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刑事审判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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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虎:清代秋审制度探析

摘要: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可以说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集大成者。清朝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清朝在继承明朝联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平等联审制度。秋审作为一种合审制度,是中央官员对待审的死刑案件进行审查记录,以确定最终刑罚的一种死刑复核制度。也是死刑复核制度的一种,与我国自古以来存在已久的死刑复核制度一脉相承。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以“慎刑”思想为基础的。秋审是死刑复核制度的最高层次,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它也是基于“慎刑”的思想,同时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极度加强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总结中国历代法制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体现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秋审在清代被视为国礼,在当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对维护清统治者的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团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本文通过介绍秋审的基本情况和历史渊源,对秋审制度作了简要评述。

[关键词]秋季联合审判死刑复核慎刑

摘要: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帝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清朝特定的历史地位决定了其法制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秋审是在明朝联合审判的基础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的官员进行,他们在复查后决定被判死刑的最终惩罚。这与我国长期存在的复查程序是一致的。中国的复查程序是在慎刑思想的影响下形成的,而秋判作为最高一级的复查程序,是历史上复查程序的进一步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的影响下形成的,是为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服务的。它也是中国法律遗产的最好总结和皇权的有效体现。秋判在清代被视为国家法典,在维护帝国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统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分析了秋判的概况和历史背景。

关键词:秋判、合审、死刑复核、量刑慎重。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以满族贵族为主体建立的封建王朝。也是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极度强化的时期。其法制可以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集大成者。清代法制史不仅是清代历史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古代法制史的总结性篇章。

清朝入关后,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缓和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在“释法详参国体”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建立了独特的法律制度。清代法律制度整体上继承了明代法律制度,体现了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保证了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同时,结合自身特点和社会现状,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清朝统治的需要,突出其民族统治的特点。清朝延续了268年,在法制方面留下了大量丰富的文献档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梳理。

在审判制度方面,清朝在明代联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联审制度,形成了秋审、庭审、热审等较为规范的联审制度,其中秋审最为重要,最具代表性。秋审是一年一度的全国范围内对死刑还押案件的审查,是决定其生死的特殊审查程序。即中央第三法务部、九卿、詹士、克岛、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等主要官员。每年8月初在天安门广场定期审查和复核由各省省长决定的死缓案件。[1]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有五种司法公正保障制度:法官负责制、犯人复核制、建议监督制、申诉死刑报告制、联审制。[2]秋审作为死刑复核的合审制度,具有复核案件的功能,是在监察机关都察院的参与下,集犯人复核、御史监督、死刑申报、合审四项制度于一体,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秋审制度将死刑案件的审理纳入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在清朝被视为国礼,为清朝历代皇帝所重视,在清朝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一、秋季复习的基本情况

(一)清代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和秋审案件的来源。

清朝的法律?越狱?有一个部门审判犯人等。,规定所有司问犯人开始,然后调查完毕;逃兵罪由政府、州、县决定;犯死罪者,由内法司作出决定,外听巡抚审查记录无任何不公,依法作出建议,罪法司再行审查讨论。若报有回报,应作决定者,由官处死,缓作决定者,一棍子打六十。《清史稿》?《刑法三纪》记载,各省户、婚、田、极的轻罪,以县为终结,而那些……则交由官府、道人、朝廷审判,而犯行者则由巡抚解决。对于以上关于人的生命和流动的问题,本部将予以豁免。死罪...犯死罪、砍头罪、猫头鹰罪等罪者,将有特别表现,由部里速议。杀一家两条命的案子,赶紧交题。其余斩草除根,各有题目,在法务部分发张贴,内阁起草,交第三法务部审议。

清朝对司法权的划分有严格的规定。下级司法机关将自己办理的案件或者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报上级司法机关审查(无论当事人是否上诉),逐级上报,直至有裁判权的审级批准。这种审判制度,有学者称之为“逐步审查和审判转化”[3]

对于死刑案件,由地方各省的都道府县初审后,逐级提交知府、省法官、巡抚复核。地方在审理死刑案件时,只提出定罪量刑意见。总督如无异议,即向皇帝报告,并抄送刑部主管部门。皇帝接到巡抚的报告后,由内阁起草,提交三法司审议。但在清朝的三法司中,部的权力特别重,三法司的议事实际上是由刑部主导的。三大法务部商议后,请皇帝批示,待皇帝批准后死刑才生效。至此,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告一段落。

