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清算制度的历史记载


中国的票据清算制度最早出现于清朝末年。上海的钱庄之间互相代收的票据,采取派专人携带汇划帐簿到对方钱庄,将应收付的票款互相抵消以后,使用现银清算差额1890年在上海成立上海钱业汇划总会,使用“公单”通过汇划总会完成票据交换。这种公单是钱庄在票据清算中用来划抵彼此收、解款项的凭单。人欠,收进公单;欠人,发出公单。所有公单每晚由各钱庄集中在汇划总会进行轧算,即所谓“轧公单”。轧算结果,收多于付称为“轧多”,付多于收称为“轧缺”,凭条向指定的钱庄收款或解款,也可凭以向同业拆借,调剂资金余缺。[30年代上海中央路汇票总会门前的汇票马车──每日清晨交换汇票的专用交通工具]

在中华民国时期,1932年上海成立了银行业同业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该会受托办理票据交换,1933年成立了最早的票据交换所,办理银行之间相互代收的票据交换。银行对钱庄汇划票据的收付,起初仍委托汇划钱庄代理。1935年6月发生钱业风潮,银行准备会与钱业准备库协定合作办法:凡银行每日向钱库应收款项,一律集中于银行准备会;钱庄向银行应收款项一律集中于钱业准备库。当晚由会、库汇总轧帐,收付相抵后的差额用转帐清算。自此,银行完全与钱庄脱离关系,而有独立的清算中心。当时的交换制度为定时交换,除星期日及例假日,每日交换两次。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中央银行迁回上海,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署统一了上海各银行、钱庄的票据交换业务。为改变银钱两业各自为政状况,于1945年11月1日设立新的票据交换所,各银行、钱庄一律参加交换,各行庄间交换差额的划拨清算集中于中央银行办理,票据清算制度基本成型。除上海外,武汉、重庆、南京、天津、广州等城市也建立了交换清算制度,做法基本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上海和各地银行先后接管了票据交换所。之后,随着金融体制的演变和经济改革的进行,票据清算制度逐步有所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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