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是?规则

规则一。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以工代赈管理,确保“以工代赈”实效,根据《国务院中央关于实现巩固扩大扶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进以工代赈的意见》精神和《政府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规则二。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受援人参与项目建设并获得服务报酬,以替代直接救济的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利用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

在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主要目的是向参与项目建设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在当地就业和增收。

规则三。实施“以工代赈”要坚持“救济”的初心,坚持扶智扶智,勤劳致富,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增加收入、提高素质和技能,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就业援助,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 * * *繁荣,坚决防止“重建设、轻救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落实”的管理体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以工代赈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以工代赈队伍建设,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加强典型宣传推广。鼓励和表彰在以工代赈工作中积极有效的地方和单位,在以工代赈专项投资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

第七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同步编制实施以工代赈五年规划或相关工作计划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以工代赈计划是指利用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的专项计划,包括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和挂钩中央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任务计划,可分年度或专项安排。

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内容包括投资规模和构成、建设内容、工作任务和政策要求。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以工代赈方案总体要求,组织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建议方案草案。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编制本省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

建议计划草案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自然条件和灾害情况、相关人口规模和收入情况、计划安排和实施情况、劳动报酬支付情况等政策因素,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地方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全国以工代赈计划,通过切块或捆绑下达省级规模。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分解到项目。

以工代赈计划的分解应以项目为基础,明确资金安排。政府投资基金安排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采用直接投资方式。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严禁未经批准改变建设内容和规模。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并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监测机制,实行定期调度和动态监测。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跟踪本省以工代赈计划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三章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投入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以工代赈任务方向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将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本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NDRC)第7号令201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NDRC (NDRC)第45号令2016)进行管理。

中央财政以工代赈资金按照《中央财政促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主要投向欠发达地区,向原深度贫困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县、革命老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重的地区、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的地区倾斜。其他有关地区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的投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安排。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项目。

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林草业等基础设施,以及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等后续产业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实施一批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动报酬+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支持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劳动报酬+就业技能培训+资产转换量化分红”等综合救助模式,进一步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中央财政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协调支持巩固扩大扶贫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一批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支付劳务报酬,并与财政衔接的其他工作形成合力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第十八条?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项目。发放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时,要做好与其他相关专项资金的衔接,严禁重复安排。

以工代赈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可参照国家相关支持标准,由各省根据项目类型不同确定。

第十九条在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过程中,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应主要用于支付参与项目建设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本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三)奖金和福利补贴;

(四)偿还债务和垫付款项;

(五)购置大中型机器设备和其他资产;

(六)购买花木、苗木、牲畜、饲料、肥料等生产资料;

(七)与以工代赈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

以工代赈项目在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理和岗位开发等任务中,由当地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和社会救助资金、企业投资等支持。

第二十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引导项目业主,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筹措方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地可统筹符合条件的其他渠道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对带动其他渠道资金较多的以工代赈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协调配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照以工代赈方案进行资金分配,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资金分配,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及时、准确、规范。

第四章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以工代赈项目是指利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深刻把握“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增加就业收入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始终把解决群众就业增收问题作为工作重点。

以工代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根据以工代赈规划方案建立项目库,将能够充分发挥“以工代赈”作用的建设项目纳入项目库,加强项目滚动储备和前期工作审查。

第二十三条?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各级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工作。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工代赈储备项目前期工作审查机制,按照“省负总责、省市县分级检查”的原则,可选择集中审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储备申报项目的前期要求、项目用工需求、劳动报酬支付的可行性、资金投入的合规性等进行严格审查。

列入以工代赈建议项目,原则上应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优先支持劳动报酬占比高、带动当地群众特别是群众脱贫、农民工数量多、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就业能力强、综合救济效果好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以工代赈项目的所有者一般是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应尽可能由村民自己实施,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立村民委员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方式,自主开展以工代赈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招标,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结合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相关要求,各地要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简化用地、环评、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以工代赈工程应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二十八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按照“尽量不用机械使用劳动力,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组织当地群众劳动者”的要求,组织好项目所在县的农村劳动力和城镇低保人员

