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警察的历史

中国最早出现森林警察是在清末宣彤三年。

65438年至0948年,随着东北、内蒙古的解放,国家在当时的林业局建立了林业公安机构。

1953年3月,东北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东内蒙古林业工业局成立林业公安。

60年代初,华北、西北、华东、华南、西南林区相继成立了林业公安局和派出所。

“文革”期间,林业公安机关和地方政法一样,被裁撤,被削弱。

70年代初,林业公安机关在国有林区大面积陆续恢复。

1979,65438+10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通知》。"建立森林派出所,保护森林,维护林区社会秩序."

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和派出所,配备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

1980 65438+2月1日,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重点林区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的通知》。“建国以来,虽然国家根据林区特点,在重点林区建立了公安机构”,“如果没有林业公安局,则应同时建立林业公安、检察、法院机关。林业公安局、林区检察院、森林法院行使县级公安机关的职权。”“上述林区的自然保护区和重点国有林场、水运所、森林铁路所,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在自然保护区,建立了林业公安局和办公室,但还是保留了。”“在上述地区的重点国有林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林业公安派出所。”“根据中组部(79)44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林业公检法机构所需人员全部纳入林业编制。”

1981年3月8日,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林区应加强林业公共机构、监察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建设和完善."

1984年5月3日,经国务院同意,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林业公安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劳人发[1984]70号)。“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全国公安机关序列;林业部成立林业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地方各级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林业部公安局列为公安部第十六局。

1984 11林业部公安局正式成立。

200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和林业执法检查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2007年3月20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批准森林公安、林业法检机构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