《清史稿》?《刑法二》记载斩首和绞杀都是死刑。.....在每一条中都明确指出,凡法律不注意监督的地方,都作出决定;没有在每种情况下做出决定的任何人都将受到监督。在清代,死刑分为“决”和“候审”两种。“做决定”的意思是立即执行,绝不等待时间。《清史稿》?《刑法编年史三》记载:经过讨论,作出决定,下命令,将冯飞钉死,交给各郡官印或左二,与武职一同处决。如果你在等,就进入秋试。清朝的法律?名与例定律?五刑规定:死刑两个,绞杀和砍头。除了绝不应该等待时间的人之外,期待国内外所有被判死刑的犯人分别带着真诚、拖延、怜悯、怀疑的心情等待秋审和庭审,请做出决定。由此可见,秋审案是一个死刑待复核案件,在秋审中备案,以确定最终刑罚。各省进入秋审的案件截止时间根据离北京的远近不同。截止日期前审结的案件纳入当年秋审,截止日期后审结的案件等待下一年秋审。但也有大案要案,过了期限才审结,当年还在秋审。

(二)秋审的程序和审理。

1,准备秋季复习

秋审是清代司法审判中的一件大事,工作量巨大。刑部有秋审办,承办秋审工作。年初,刑部各司局将应提交秋审的案件进行分类汇编,并下发阅文。第一眼他们会用蓝色的笔去查改,再看的时候会用紫色的笔去查改。然后被送到秋考处坐下,法规厅举起笔记,逐条仔细研究,用墨汁签字,提交刑部厅官审阅。与此同时,地方各省省长在调查期间将犯人带到省城,在与各省官员调查后,决定拟出问题,在5月初之前送交刑部。各省调查完毕后,刑部查阅外测(各省调查),如与部计划不符,另列一卷。审议时,各部门先审议、转送、主持讨论,然后呈送朝廷,由尚书、侍郎主持。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节,秋审案件可以分为五类:情感现实、延期判决、怜悯、怀疑、挽留和牺牲。真实是指案件真实,罪名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当执行。这些案件大多是谋杀、走私货物、强奸等严重案件。延期判决是指案情属实,但危害较小,可以留到下一次秋审再审,一般可以减轻处罚。这类案件一般是误杀、戏杀、随意杀人;怜惜是指案情属实,但情节不严重,情有可原,可以免予执行。一般可减为流放或监禁,只适用于统治者认为“热爱家庭,一时激动,异于一般恶性战士”的案件;存疑是指犯罪事实已经认定,但情节可疑,且存疑不常见,其处理方式未记载;留一个孩子作牺牲,说明情况属实,情节严重。因为父母和爷爷奶奶年老多病,无人赡养,而我单身,可以免于执行。

秋审的主要工作就是将案件分为以上几类。各省督抚拟稿,刑部核对无误后,刑部将原案和法务部督抚调查语刊刷一遍,分发给九卿、詹氏、科道。这是秋季复习的准备工作。

2.联合审查

秋审准备工作完成后,经刑部确定,于8月某日,在天安门广场金水桥以西,集合三法司、九卿、詹士、科道、军机、内阁等官员,对已计划分省的案件进行详细审理。这就是秋审的合审,也就是俗称的“秋礼”。届时,数百名官员将坐在联席听证会上,场面可想而知壮观。

召开联审时,簿记员逐省点名,宣读收费和草案删节,参与联审的官员如无异议,将陆续在原草案上签字;如果有异议,意见僵持不下,不同意的人可以自己弹给皇帝听,刑部回放,听裁决。

会审仪式结束后,由刑部牵头,以所有参加会审官员的名义,上报皇帝,由各省逐一处理。各省的案件被分为实案、缓案、悔案、留案,还用本子做了一个黄皮书。皇帝根据会审的情况作出批示,刑部在皇帝批示后根据目的进行处理。进入缓判的,误杀的,戏杀的,随意杀的,人手100-3000里,偷了一个满贯,偷了50多个梁的,云贵,两广极边,盐源放逐军,剩下的还在等明年秋审,一再延期才能减。可耻者,降为流放或监禁;那些被留下来作礼拜的人,在受了两个月的枷和四十块责任板之后,就会被释放;如果是打架案件,罚款二十两银子,供养死者家属。至此,除事实外,罪犯的秋审程序结束。

