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处理条例

法律分析:1。严格执行政府和最高法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

据粗略统计,目前涉及或与国企改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80余个,形成了较为完整系统的国企改制法规政策体系。比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以及地方政府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2.鉴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合同、协议等一系列属于私法调整范围的问题,因此类问题产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3、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解决改革成本问题。坚持以人为本,落实惠民政策,提高职工安置成本。各级政府从财政中注入部分专项资金,财政对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发放补贴,出台土地变现政策,用于安置职工,偿还职工内债,解决多方面困扰政府和企业的巨额改革成本短缺问题。保持了社会稳定。政府对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就业情况和退休人员管理情况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特殊群体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特殊群体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4.解决国企历史遗留问题。继续做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工作,进一步做好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政府要在不增加负担的前提下,督促和协调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转化,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历史负担。

5.企业破产成本严重不足的,破产企业所欠各类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由政府财政适当补助或由政府统筹社保机构适当减免。

6、各级政府主管机构,应强化责任,完善相互间的协调机制,禁止相互推诿和不负责任。加强企业职工的思想教育,争取广大职工对国企改制的支持;积极做好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职工再就业工作;加大筹资力度,解决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金缺口问题;重视国企改制后职工的安置,确保社会稳定;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善后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社运动遗留问题不应作为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批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上饶县苗定海诉东山村委会榨油水鸡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191]第17号收悉。经过我们的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认为本案中水淹榨油房的产权和赔偿问题都是合作化运动遗留下来的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据此,二审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