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四个简答。

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是专业硕士学位的一种。我国自1996起试点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设立的。法律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专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和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和监察等部门和行业培养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一篇文章

1.为什么说我们的法律起源于夏朝?

答:中国的国家和法律起源于夏朝,其主要依据在于:

(1)夏柒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世袭* * *皇帝。

(2)夏已经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夏柒夺取政权后,进行了一系列征服战争,将被征服地区划分为“九州”,任命“九牧”为九州地方长官,并开始组建新的国家行政区划。

(3)夏朝建立了完整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官员、监狱和朝贡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体系。

2.简述中国法律渊源的特点。(家已沦陷)

答:(1)有很强的宗亲血统色彩。

(2)宗法集权统治是基本统治。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3.简要说明“任何仪式都不能阻止庶人,任何惩罚都不能阻止医生”。

答:“非礼不能罚医”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条重要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礼不能次于庶人,刑不能优于医生”作为法律原则,强调了普通民众与贵族官僚的不平等,强调了官僚与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遇不能少于庶人”,就是庶人忙得没时间准备东西。他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身份和礼仪所要求的物质条件,不可能按照各级贵族的礼仪行事。这些仪式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强调等级差别,皇帝有皇帝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所以不能逾越,任何逾越礼的行为都会受到惩罚,尤其是对庶人。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本是指犯有大夫以上罪行的贵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一定的宽恕,在适用刑罚时享有一定的特权。比如贵族一般不体罚(也就是体罚不能去看医生);死者必须在郊区秘密处决;命令一个丈夫和一个女人不要屈服于监狱程序等等。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为了维护整个贵族在被统治者面前的尊严。但是,这些礼遇并不意味着医生之上的贵族可以免于刑罚。在现实生活中,官僚贵族犯下严重罪行也要受到惩罚,尤其是那些“作乱”的贵族。史书中关于官僚贵族被杀、被判刑的记载数不胜数。

宗法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局面。

长子继承;小宗亲服量大,愿弟服大哥;各级督抚、大臣、秀才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构成一级国家权力,与* * *负责的是同一个儿子——周。

4.简述西周的主要刑罚原则。

答:(1)老少咸宜的犯罪减轻处罚原则。据史书记载,西周时有“三赦”之法。三赦是:“一个年幼体弱,一个老婆子,一个蠢三天”,都赦免了他的罪。西周时,80岁以上、90岁以上的老人和7岁以下的少年可以免于刑罚。

(2)区分故意-非生与过失-生、累犯-危与偶犯-非终的原则。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累犯与偶犯在概念上是不同的。虽然犯了轻微的罪,但不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是累犯,所以一定要杀;另一方面,罪行虽大,但不是累犯,因过失不能处死。

(3)疑罪从轻、疑罪从赦的原则。西周时期,为了保证法律适用上的慎重,防止无辜者被错杀,对疑案、疑难案件一律从轻判决或赦免,即所谓“疑五刑免,疑五刑免”。

(4)适度宽严相济原则。西周基于“慎刑”的思想,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刑”、“正道”,即要求适度宽严相济,符合正道。

5.所谓“五不放过”的具体内容是:“五罚不满足,五不放过”①“为官”就是屈法畏权;②“唯反对”是指举报个人恩怨,弯曲法律;3“唯内”是指为亲属裙带关系徇私;4“唯货”指受贿枉法;⑤“只来”是指被私人要求变通法律。

第二篇文章

1.简述西周的婚姻原则。

答:西周时期缔结婚姻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未婚同姓、父母之命。任何不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婚姻都是不雅的,不合法的。

(1)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人可以有嫔妃和宫女,但是法定的妻子,第一个妻子,只能是一个。

(2)“未结婚同姓”也是结婚的前提条件。西周实行同姓不得通婚的原则,主要基于两点:一是长期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并不少见”;二是禁止同姓人通婚,鼓励异姓人通婚,以“附远厚异”,即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族世界和宗法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意图。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另一原则。在宗法制度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决定,通过媒妁之言来完成,否则就是不雅和违法,得不到宗族和社会的认可。

