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判的历史渊源


“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公开审判应该理解为整个诉讼程序的公开,包括一个案件从始至终的全部过程的公开,即从一个案件的开始?立案,到开庭审理,到裁判的宣告,再到生效(包括上诉审程序、再审程序等),甚至扩大的说,再到执行程序,直至执行终结(如果把执行程序也看作是审判程序的延续的话)。这样一个案件的运行全部过程,都应当是公开的、透明的、阳光的。这其中还包括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异议审查、鉴定评估等事项的协商、法官回避的听证审查、审委会委员名单的告知及回避、裁判结果中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的告知以及执行中的诸如被执行财产的异议审查等,简单的说,只要是能够公开的,不伤害国家的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的,不伤害未成年人受保护的特殊范畴的,均可以公开。这在中国宪法及其他诸多法律中多有规定。

从诉讼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看,文字的使用所产生的这一影响对审判公开程度的总趋势而言只能起到一种从属的作用。从另外一个方面而言,司法和社会的民主化程度才是对这一趋势影响最大的关键性因素。在古罗马,一般民、刑事案件,大都实行公开审理,也就是在当事人到庭后才开庭审理。与公开审理相对应的采取法庭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及其保护人为之进行辩护,判决只能在辩论终结后作出。法院法官在法庭宣判时,一般应公开朗读其判决全文.应当说,当时公开审判的采用与古罗马健全的诉讼制度、开放的政治氛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到了罗马晚期,这种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司法审判中专制主义的加强,使得王政时期的诉讼开放的情形朝着秘密审判的方向发展,司法专断变得十分普遍。随着年代的前进,社会政治和司法审判的民主化并未随之共同发展。比如在中世纪,无论是教会审判还是世俗审判,都主要采用秘密方式进行,诉讼的整个过程基本上是封闭的,不仅对社会,而且对当事人也保持着一种隔绝状态。实行秘密审判的理由和目的无非在于,“法官大人们的身份是最高贵的;他们不愿意公开露面,并把自身看作法的宝藏,非局外人所得问津。”其本意在于使司法专横和擅断在封闭状态的诉讼中得到贯彻和实施;同时借助这种封闭,强化审判的恐怖感和神秘性。

到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黑格尔把诉讼的进行和审判的展开看作是法律在特殊事件中的实现,“根据正直的常识可以看出,审判公开是正当的、正确的……,公民对于法的信任应属于法的一部,正是这一方面才要求审判必须公开。公开的依据在于,首先,法官的目的是法,作为一种普遍性,它就应当让普遍的人闻悉其事;其次,通过审判公开,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随着公平、正义及法治的理念在人民心中的渗造,审判公开已经成了无可辩驳的规律。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实行的秘密审理原则而提出的公开审判的口号,是人们政治上、思想上要求民主、解放和自由的产物。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法国于1806年民事诉讼法中首先确立了这一制度。随之,公开审判正式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得以确立和推行。

在中国,一直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晚清,诉讼均以秘密为特征。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鉴于国内外形势压在中国,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鉴于国内外形势压力,清政府被迫仿效西方改革了法制和司法制度。1906年在沈家本主持下起草的旧中国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10年颁布施行的《法院编制法》、1911年在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协助下起草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沿袭了西方资产阶级的立法原则,均采用了公开审判制度。但是这种一味仿效的制度未经公开施行就随着辛亥革命的一声炮响灰飞烟灭了。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吸收资产阶级诉讼法律的规范内容,进行了具有革命性和先进性的诉讼法制实践活动,采用西方国家的审判制度,称其为文明审判。篡夺了辛亥革命胜利果实的北洋政府,虽号称“民国”,但其诉讼制度是对南京临时政府的反动。北洋政府为适应统治需要,极力扩大与加强军事审判机关,常以军事法律和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司法程序。按北洋军阀时期的陆军、海军审判条例规定,军事法庭进行审判时,不准旁听,不准请辩护人,不准上诉,实行秘密审理和秘密行刑,以便于其专断擅判、草菅人命。同样,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防止革命者利用法庭作讲坛,宣传革命,揭露反动和传播真理,也常采用秘密审判的方式。

在广大革命根据地实行的新民主主义诉讼制度却是一种全新的诉讼法律制度。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诉讼立法和司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反映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大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坚持审判公开原则,充分体现了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广泛民主性,不仅使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群众进行了法纪教育,而且使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提高了审判质量。例如,土地革命时期创制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16条规定:“审判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宣布判决时仍应公开进行。”1941年5月10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中说:“判决案件完全是公开的,在必要时可以举行人民公审来判决。但法律规定的不宜公开审判的案件除外。”新中国成立后,审判公开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下来,并在三大诉讼法中得到了具体体现。除1975年宪法,1954年宪法至现行宪法外,有三部都确立了审判公开制度。同时,从中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宪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在中国,公开审判为原则,不公开审判是例外,只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才允许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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