3.支票

应当据实处罚的罪犯,分为臣服、官罪、常罪三类,由皇帝决定。这一决定的日期是由内阁决定,并由秦田健下令。打勾那天,刑部呈上黄书,皇帝便装上殿,大学士、三法司侍候左右。皇帝本人或大学士根据皇帝的指示对名单进行检查或豁免。皇帝通过钩子直接掌握了最高司法权。在决定之前,我们应该遵循古代的制度,照常向皇帝复述。在清朝,应该由刑部来处理。刑部奏案后,刑部也要向皇帝复述,先三遍,后一遍。如果属于服系统,一般不决定轻判改判。如果情况是真实的两次,大学生就会玩弄惩罚部要求缓刑;如果是官犯,情节严重的,刑部会严格申报,一般无一幸免,一查到底。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被检查十次。如果是累犯,情节严重,罪行不可饶恕的,不能免除挂钩。但如果有一行情有可原的情节,处罚总是可以免钩,免钩十次。

4.履行

真正的罪犯在皇帝决定之后,在第一次霜冻之后,在至日的冬天之前被处决。各省的罪犯会由刑部各部门送到兵部,在文到的当天处决。根据各省与北京的距离不同,发文顺序和到达时限也不同。那些在冬季至日到来之前到达的人将像往常一样被处决。如果他们在冬季至日之后或冬季至日之日到达,他们仍将被牢牢地监禁起来,他们将在第二年的秋季审判中与那些应该被判刑的人一起被处决。拖延的各级官员将被追究责任。

(三)秋评的发展与完善

《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秋审本来是明朝决定的,是至日冬审之前决定的。“明史?《刑法志二》记载:犯人被判死刑,每年岁时法庭会审完,法科会要求判死刑的命令,刑科会重复三遍,才能下令执行。那些在外面的人将在冬季至日到来之前接受审判。.....各省判囚,永乐元年定制,判死刑100人以上者,以谏议判之。弘治十三年,判狱官岁差,都是初霜之后来的,勒令限期归我。可见,明代外省死刑案件的审理,是在初霜后由中央进行,到各地审决,并在冬季至日之前,向皇帝明确被判死刑的犯人名单,应判者在获得圣旨后处决。

秋审与明代判案制度有相似之处,是对判案制度的继承和完善而形成的。《清史稿》?《刑法实录三》:顺治元年,法务部左侍郎党崇亚说:“旧制中,凡屡犯之囚,皆骄横不从,贼从不待时,其余皆待处决。北京有热审、公审的案子,每次到了初霜,都请下令执行。其他省份也有秋审三案,市内无人要弃死刑。希望像往常一样有所作为,以示敬意。”这是清朝和朝廷审判的开始。此后,秋审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发展完善,制度日益完备,立法不断严格。

秋审的早期制度分为情感现实、延期判决、怜悯和怀疑,但疑狱并不常见。雍正年间,又增加为五类。秋审沿用旧制,仍需打三遍再做决定,以免草率杀敌。而秋审,时间紧,任务重,有事实的人打三遍,不仅程序繁琐,也增加了秋审官的工作量。工作了十四年,决定前五天才打一次,大大减少了秋审的工作量。秋审起初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大清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定分类。都在刑部和各省手里,执行时难免武断,差别很大。乾隆二十二年,制定比较条款,刊于各部门,颁于各省。刑部侍郎阮奎生修订后编《春秋提要》,“以为其为探矿之准则,中外皆依之。”这为秋季审批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乾隆四十七年,制定了第三次减刑的规定,为第三次或更多次的旧犯减刑提供了依据。秋审在清代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形成了程序周密、制度严密、法律完备的制度。

