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的历史


1789年美国设立了总检察官这个职务,一开始的时候这是一个非全日性的职务,其任务是为美国国会和总统提供法律咨询。但随着美国官僚机构的扩大,这个职务的工作量也不断增大,1819年时他已无法继续充当国会和政府的法律顾问了。1870年6月22日,美国国会决定建立一个司法部。这个部门于1870年7月1日正式开始工作。这个部门的建立对总检察官的任务、薪金和地位都没有改变,但它设立了一个司法部副部长的职务,其任务是在法律纠纷中在美国最高法院代表美国政府。美国总检察长(United States Attorney General),又称美国司法部长,是美国司法部的最高行政长官。总检察长被认为是美国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他职责是替美国政府处理法律事务及对美国司法部门进行监督。美国总检察长是美国总统的内阁之一,是内阁中唯一不使用部长(Secretary)作最高行政长官名称的部门。美国总检察长在总统继任顺序中排名第七。美国总检察长是在美国总统上任后提名,由美国参议院批准产生。总统有权随时解除总检察长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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