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校老师是警察吗?

如果是警校老师被授予称号,穿着打扮,那就是人民警察。警校教师有警察身份,人民警察证,授予人民警察称号,穿着人民警察制服。有的回答认为警校老师有警察身份但不是警察。这种说法前后矛盾,难以逻辑自洽,是对警校教师身份的误解。警校教师编制因各部属、省属高校而异,有的采用纯事业编制,有的采用公务编制,有的采用公务员行政编制。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公开考试、严格考试、择优录用”招录,但并没有规定人民警察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换句话说,只要符合国家规定,就可以。《人民警察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享受警衔津贴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和保险待遇。”只要求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不要求实行公务员的人事制度或管理制度。法律是明文规定,不能轻易类比解释或扩大。因此,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工资制度不能简单理解为人事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注意,这一规定并不是说人民警察必须使用国家行政编制,而是说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部分需要特殊管理。因此,不能认定使用事业编制或者参加公务编制的人民警察不是真正的人民警察。

《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和职级相对应的职级。”公务员法对人民警察等公务员的职级设置作出了许可性规定,但并不意味着不允许人民警察设置职级,也不意味着人民警察不是人民警察。

综上,没有法律规定警校非公务员教师不是人民警察。相反,警校教师应当被认定为人民警察,因为他们具备了人民警察的基本要素,如授予职称、着装、持有人民警察证等。

警校老师能不能参与执法是另一个问题。一般来说,警校不是执法单位,教师不能参与一般的行政执法活动或刑事司法活动。但根据《人民警察法》关于警察职务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险情况时,人民警察应当立即施救”。也就是说,警校教师应该在紧急情况下为公民提供必要的帮助,这是警察的职责,而不是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