三分之七:不和父母一起去;没有孩子;*;嫉妒;得了一场大病;话多;盗窃。拿了东西不还;以及三年多的丧期;贫穷之前和富有之后。

2.简述西周的“五听”制度。

答:“五列举”制度是西周时期判断当事人陈述真实性的五种方法。其具体内容为:(1)“听”:“观察他说的话,如果不正,就会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有理有据者就会糊涂。(2)“色听”:“看其色,不正则脸红”,即观察当事人面部表情,有理者脸红。(3)“呼吸”:“看其气息,不正则喘气”,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不正则喘气。(4)“听”:“边看边听。不直则乱,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不对则听不清楚。(5)“耳目”:“看其眼,不直则拙”,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神和眼光,不可理喻则目不在焉。

3.简述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a: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律划时代的变化。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的法律体系正在瓦解,封建制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⑴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和传统社会秩序的否定。打破“刑罚不可知,权力不可预测”的信念,说明法律制度不再是少数人的私有财产,而应该成为整个社会的开放调节器,传统社会结构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⑵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成文法的公布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以法律形式展示和固定改革成果,为各种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公布成文法,把零散的、不成体系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的、严密的法律条文,对中国古代法制和法律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为战国时期及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和完善积累了经验。在春秋时期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战国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

4.简述《法经》的篇章结构和历史地位。

答:《法学经典》共有六章:一是盗律,二是贼律,三是网律,四是捕律,五是杂品律,六是器械律。其中,盗窃罪和小偷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他人和财产的人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国王的政府不应该急于做贼”,所以他把《盗窃罪法》和《贼法》列在法典的顶端。《互联网法》又称《囚犯法》,是关于监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而《逮捕法》是关于追捕小偷、窃贼等罪犯的法律规定。《互联网法》和《逮捕法》大多属于程序法的范畴。《五杂律》是关于“贼”之外的其他罪与刑,主要规定了“六禁”,即*禁、狡禁、市禁、戏禁、徒禁、金禁等。第六章“居法”是关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加减”的作用,相当于现代法典的总则部分。

历史地位: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国法》在中国封建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⑵《国法经典》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律经典》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

⑵《法律经典》的体例和内容为后来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在体例上,《法经六章》被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内容。魏晋以后,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明Execs为统领,各分章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从内容上看,《法学经典》中的“贼”、“贼”、“囚”、“捕”、“杂”、“器械”等主要内容,大多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和发展。

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国法经典》都是一部极其重要的中国法律法典。

5.简述商鞅变法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答:主要内容:

(1)将法律改革为法律,拓展法律内容。商鞅“师法秦”后,曾“变法(平如水)为法”。商鞅“变法为法”。“法”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和必要性,具有“统一世间一切差异”的功能。“变法律为法律”是法律观念(平等——普遍性)的又一进步。

(2)坐法。商鞅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坐在一起的制度。这些制度把危害国家的各种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对维护国内社会秩序、确保政权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3)家居秩序。为了鼓励小农经济的发展,扩大户税的来源,商鞅还颁布了分家令,规定“公家有两个以上男子的,加倍征税”,迫使百姓分家立户,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场极其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改革不仅沉重打击了秦国的保守势力,也为秦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改革过程中迅速发展和完善,为秦朝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第三篇文章

1.简述秦代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答:①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秦律,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刑事责任的承担,秦律确立了身高为标准。

(2)区分故意(目的)和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秦律中,故意称为“段”或“段威”,过失称为“渎职”。故意犯罪从重处罚,过失犯罪从轻处罚。

(3)按盗窃价值定罪原则。在秦律中,赃物分为110元、220元、660元三类。对于盗窃财物,根据上述不同等级的赃物,分别定罪。一般赃物少的定罪轻,赃物多的定罪重。

