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务是历史的例子有哪些?


相信你应该听过这以著名的语句吧?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警告”源于“米兰达对亚利桑那州”一案。 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岁弱智少女的嫌疑而被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但是事后,他又说他并不知道有“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权利”这么一说,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 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存在了近200年,直到六十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只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 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他被判了20年监禁。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和另外3个相似的案件一起,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这个复审过程,在实质上,就是对宪法第五修正案作出解释。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这就是“米兰达警告”的来历。从此以后,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米兰达警告”先告诉嫌犯,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 最高法院对米兰达一案的裁决,在美国保守民众中激起强烈的反对。有人说,这说明了美国司法罔顾正义、是非错位,使司法的效率达到了最低点。激进的保守派甚至呼吁弹劾沃伦大法官。而在民权运动一边,这一裁决被看作是司法系统保护公民不受政府强权的滥权枉法,是民权保障达到了最高点。 米兰达一案裁决后仅仅两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联邦刑法第3501条,规定嫌犯的坦白只要是“自愿”的就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实质上,这是国会应保守民众的民意,试图取消米兰达警告对警察执法的限制。这是立法机构和具有释法权的最高法院意见相左的地方。立法和司法的这种冲突,极具美国特色。更有意思的是,除立法和司法之外,还有独立的执法一支。在过去30多年里,负责执法的联邦司法部从来没有援引过刑法3501条,而只是要求全国警察遵从米兰达警告。这种处理政权危机的态度,也极具美国智慧。 完整的“米兰达警告”包括四点内容:一是你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你说的任何话,有可能在法庭上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三是如果你打算放弃你的沉默权,你有权在接受讯问时有律师在一旁帮助你;四是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派一个律师给你。 但是,要使全国所有的警察,在必要的时候,都能准确地发出“米兰达警告”,还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且不说节骨眼上这会耽搁多少调查破案工作。更要命的是,万一哪个警察疏忽了,他得到的嫌犯坦白就不算数了,法庭不接受。有时候一个疏忽,真可能眼睁睁地看着罪犯逃脱法律的惩罚。有时候讯问的嫌犯还说不好英语,所以不少警察部门将“米兰达警告”用不同语言印成像信用卡一样的卡片,到时候选一张,让嫌犯自己读一遍,以确保传达了“米兰达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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