的情形。神宗元丰五年(1082),实行中央官制改革,罢去三司及一切丛杂机构,基本恢复到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与唐代不同的是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事、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为宰相之任(后改称左右丞相);此外,枢密院职任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制度变唐、宋的三省制为一省制──中书省,以中书省为最高政务机关,六部为其所属。

明清中央官制明清时期中国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发展到极端。明初朱元璋对中央官制作了较大的调整。首先废秦汉以来的宰相制为咨询顾问并办理日常公务的内阁制。监察方面改汉以来的御史台为都察院;军事上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提高六部地位,直接向皇帝负责,并建立庞大的宦官机构及其控制下的厂卫特务组织。其中尤以废丞相设内阁为政府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内阁由翰林院学士组成,分首辅、次辅和群辅。其职责主要为“票拟”,即代拟诏书,批答奏折。永乐以后,内阁学士渐参与政事,不仅咨询顾问,且掌实权。内阁遂由明初的皇帝顾问秘书,变为全国行政中枢。

由满洲贵族建立的清王朝,初由八旗旗主和议政王大臣会议共同议政。雍正年间,西北用兵频繁,为及时商议军务,设军需房,后改称“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始为临时机构,后不仅取代议政王大臣会议,且权力扩大,成为由皇帝直接控制下处理全国军政事务的中枢辅政部门。其特点为:办事效率高、速度快和保密。清六部职权缩小,已不是行政管理中枢,不能对下直接发布政令。清代寺监仅存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和鸿胪寺。宗人府的地位则在六部之上。五监仅存国子监,其余四监先后并归工部。鸦片战争后,清廷为适应外国列强的侵略和维护封建政权的需要,进行官制改革和机构调整(见清末政治制度改革)。

明朝中央官制编辑

明朝政府的中央官制,在洪武初年,仍沿袭汉唐旧制。后来随着明太祖统治力量的逐步加强,才定出自己的一套新制度。据《明太祖实录》卷239载,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六月,太祖御奉天殿,敕谕文武群臣说:“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事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这套制度既不是复古也不完全是创新。然而,经过时间的演变,明中期的制度,与初期却大有差别。

三公三孤

明代中枢政务机构初期有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孤(少师、少傅、少保)。元代仅置三公,未有三孤。惠帝、成祖时,曾一度废公、孤官,至仁宗时复置。《明会要·职官一》引《弇山集》说:

建文、永乐间,罢公、孤官,仁宗即位,授张辅太师、沐晟太傅、陈懋太保;蹇义进少师、杨士奇进少傅、夏原吉进少保。於是公、孤立官备。

公、孤为皇帝之辅佐官,职位崇高。蹇义、夏原吉、杨士奇、杨荣四人在宣宗时犹受恩宠。《昭代典则》载明宣宗赐玺书说:

古者,师保之职,论道经邦,不烦以政。少师义、少傅士奇、少保原吉、太子少傅荣,皆祖宗遗老,畀辅朕躬。今黄发危齿,尚令典烦剧,兼有司之事,非所以优之也。其辍所务,朝夕在朕左右,讨论治理,共宁邦家。其勋阶爵禄并如故。

自蹇义等以后,公、孤立官无专授,实际上是一种虚衔。中期以后,成为勋戚及文武大臣之加官、赠官。而文臣无生加三公之例,惟死后赠之。万历年间,张居正为太师,实掌朝政,这是特例。

废中书设内阁

明代初年,在中央设立中书省,有左右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随后,朱元璋又对中央统治机构进行了改革。当时中书省大权掌握在左丞相胡惟庸等人手中。他们作威作福,独断专横,“生杀黜陟”,不向皇帝奏明就直接执行。《明史·太祖纪》载,洪武十一年(公元1378年),朱元璋曾“命奏事毋关白(告知)中书省”。这显然是裁抑中书省权力的一个措施。但胡惟庸等人却不知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组织党羽,在外招集军马,并派人勾结倭寇,又向蒙古贵族残余势力称臣,请兵为外应,阴谋武装政变。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杀掉了胡惟庸等人,并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制,分中书省及丞相权力归属六部,相对提高六部职权和地位,由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明太祖实录》卷129载:

洪武十三年春正月已亥,胡惟庸等既诛,上谕文武百官曰:“朕自临御以来,十有三年矣,中间图任大臣,期于辅弼,以臻至治。故立中书省以总天下之文治,都督府以统天下之兵政,御史台以振朝廷之纪纲。岂意奸臣窃持国柄,枉法诬贤,操不轨之心,肆奸期之蔽,嘉言结于众舌,朋比逞于群邪,蠹害政治,谋危社稷……赖神发其奸,皆就殄灭。朕欲革去中书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洪武十三年九月,朱元璋置“四辅官”,以协赞政事,均调四时。《通纪》载:九月丙午,置四辅官,以耆儒王本、杜佑、袭敩为春官,杜敩、赵民望、吴源为夏官,秋、冬官缺,以本等摄之,位列都督之次。敕以协赞政事,均调四时。月分三旬,人各司之。以雨旸时若,验其称职与否。

不久废去四辅官,并於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仿宋代制度,设内阁於殿廷,以大学士担任顾问兼秘书的职务。《昭代典则》说: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丙午,初置大学士,以礼部尚书刘仲质为华盖殿大学士,检讨吴伯宗为武英殿大学士,翰林学士宋讷为文渊阁大学士,典籍吴沈为东阁大学士,使侍左右备顾问。又置文华殿大学士,召耆儒鲍恂、余诠、张长年等为之,以辅导太子。

本来,内阁既非官署官,也非职官名。开始只是简任文臣入直文渊阁,参与机务。这些人原官的品秩低,不兼部务,也无官属,不能直接指挥行政,与东汉的尚书、唐代的翰林学士性质略同。久而久之,这些人逐渐升迁,并有了正式的办事处所,大学士本身品秩只有五品,但其所迁任的官往往以至尚书、侍郎,或有加衔至于“三公”者。这样,内阁的地位才逐渐提高。明成祖以后,大学士开始参预机务。《词林典故》说:

永乐初,命编修等官,於文渊阁参预机务,谓之内阁,渐升大学士诸职。仁宗或加师、保及尚书、侍郎、卿,仍兼学士、大学士衔。自后因之,称内阁大学士。凡大学士加三师,则为一品;加尚书,二品;侍郎,三品;若未加升而只系大学士者,则仍正五品。

仁宗以后,阁臣之权加重,至世宗嘉靖年间(公元1522-1566年),改华盖殿为中极殿,谨身殿为建极殿,大学士的班次列在六部尚书之上。这时,内阁就类似于唐代的中书门下省了。唐代中书门下省官员互称阁老,明代大学士一般也称阁老。内阁大学士虽然表面位尊而权重,但是独立发挥其权力的机会却甚少,因其内受制于宦官,外则用人之权集中於吏、兵两部。《明史·职官志》说:

至世宗中叶,夏言、严嵩迭用事,遂赫然为真宰相,压制六卿矣。然内阁之拟票,不得不取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于是朝廷之纪纲,贤士大夫之进退,悉颠倒于其手。 才由此可见,若以明代的内阁大学士具有宰相的权力,那是不恰当的。

六部

明代中枢六部初置于洪武元年,各部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隶中书省统辖,分理国家诸事,其职至重。《昭代典则》说: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八月丁丑,始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仍隶中书省。帝(太祖)召六部尚书入见奉天殿,谕曰:“朕肇基江左,军务方殷,官制未备。今以卿等分任六部。国家之事,总之者中书,分理者六部,至为要职。凡诸政务,宜悉心经理,或有乖违,患及天下,不可不慎。

