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根除中国长期存在的拐卖妇女儿童问题?

绑架妇女和儿童是两个问题。一个是拐卖儿童,一个是拐卖妇女。两者还是有区别的。相对来说,根据相关案例来看,绑架儿童比绑架妇女更容易。因为孩子没有太多的辨别能力,防范犯罪的意识和能力较弱。有的甚至还是襁褓中的婴儿,更别说能有多大的认知能力了。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如何才能根除中国长期存在的拐卖妇女儿童问题?

根据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新情况,我建议在以下六个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

建议买卖罪是一样的。从根本上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禁不止。一个根本原因是,拐卖妇女儿童的卖者是黑手,买者是这种犯罪的根源。没有拐卖妇女儿童的需求,就没有市场。接待买家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祸根。大多数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的买受人都是单纯的教育,买受人的待遇远远轻于出卖人。如果实行同罪原则,可以在法律上起到威慑作用,斩断买卖妇女儿童的黑手。

建议提高处罚起点。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也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很少被判处死刑。

因为法律起点低,起不到威慑作用。只有威严的法律才能救人,警示人们不要违法犯罪;只有威严的法律,才能增加违法犯罪的成本,才能让人敬畏法律,不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建议保障被拐卖妇女的自卫权。这种自卫是指被拐卖的妇女在反抗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中主动保护自己。对于这种出于保护人身安全的本能自卫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让被拐卖的妇女明白自己的自卫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建议发挥基层组织的监督作用。基层组织要及时了解外来人员的流动情况。这方面的工作比较薄弱。因此,乡镇、街道、居委会要及时分析和掌握居民家庭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的情况,加强这方面的监管。

建议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人身安全防范是根除中国长期存在的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根本。只有每个人和家庭都重视这项工作,时刻敲响警钟,时刻保持警惕,做好防范工作,才能有效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不给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建议继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毫不留情。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坚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继续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坚决遏制这一违法犯罪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社会的一大毒瘤。根除我国长期存在的拐卖妇女儿童问题,需要通过全民的行为,每个人的关注,家庭的重视,来强化人身安全防范意识。

建议进行法律调整,实行买卖同罪,提高处罚起点,保障被拐卖妇女的自卫权;要发挥乡镇、街道、居委会对流动人口的监督作用;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坚决遏制这一违法犯罪行为,为根除我国长期存在的拐卖妇女儿童问题提供各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