(4) * * *同罪与集团犯罪的加重处罚原则。在秦律中,对侵犯财产罪的处罚,对于集团犯罪(五人以上)要重于个人犯罪和共同犯罪。

⑤累犯加重原则。他已经犯罪,又犯诬告陷害罪的,应当从重处罚。除了最初的抵制朝臣的惩罚之外,他还应该被判在程丹服六年苦役。

⑥教唆犯罪的加重处罚原则。根据秦法的规定,教唆未成年犯是加重处罚。

⑦自首和减轻处罚原则。秦律规定,凡携带借来的公物逃跑,主动投案自首的,不按盗窃处理,按脱逃罪处理。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⑧诬告反坐原理。根据秦法,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构成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的,按照被告人受到的刑罚处罚。

2.简述文景帝的肉刑改革。

答:汉文帝下令废除肉刑,改严刑(墨刑)为钳制程丹之刑;将鞭刑改为300鞭刑,将左脚趾改为500鞭刑,砍右脚趾弃城。

汉景帝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在文帝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然后他下令将温蒂的300英镑罚款改为200英镑。把左脚趾从500剪到300。后来圣旨下达:“减三百减二百,二百减一百。”同年,景帝颁布诏令,改革刑具,行刑时不得换人。这使得刑事制度的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刑法适用原则:上告(官员犯罪时,请求皇帝对有罪者给予一些优待);先亲后藏(亲戚之间可以合谋隐藏犯罪行为,不会举报作证)

3.简述《春秋审判》。

答:所谓《春秋判词》,是指《春秋》中的“精微之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尤其是作为决定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是汉代统治者所提倡的,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学化的必然产物。《春秋定狱》最重要的原则是“以心服人”,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的“忠”“孝”精神。如果是,即使他的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相反,犯罪人的主观动机严重违背了儒家倡导的“忠”“孝”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犯罪,从重处罚。所谓“善而犯法者免;那些邪恶的符合法律的人将受到惩罚。”“准五服惩罪”——金律;官——北魏法、陈法;入法八议——曹魏定律;十大重罪——北齐法律

4.简述“准五服惩罪”制度。

答:《晋律》第一次确立了“准五服惩罪”的制度。“服制”最初是中国古代以服丧为标志的。规定亲属之间距离的制度。

封建服饰制度把亲戚分为五等:断绝亲戚,丧三年,穿极粗麻无缝边;崔子亲属丧一年以下,缝边二等麻布丧;我已经服丧九个月了,穿着粗布衣服;小作,丧五个月,穿小粗布丧;我服了三个月的孝,穿着上等的衣服。役制不仅决定了继承、赡养等权利义务,也决定了亲属犯罪时的重刑原则。

在刑法适用上,服务制度越紧密,处罚越轻;惩罚越重,违法者越卑微。系统越远,惩罚越严厉。如果你谦虚并尊重他人,惩罚会更轻。“准五役惩罪”制度的确立是儒家封建法律的重要标志之一,影响广泛,直至明清。

5.简述“黄恺定律”的主要成就。

答:(1)风格①十二种风格。《黄恺法》在北齐法的基础上,总结了以往的立法成果,调整了条文内容,确定了12条,包括名例、禁卫、职制、户婚、厩仓、恣意繁华、贼斗、诈骗、杂律、捕死、越狱等。

(二)五百法。《黄恺法》制定了500部法律,体现了“简疏刑网”的特点。

(2)内容

(1)封建五刑制度正式形成。《黄恺律》删除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严刑峻法,将刑罚固定为掴、棒、徒、流放、死刑五种刑罚。其中鞭刑从10到50不等,棒刑从60到100不等,共五个等级。刑期从一年到三年不等,各相差六个月;