(4)法庭审理

《清史稿》?《刑法编年史三》记载:(史静)死罪供认,大理寺委员会老实或审事,都察院委员会审查,到我司联审,即属小法。狱朝时,都察院左都或都察院左副都,大理寺卿或,同员赴刑部联审,称为大法。如有不符,公司将进行审核,否则该稿将另起标题。罪名确定,指挥下,师里派人监督处罚。如果在押,就进入法庭受审。庭审是秋审的原名,起源于明代,清代特指首都死刑案件的复查和审判。[4]

庭审和秋审在性质上没有区别。庭审所涉及的机构、官员、审判结果与秋审相同,只是程序上略有不同:庭审案件先由刑部审查,由刑部不开会决定;庭审实践在秋审前一天进行,犯人被带到法庭进行现场审理,记录员宣读罪名并拟好节略,审理结束后再送回监狱,与秋审中只招生笔试不同。乾隆十四年秋审改为一复后,庭审仍保持三复;在行刑期间,刑事司将派一名刑事部部长助理和一名刑事部部长助理监督行刑。庭审的这些特殊规定,无非是表明他们对首都的案子特别谨慎。

二、秋审的历史渊源

(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死刑复核制度。秋审作为一种特殊的官方复核记录,是死刑复核制度的最高层次,与中国历史上的死刑复核制度一脉相承。

秦汉时期对死刑的呈报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疑难案件才要逐级呈报复核,直至皇帝。在非疑难案件中,地方当局只有在服从命令的情况下才有权杀人。【5】汉书?《元传》中记载,汉武帝年间,御史等人打死石头2000块,1000块以下的被打死(古语有云,打死2000块的被打死,1000块以下的被罚专)。说明汉代有一部分2000石以上官员的死刑案件是经过复核的,而2000石以下官员的死刑案件可以不经皇帝复核就执行。

魏晋南北朝时期,县令仍然有权对死刑案件作出结论,只有对县令送来的杜佑案进行审查后才能执行。[5]地方官员司法权力过大,不利于恩刑原则的贯彻和法律的统一适用。倒影?舒威?《明帝纪》记载:(明帝青龙四年)上书曰:“其命廷尉及天下所有狱官,以死罪判狱,不以谋反、手杀,而谈其亲治,及乞恩之人,使其玩弄文书。我会考虑这一切。”舒威?刑罚记录:(斯图亚特·崔浩的法律是祖先颁布的)当死者,案件审理完毕,死亡不能复活。所有的狱官不可能是平等的,所有的犯人都被提出来了。皇帝亲自过问,和发牢骚没什么两样。首先实施的是各州的大君主。这样,死刑的最终决定权还给了中央,死刑报复的核制也在这一时期逐渐形成。这种制度的出现,一方面可以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中控制生死夺权;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精准镇压,避免滥杀,缓和阶级矛盾,是慎刑思想的体现。这期间国家四分五裂,地方割据,战乱频仍,地方守令领兵,中央政府管不了。死刑复核制度实际上很难实施,但却为隋唐时期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隋唐时期,全国统一。在初唐统治者的努力下,封建经济蓬勃发展,封建法制日趋完善。死刑复核制度也得到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制度也得以建立。这是一种死刑案件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仍需报皇帝批准后执行的制度。[7]“隋书?刑法志记载:(隋文帝开皇)十二年,各州死刑不立判,得知此案移至大理,再行省判;十五年制,死刑打三遍再定。唐朝进一步完善了死刑回放制度,规定了回放的次数和时间。旧唐书?刑法记载记载:(在唐太宗大怒之下,误杀了程大利和张云谷,后又后悔不已),凡是被判死刑的,虽下令处死,仍屡杀三次。他找来朝臣说:“人命关天,一旦死了就不能再生了。.....比起坐牢,虽然三部戏复杂,一会儿功夫,三部戏就要演完了,一点思想都没有,三部戏有什么好?从现在开始,第二天和第五天重复为宜,接下来各州重复三次。“第五次重复是前一天和后一天重复,前一天重复三次。只有作恶和不顺从的人才会重蹈覆辙。就这样,死刑案件复查了两次,一次是皇帝批准,一次是皇帝复核。同时,唐太宗还主张死刑案件应由高级官员讨论,以避免怨恨和滥用。死刑罪犯不能一概而论,特殊情况可另案处理。”贞观政治家?刑法记载,古人破狱,必告三槐九极官。如今,三公九大臣也各司其职。从此大君之罪,皆犯于中书及门下(《旧唐书?刑法志,新唐书?刑法编年史都是五篇)并且已经大臣九大臣讨论过了,可以免诉了。.....比有公司破狱,依法,虽情遗憾而不敢犯法,守定罪,或畏急,此门自依法救死,情遗憾,宜录之。这些制度和思想基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中国古代行刑制度的发展。

