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改造政策

(1)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改造,可采取直接出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建、更新)、转让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实施。城市旧社区改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法研究。支持社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安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鼓励居民通过捐款捐物、投劳投劳等方式支持改造。鼓励有需求的居民结合住宅改造进行室内改造或装修和家电更新。

(2)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旧城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财政给予财政补贴。按照“保基本”的原则,重点支持基本转型内容。中央财政资金主要支持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可以适当支持2000年后建成的老旧小区,但需要限定年限和比例。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市旧社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可纳入国有住房销售收入存量资金使用范围;要统筹城市旧小区改造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集转型资金。

(3)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实力和质量。支持大规模实施城市旧社区改造。主要经营者采取市场化方式,利用企业信用债和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杜绝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结合各自功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城市旧社区改造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要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对实施城市旧社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4)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当地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出资改造。引导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参与住宅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改造后,特许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和管理。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资产权益落实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投资设计、改造和运营各类需要改造的设施。支持和规范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参与转型。以“平台+创业单元”的方式,支持发展养老、托幼、家政等新型社区服务形式。

(五)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组织的城市旧住宅区改造,对已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进行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该设施设备的计税依据,按规定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城市旧社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免征增值税,减按90%的税率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幼、家政服务的房产和土地,可按现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不动产登记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因地制宜、讲求实际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地区。指定区域内的乡、村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域内的乡、村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指导前款规定以外地区的乡、村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和能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和历史文化遗产等自然资源,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公共卫生和公众健康的要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城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