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对话的历史沿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南方国家大都是北方国家的殖民地、半殖民地,长期处于贫穷落后的状态。战后,广大南方国家虽然取得了政治独立,但经济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在国际经济体系中仍处于不平等地位。他们要求发展独立的民族经济,巩固已经取得的政治独立,在国际经济体系中取得平等的地位,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1955年万隆会议通过决议,明确提出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互利的基础上实行经济合作。从60年代中期以来,南北关系中经济合作逐渐成为南北对话 的主要内容。

世界上的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根据它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贫富程度,被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类。因为发展中国家大多在南半球,所以通常被称为“南方国家”;发达国家大多在北半球,通常被称为“北方国家”。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之间就经济关系进行的对话和会谈通常被称为“南北对话”。南北对话酝酿于20世纪60年代。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获得独立之后,寻求发展经济,要求改善现存国际经济关系中不平等状况和不公正待遇。在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于1964年召开。会议讨论了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问题,南北对话由此迈出了第一步。后发展中国家就和一些发达国家进行谈判,寻求建立全球性的合理的经济秩序的办法和措施。这种谈判转到联合国范围内进行。

1974年4月,联合国召开特别会议,第一次正式将南北关系提到国际议事日程,会议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对话的范围深入到原料、贸易、发展、技术转让、国际货币金融等各个领域,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1975年12月和1977年6月,在巴黎先后两次召开了由19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参加的“国际经济合作部长级会议”,又称为“南北对话”会议。与此同时,77国集团积极倡议在联合国范围内举行全球谈判。此后,南北对话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

1976年5月第4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的旨在稳定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价格、增加出口收入的《商品综合方案》的决定。

1977年11月29日根据世界银行行长R.S.麦克纳马拉的建议,成立了国际发展问题独立委员会,又称南北委员会。委员会主席为联邦德国前总理W.勃兰特,委员会成员21人,其中包括英国前首相E.R.希思、智利前总统E.弗雷·蒙塔尔瓦、瑞典前首相O.J.帕尔梅等。

1980年6月达成的《商品共同基金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有一定积极意义的《班轮公会守则》、《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原则和规则》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也被迫同意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普遍优惠制的原则。

为推动南北对话,七十七国集团在第34届联合国大会上倡议,在联合国范围内发动一轮新的全球谈判。此届联大通过了138号决议,责成联合国全体委员会进行筹备,只是由于主要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阻挠,1980年的三次全体委员会以及第11届特别联大和第35届联大都未能就全球性谈判的议程和程序达成协议。

1981年10月22~23日在墨西哥坎昆举行了首脑会议。会议重新肯定了联合国主持下全球谈判的可能性和迫切性,对推动全球谈判起了一定的政治作用,但对全球谈判的议程和程序问题仍未达成协议。由于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南北双方观点相距甚远,对话基本上处于停滞不前状态。

1993年10月,各国议会联盟在加拿大首都渥太华召开《南北对话促进世界繁荣》大会,会后发表了《最后文件》,呼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要求发达国家取消所有最穷国家的政府债务,敦促发达国家及国际金融机构向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并提供技术。

1993年大会上,中国就南北关系提出了4项原则:

改变不平等、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原则;

发达国家应为改善国际环境,特别是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债务问题作出贡献;

各国人民有权决定本国的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别国不得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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