就业困难人口和群体将参与项目建设,优先考虑脱贫人口、受监测防止返贫人口、因灾需要救助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外出就业人口等群体。

第二十九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编制,明确农民工组织的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任务,细化农民工数量、时间、劳动报酬、岗前技能培训等内容。

业主单位应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施工单位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督促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协议)。

第三十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专项计划文件规定的劳动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要求,结合当地农民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规模,做好劳动报酬支付工作,最大限度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劳动报酬占财政资金的比例。劳动报酬一般通过银行卡支付。

项目业主单位应公开、足额、及时支付劳务报酬,严禁拖欠或克扣,不得将租用当地人机械设备的费用计入劳务报酬。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论证劳动报酬能否足额支付,明确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实行信息公示和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开工前,业主单位应当公示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和数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等信息。项目建设期间,业主名单

凡应在施工现场公示的农民工群众信息、劳动报酬支付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项目完工后,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现场设立永久性宣传牌,宣传项目建设的相关信息和当地群众参与工作并获得劳动报酬的收益。

第三十二条?以工代赈项目完成后,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重点对项目建设质量、群众工作者组织、劳动报酬、就业技能培训等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评估项目对“救济”的效果。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对项目验收和档案管理进行抽查。

第五章推进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以工代赈

第三十三条?以工代赈方式推进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主要包括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就业技能要求不高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农村小型交通、水利、文化旅游和林业草原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适合在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省份,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省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或名录,下同),按年度滚动管理。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纳入项目储备库,以工代赈形式实施。

第三十五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在全县范围内统筹推进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工代赈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流程、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建立推进以工代赈县级项目储备库,规范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工代赈项目的认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县级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安排以工代赈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模式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三十七条?被确定为推进以工代赈模式的项目,要严格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和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政策要求,及时足额向当地农村群众支付劳动报酬,努力提高劳动报酬在项目资金中的支付比例。

第六章以工代赈重点工程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适合以工代赈的重点项目建设领域包括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城市建设、生态环境、灾后恢复重建等。

第三十九条?各地在规划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时,要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满足进度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用之不竭”的原则和当地劳动者的需求,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和附属临时设施、现场服务保障、工后管护等方面的就业潜力,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尽力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就业,增加就业收入。

鼓励民间投资重点项目,以工代赈扩大就业。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公益性救助项目。

第四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相关领域重点项目可实施的建设任务和就业环节指导目录,每年明确国家层面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项目名单。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分领域推进”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明确不同年度本级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项目清单。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协调全县范围内重点项目以工代赈工作的实施,规范以工代赈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动报酬监管等具体工作管理。

第四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文件等。重点以工代赈项目应明确适用于以工代赈建设内容和用工环节的政策要求。在项目招投标和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当地群众的用工和劳动报酬要求。

第四十二条?实施以工代赈重点项目的地方,要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参与,做好以工代赈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动报酬监管等具体工作。

第四十三条?重点以工代赈项目所在地要统筹各类合格的培训经费和资源,充分利用项目建设场地、机械设备,采取“培训+岗位”等方式,与建设单位共同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十四条?鼓励实施以工代赈重点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尽可能扩大以工代赈岗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用工需求和用工计划,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提高劳务报酬规模,按程序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五条?东部省份在广泛组织动员当地群众参与重点项目建设的同时,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群众对工作的需求,大力吸引中西部省份的农民工参与项目建设。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机制,对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工代赈工作推进和重点项目以工代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及时发现和推动解决以工代赈政策实施中的问题和偏差。

第四十七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市县以工代赈工作进行常态化跟踪监管和年度综合评估,配合审计、财政部门做好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对问题突出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县,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通报或约谈,提出整改要求,并酌情减少或暂停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十八条?由于各省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前期把关不严,造成重大损失,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再受理其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提交的以工代赈计划草案。对地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规模、骗取劳动报酬以及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酌情减少或暂停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十九条?在以工代赈计划编制和下达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反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下一年度地方以工代赈投资规模。

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资,以及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劳动报酬等行为的,应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回,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后?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或修订本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6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65438+2004年2月29日发布的《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