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传承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三条 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衢州市柯城区水亭门、衢州市柯城区北门街、龙游县河西街、常山县里择祠街区、常山县北门街区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省历史文化街区;

(二)按照本条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市历史文化街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

(四)历史文化街区内古桥、古道、古井、古塔、牌坊、城门、城墙等;

(五)历史文化街区内街道、巷子的传统名称、历史建筑名称;

(六)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保护对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宗教活动场所和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第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发展传承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文物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财政、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水利、民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职责。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承担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审查、调整、撤销及其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论证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扬。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研究、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文化内涵的宣传和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推广、介绍衢州特色历史文化,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第十一条 省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依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申报市历史文化街区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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