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定六部具体职掌,并於岁终进行考绩,分其优劣,以行黜陟。六部官员相对稳定,不得轻易调动,凡有劳绩者,则在本部升用。自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罢中书省后,即升六部品秩:尚书为正二品(建文中曾一度提为正一品,永乐时复旧),侍郎正三品,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

六部尚书、侍郎都是堂官,由皇帝直接领导,其中吏部尤为重要,因为官吏的除授都必须经过吏部。明朝的首任吏部尚书为滕毅,樊鲁璞、汪河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吏部分三个属部,即总部,司勋部,考功部;十三年(公元1380年),增司封。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选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定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个清吏司。每司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

首任户部尚书为杨思义。刘诚、杭琪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户部分设五科,即一科、二科、三科、四科、总科。每科设郎中、员外郎各2人,主事5人。十三年(公元1380年),分四个属部,即总部、度支部、金部、仓部。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民部,次年,又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每部仍分民、度、金、仓四科。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十二部为十二清吏司,各设郎中1人,员外郎1人,主事2人。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改北平司为北京司。永乐十八年(公元1420年)。废北京司,设云南、贵州、交阯三个清吏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罢交阯司,定为十三司。户部十三司,自明孝宗弘治以来,以公署不大,只留郎中1人治事。员外郎、主事只能在授官之日出席而已,实际都只挂名。郎中一人无法管事,只好委任基层吏胥,以致弊端百出。至神宗万历时,王国光任户部尚书,始令每司吏员尽入署治事,司中职业才得修举。户部另有一些直辖机构,如宝钞提举司、印钞局、广盈库、军储仓等。

礼部首任尚书为钱用壬、侍郎为世家宝。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分四属部,即总部、祠部、膳部、主客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定每属部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1人。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仪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为仪制、祠祭、精膳、主客四个清吏司,另辖铸印局,局设大使1人,副使2人。

兵部的首任尚书为陈亮,侍郎为朱珍。洪武六年,分三个属部,即总部、驾部、职方部。洪武十三年再增库部,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司马部。二十九年改为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司。每司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主事2人。另辖会同馆,大通关等机构,各设大使和副使。

刑部的首任尚书为周桢,侍郎为盛元辅,张仁。明太祖即位初期,用法太严,周桢任尚书时,始定律令,使吏士有法循守。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刑部分为四个属部,即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八年(公元1375年),增设四科,分属于四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总部、比部主事各4人,都官,司门主事各2人。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宪部,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为十二清吏司,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主事2人,永乐十八年(公元1420年)除北平司,增置云南、贵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革交阯司,遂定为十三个清吏司。

工部的首任尚书为单安仁,侍郎为张允文和杨翼。洪武六年,分四个属部,即总部、虞部、水部、屯田部。八年增立四科。十三年,以屯田部为屯部。二十二年,改总部为营部。二十九年,定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个清吏司。设郎中、员外郎、立事各1人,另辖宝源局、军器局等。

永乐十九年(公元1421年),明成祖迁都北京,改南京为留都。南京除了没有皇帝之外,其他各种官僚机构的设置完全和北京一样。南京所设立之六部称“南六部”,虽同有一套职官,但多安置闲散退休或被排斥的官员,其职权远不如北京六部。所以,南京各官自成一种势力,与北京明争暗斗,两京官员迭为消长,操纵朝局。这是明代的一种奇特现象。

明代六部所属各清吏司之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司官,皆为实际任职之人,所以颇能上下其手,招降纳贿。

明代六部尚书往往不拘定额,可以添差,故有道士而任礼部尚书,工头而任工部尚书的现象。

都察院

明代初年,沿元旧制,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罢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这个机构为明代所创设的,与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及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陕西、云南、河南、广西、广东、山西、山东、湖广、贵州等十三道监察御史共110人。都御史为台长,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都御史之职,据《明史·职官志二》说:

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期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可见明代都御史的权力很大,凡官吏之考察黜陟则会同吏部、重大刑狱则会同刑部与大理院。其他各官署则分属十三道监察御史稽察。监察御史充任的职务,远比前代繁重。据《明史·职官志二》所载: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军,提督学校(两京各一人,万历末南京增设一人)。巡盐(两淮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茶马(陕西)、巡漕、巡关、儹运、印马、屯田。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

御史权重如此,所以选授也极慎重,自永乐八年(公元1410年)以后,规定御史必从进士及监生中有学识并通达治体者选任。《明会要·职官五》引《三编》载:

永乐七年(公元1409年),召御史张循理等二十八人至,问其出身,皆由进士及监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虽不专一途,然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通达治体者。”黜秉等为序班。诏:“自今勿复用吏。”明年冬,申谕吏部,著为令。

御史之权既重,然处事若有差失,惩办也极严厉。据《世法录》记载,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五月,御史雷励误把良民判为徒罪。明太祖查获其事,责之曰:“朝廷能使顽恶慑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无所守。尔为御史,执法不平,何以激浊扬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论决,可以再生乎?”并命法司论雷励之罪,以示警戒。就连书写失误,也被认为不称职而一例治罪。据《梦余录》记载,宣德间,御史谢瑶在荐举文牍上误书被荐者姓氏,奏书上呈后,又自陈改正。宣宗谓吏部曰:“古人奏牍皆存敬慎,石庆书‘马’字缺点,惧及死。今荐贤不知其姓,岂能知其才?轻率如此,岂称御史之职?”便把谢瑶贬为交阯大蛮县知县。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宣宗又特谕都察院:“朝廷设风宪,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近年以来,未尽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风纪废弛,令吏部:今后,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凡监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举,务要开具实行,移咨吏部,审察不谬,然后奏除。其后有犯赃及不称职,举者同罪”。可见有明一代,对御史官的选授和督察是甚为严格的。

通政使司

元代有四方献言详定司,后又置通政院,其职掌不相同。明代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三月,置察言司,以王文卿、原本两人为司令,掌受四方章奏,旋罢。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七月,置通政司,设通政使1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1人,正四品;誊黄右通政1人,正四品;左、右通议各1人,正五品。其属官有经历司经历1人,正七品;知事1人,正八品。《明史·职官志二》载:

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内誊写诉告缘由,状奏闻。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即于公厅启视,节写副本,然后奏闻。即五军、六部、都察院等衙门,有事关机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凡诸司公文,勘合辨验允当,编号注写,公文用“日照之记”,勘合用“验正之记”关防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之。有径自封进者则参驳。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时入奏。有违误则籍而汇请。凡抄发,照驳诸司公移及勘合,讼牒,勾提件数,给繇人员,月终类奏,岁终通奏。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参预。

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以曾秉正为首任通政使,刘仁为左通政使。上任之时明太祖晓谕说:“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毋隐蔽,当引见者毋留难”。可见明太祖对这个机构是相当重视的。

通政使司是明代创设的,其职能似乎有类于南北朝的通事舍人、唐代的知匦使、宋代的閤门使及通进银台司等机构之合并。在理论上是君主和臣下之间的一个联系机关,任何官署上奏事件都必须经由其手,所以居七卿之下的最高位次,有资格参预“廷推”。据《梦馀录》记载,通政司门下有一红牌,书云“奏事使”。持此牌可以直入内府,守卫官不得阻拦,这给通政使奏事提供了方便,下情能及时上达。通政司出纳王命,为朝廷之喉舌,其封奏皆自御前开拆,故奸臣有事即露,无幸免者。天顺(公元1457-1464年)以后,其作用虽稍减弱,但也为权奸所警戒。据《明史·严嵩传》载,嘉靖中,赵文华与严嵩结为父子,严嵩念“己过恶多,得私人在通政,劾疏至,可豫为计”。故以文华为通政使,及明中、晚期,通政司实际已被奸党所控制,通达下情之意,荡然无存了。清代君主直接受理奏章,通政使即变成闲曹,而其品秩却依然如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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