死刑复核制度自建立以来,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并不断发展完善。到了清代,它已经发展成为秋季和法院审查死刑待决案件的联合审查制度。秋审为什么叫秋审,固定在秋季,也是有其历史渊源的,这是由历史上传统的行刑时间决定的。

我国是一个古老的农业国家,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天气,讲究季节,人们的一切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都受其制约和影响。具体到司法活动,奖惩也要顺应天气和季节。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秋冬是杀戳藏的季节。人间司法活动也要与天道接轨,四时,利用秋天的冷空气加强行刑的严肃性和震慑力。早在《左传》?相公二十六年,有“春夏赏,秋冬惩”的记载。

而秋冬行刑的制度化,是在封建正统占主导地位的西汉中期以后的东汉时期才明确的。“曾经”?《张帝纪》记载:(元和二年)庚子秋、七月,(张帝)赵越:“《春秋》在春季每月写‘王’,强调三纠,慎之又慎。法十二月,立春,不报犯人。冬季至日后,月亮秩序有通过跟随太阳帮助生活的文章,但没有判断监狱的政策。我查阅了儒家的经典,收集起来,认为君王应该生杀予夺,应该符合时代。其法不能于十一月或十二月报狱。”“曾经”?《陈冲传》记载,汉代旧事往往在三冬之月结束,直到汉武帝(张)才开始改用初冬十月。元和二年,大旱长水校尉贾宗说,监牢三冬不能破,所以阴弱阳泄,导致灾旱。事情就是这样。皇帝用他的话公开讨论,宠物说:“在冬天的至日,太阳的精神开始萌芽,...十二月,太阳的灵魂升起,...三月,太阳的精神已经到来,...如果此时执行死刑,...不符合人的意愿。”《月令》说,“孟冬之月,是趣狱刑,无罪留。“我也是在明朝行刑后的初冬。又曰:‘仲冬月,身欲安,物欲安。’如果你生别人的气,那不是更好;如果惩罚严厉,那就不安静了。.....自元代及以前,用三冬,水旱之差,往往是一场灾难。从这个角度来说,灾难应该是自己造成的,而不是去改变法律。“书·帝·遂不再改。可见,历代皇帝在确定重刑之日,都要考虑阴阳节气,以免违时给国家带来不利的灾难。

此后历代都以秋冬为传统的行刑和行刑时间。旧唐书?刑法记载:立春至秋分,不执行死刑。“黄金历史?刑法记载:(世宗大定)十三年,立春召后,立秋前,有大祭,如朔,月,上下弦,二十四风,雨未明,夜未明,禁屠日,强盗不听死刑。除了前代的基本规则,值得注意的是“秋皇后”和“死刑”连在一起,这可能是历代第一次。[9]可见,秋审制度虽然在清朝以前没有正式形成,但“死囚”一般在秋冬季节执行。清代秋审制度的“秋”,就是在这样一个几千年的历史基础上形成的。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秋审是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制不断发展演变中,借鉴以往司法制度,总结中国法制精华,按照传统行刑时间建立的一种死刑复核制度。

有学者认为,秋审与起源于汉代的收监制度在性质和任务上基本相同,是收监制度发展演变的结果。【10】狱录是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或有关官员监督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审理的案件是否合法,以便及时发现冤狱予以平反和纠正的制度。[11]

