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证据制度评价?

先秦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影响

首先,先秦儒家对春秋战国时期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被称为杰出的学者。据《诸事不顺,学而明》中记载,孔子之后,先后出现过八派。据《史记·仲尼弟子传》记载,孔子最著名的弟子七十人继续发展和阐述了他的思想。其中,张子、玉子、夏紫、子贡、曾子以及孔子的孙子子思都有很大的影响,在各种解读中,儒学呈现出不同的走向。从最近的考古发现来看,儒家著作流传甚广。到了战国中期,就连楚国也深受北方儒学的影响。但从目前的材料来看,孔子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主要是由孟子和荀子完成的。他们二人将孔子思想中所包含的两种内涵发挥得淋漓尽致,从而形成了后世两大儒家思想。

就先秦儒家与百家争鸣的关系而言,杨洪烈先生认为百家争鸣源于儒家[1]。这不是没有道理的。举两个例子:

同样是显学的墨家,也算是儒家的反动。墨家创始人墨子,生如鲁,孔如花。所以他的理论处处和儒家有关。《淮南子略》说:“墨子学儒家,受孔子影响。他认为他的仪式困扰着他,他不开心。他埋葬穷人,挥霍财富,他长期伤害自己的生命。”墨家攻击儒家的弊端有四:因为儒家不信鬼,墨子提倡“明鬼”说是因为儒家长期以葬,墨子提倡“节葬”说是因为儒家强调礼和乐,墨子提倡“非乐”说是因为儒家相信天命,墨子提倡“非天命”说。儒家和墨家的这种关系不容忽视。

商鞅,法家的先驱,在去秦之前就已经学习了李悝在魏国制定的法律,而李悝之前曾受儒家后裔夏紫的教育。法家宗师韩非,法家最有力的执行者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韩非在猛烈抨击儒家思想的同时,也用儒家的概念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在韩非子的书中,“仁”出现了45次,“仁”出现了47次,“礼”出现了85次,“义”出现了75次。[2]

第二,先秦儒家思想对后世思想的影响

观念的发展变化,往往是后人对前人观念不断阐释的产物。这种解释可能被扭曲、被误解、被用作借口,或者被无休止地深化。在儒家思想在中国诞生的初期,后人基于自己的现实利益和要求,带着自己的需要,或褒扬其保守的方面,或强调其合理的因素进行重新解读、建构和评价,以服务于当时的需要。所以有董仲舒的孔子,朱的孔子,康有为的孔子。有汉代学公羊的孔子,也有宋明理学的孔子。孔子的面貌随着时代和阶级的不同而不同,确实与原型有很大的差距或偏差。孔子明明说了,没有做到,却居然被说成是改革;孔子没有节欲,到了宋儒手里就成了存义灭人欲的事。但所有这些偏离和变异,仍然没有完全脱离仁的母体结构。以实践理性为标志的中国民族文化心理状态一直得以延续和保持。

我们可以以历代《史记》为例来谈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影响。

刑法编年史是中国官修史的重要篇章。每部刑法编年史都记录和阐述了各个朝代的立法、司法、法制建设和法律思想,不亚于一部记载各个封建王朝法律理论和历史的官方论文。它的观点都被当时的封建统治集团所认可、采纳甚至执行,作为他们治理和法制的指导。纵观13刑法志,其中反映出的一个总的思想理论基调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基础的。

《汉书刑法志》是13刑法志的第一部。全文直接引用《孔子》、《论语》引文10条,大段引用《荀子》引文2条,引用《周官》等其他明确标注的儒家经典引文10余条。有些地方的引用有些牵强,但恰恰说明了汉代的法刑理论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以儒家思想为主旋律的。它开篇的第一段是在荀子的辨群论的指导下解释国家的起源、礼仪和刑罚,这基本上是一个思路,在用词上与《荀子·知望篇》非常相似。然后,《刑法史》明确提出了儒家法律思想的理论模式,即以魏父之德、刑之德礼、法刑并用为基础。最后引用《诗经》和《书》来说明人应该是政治的本位,只有尊礼慎刑才能正本清源。可见,《汉刑法史》始终贯彻了儒家法律思想。

后世的刑法志大都沿袭了《汉书刑法志》的这一理论模式。

第三,先秦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总的来说,儒家思想对中国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正如我们上一段所说,儒家思想的面貌是随着时代变化的,所以这里只介绍先秦时期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学术界通常说中国法律有一个儒家化的过程。儒家之初,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太多儒家元素:

孔子在中国学术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他前后十三年,始终没有机会周游世界。此外,与当时儒学有着根本不同的子产、关乙吾、范、邓,在当时都有相当的政治和社会影响。据《论语》记载,当时许多隐士批评孔子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者”,说“四体不勤,五谷不主”

孟子和荀子的命运不足以使他们掌握政权的实施。似乎先秦儒家思想很难影响法制。

但是,云梦秦简的出现,让人发现自从商鞅制定秦律以来,似乎秦律并不是没有儒家思想。云梦竹简《为官之道》是秦官僚学习为官之道的教科书。其中提到,从政要慎,才能做到“君当鬼,臣当忠,父当慈,子当孝”。如果真的能贯彻这个原则,就会“死而无官,死而无志”——这几乎是对儒家五伦学说的正宗抄袭。此外,秦简《诊印》中还记载了两个病例。一个是A指责自己的儿子C对政府不孝,要求政府流放C,政府完全满足了A的要求。另一种是:A状告自己的儿子C不孝,要求政府处死C。政府立即派官员逮捕了这个不孝的儿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秦朝的统治者大力提倡孝道,并在法律上严格保护。汉初法制受先秦儒家思想的影响,比如我们在背景知识中介绍的文帝废除肉刑。虽然一般认为,在文帝之时,汉朝的统治者是提倡黄老的,但文帝的诏令明白,这种行为是用儒家思想来解释的。再比如“亲亲相隐”制度,这是孔子“父为子藏,子为父藏”思想的产物再比如汉朝几次试图废除宗族刑,也是儒家“罪只止身”思想刺激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