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文物的价值具有客观性。文物本身储存着大量客观的信息,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人们对文物价值的认识只能是不断深化的。这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因此,在对文物价值的认识和评估中,不能希求一次完成,或以目前对某一文物价值的认识水平作为标准,做出对文物不予保护甚至破坏的决定,从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其次,文物作用具有永续性。它是研究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学艺术等的实物史料,是历史的见证,可为现实提供借鉴。作为教材,文物具有真实性、说服力、感染力强,展现民族生命力,凝聚和团结各族人民的作用。文物对一代又一代人,对民族、国家甚至人类,对历史和未来,都将发挥永续的作用。
因此,为现实的某些原因来损坏文物是得不偿失的。更何况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损伤,后果严重。因此,破坏文物的行为是应当受到谴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