汉书?《无意义传》记载:(无意义为青州刺史)每行郡县录囚归,其母疑问:“被平反,活个几何人?”“曾经”?《百官志》记载:各州常以八月巡其县国的方式记录犯人(胡光曰:县市犯人皆阅录,视所指言,有真有假,有冤枉者立即正名)。可见,囚人记录始于西汉,至今仍仅限于州县刺史,太守定期探访所有囚人,主要是为冤狱正名。皇帝亲自关押犯人始于东汉,有时冤案平反后,追究原审官的责任。“曾经”?《和帝纪》记载:(永元六年,何)幸洛阳寺录囚,筹冤狱。罗阳被勒令下狱赔罪,校尉和河南尹离开。监禁对于冤案的早期发现、司法状况的改善、社会秩序的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被后世所沿用,历代都有关于监禁的记载。

收押犯人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受案范围广,不仅适用于死刑案件,而且适用于现代司法制度中类似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和任务。秋审作为一种规范化的诉讼程序,主要是针对死刑待审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最终刑罚。虽然不乏解决冤情的功能,但仅针对个案,并不具有普适性。其主要任务不是普通的非正义监禁,但本质上仍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仅仅因为秋审结合了羁押制度中的审查功能,具有一定的处理冤情的功能,就认为秋审起源于羁押制度,这并不片面。

三、秋评的社会基础

(一)《秋评》的思想基础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在正常的统治秩序下,国家用死刑惩罚对现行制度危害最大的破坏分子,向社会展示国家强大的强制力。历史上,专制集权国家都曾用极其野蛮的方法广泛执行死刑,这是中国封建法制中重刑重法的传统。同时,中国封建法制还有一个传统,就是所谓的“道德慎刑”和“恩刑”。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学成为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和最高准则,同时也成为封建社会法律的灵魂。儒家提倡的慎刑思想,反对乱杀,主张仁政,对封建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随着历史的发展,统治者选择了“德主刑辅”的政策,融合了封建法制的两大传统,包括秋审在内的历代死刑复核制度都是基于这一思想。而秋试是最完整最成熟的形式。一方面,清朝从绞杀到年关的各种死刑判决,仍然时刻保持着国家专制权力的绝对威慑力;一方面,年复一年举行的“秋礼”是在向百姓宣示皇帝过得好的德行。

《清史稿》?刑法实录三:顺治皇帝曾对刑部说:“秋判,是狱中重刑。我会仔细看完整个故事,情况会让死者无罪。”很自然的,专栏在秋天会被仔细的复习。康熙二十二年,圣周将罪状一一念出,反复详审。只有当没有宽恕时,他才决定真相。因为神谕说:“人命关天,所以叫你们来一起商量。有情有可原的情况,就是开道。”雍正十一年,世宗阅《秋审事实书》,告刑部:“各朝臣已详加考虑,拟出事实。但是有生路,你也要去打。前天我决定拟出真相,自然执法。这一刻,我勾搭上了商业上的考虑,变成了最初的感情。我一定不能因为前奏而为难,所以我沉默。”受重刑思想的影响,清朝皇帝以宽大之心实行严法。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有一行情有可原的,就放入延期审判,至于停钩、降级、免死、留子、祭祀等。,他们也是在“表我的同情之心。”

秋审后,一些危害性较小的死刑案件免于执行,不仅没有放纵重大犯罪,而且使统治者赢得了仁政的美名,使清帝以宽大、宽厚、仁爱的形象展现在世人面前,使天下臣民在他的专制权力下得到庇护。就这样,出现了盛大的“秋礼”,出现了皇帝反复看请帖,穿便衣勾搭的场面。

另外,清朝是满族贵族建立的封建王朝,满族贵族集团是清朝政权的支柱,满族和八旗军队是清朝统治者的主要社会基础和军事力量,他们以一族之力统治着中国几亿人口。这种性质必然会反映在法律制度中。因此,清朝的法律制度在继承明朝和封建等级制度的同时,为了维护满族在统治民族中的核心地位,坚持入关后“崇满为先”的原则,以法律形式确认和保护满族贵族和旗人的优越地位,规定满族享有的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特权。

北京地区是京师的重地,也是旗人和宗室贵族聚集的地方。刑法编年史三记载宗室若犯罪,将由刑部审判。觉罗,刑部将由宗仁院审判。死刑,宗室入黄皮书。八旗刑部系统属于刑部。在这些案件中,那些被判死刑并等待审判的人应该在法庭上接受审查,以决定最后的惩罚。在联合审讯中,罪犯应被带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