流放刑从1000里到2000里不等,各差500里;死刑有两种:绞杀和斩首。从此,封建五刑制度正式确立,并为后世所用。

②区分公罪和私罪。《皇法》规定,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不过两年;九级以上,一官当一年学徒。犯公罪者,每官多一年;当你是一名赛跑运动员时,你将被给予一个等级。

(3)将“十重罪”改为“十恶”罪。黄恺律在北齐“十大罪”的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罪”体系。十恶是:造反一日,造反二日,造反三日,造反四日,不道德五日,不敬六日,不孝七日,不和八日,不义九日,内乱十天。

④完善“八项意见”和“官位”制度。主要表现在使封建贵族官僚享有“减案”、“听赎”、“当官”等特权。“减案”是指“八项意见”和七品以上官员犯罪后,可以减一级;“听赎”是指九级以上官员犯罪,可以用铜赎;“官税”是指用官货缴纳徒刑。从而使封建特权系统化、法律化,以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

第四篇文章

1.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答:

1.唐律的特点。

(1)“礼法结合”。唐朝继承和发展了以前礼法结合的执政方式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准确而依礼”,真正实现了礼法统一。将封建伦理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的力量结合起来,法律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约束作用,礼的约束力加强了法律的威慑力,从而构建了严密的统治法律网络,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封建统治。

(2)规则简洁,适度宽泛。唐代立法的特点是规则简单,宽简适中。唐朝在前法的基础上,再次实行了从简从宽的原则,12法,500法。

(3)惩罚是均匀的。《唐律》规定的刑罚比历代都轻,死刑和流放刑大大减少。死刑只有两种:绞杀和斩首;除义务服役外,流放仅服役一年;徒刑只有一至三年;极数也大大减少。更重要的是,适用的刑罚较轻;刑罚的加减原则也表现为从轻处罚。

(4)语言简洁明了,立法技术高。唐律语言简洁明了,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比如自首,把外人变成罪犯,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的表现。为了防止官员滥用毕港,本文提供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官员故意和过失入罪的处理方法。《唐律》进一步明确了公罪、私罪、故意和过失的概念,规定了适当的量刑标准。

2.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典范,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唐朝继承了秦汉的立法成果,吸收了汉晋法学的成果,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唐律是封建法典的典型和代表,因此对宋、元、明、清的法律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唐律对东亚国家的影响。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唐律》不仅在中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超越了国界,尤其是在东亚地区。比如韩国的高丽法的内容都是以唐律为蓝本的,日本的大宝法也是以唐律为蓝本的,越南的李太尊刑书也多采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都占有重要地位。

2.唐朝的五刑制度?

对比隋朝:鞭笞10至50,杖刑60至100,共五级;刑期从一年到三年不等,各相差六个月;流放刑从1000里到2000里不等,各差500里;

答:第一,死刑。死刑分绞杀和砍头两种,比上一代轻很多。

第二,流放。唐律规定,里程在隋制基础上增加1000里,产生流量2000里、2500里、3000里,均为劳动一年。另外,强制劳役流,即三千里,三年苦役,是作为对某些死刑的一种赦免而加入的。

第三,监禁。有五个档次: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第四,杖刑。有五个等级: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第五,鞭刑。有五个等级: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3.十恶不赦?

答:“十恶”是指直接危害君主统治秩序,严重破坏封建礼教的重大犯罪行为。具体来说:

说到谋反,就是密谋反对皇帝和封建帝制。二是谋大逆不道,即图谋破坏祠堂、陵墓、宫殿。三、谋反,即密谋背叛朝廷,出国。四是恶,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叔伯、父母。五是“没有办法”,即在非死罪家庭中杀害三人以上并肢解人。六、不敬,即盗神大祀之物,盗铸御宝,诬利用于,以理伐害,守制不作官礼。七是不孝,即送或咒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在世但有异财的父母等。八是不和,即谋杀或出卖上面的亲属,殴打或举报上面立功的丈夫和长辈等。九是不义,即不孝之罪,享乐之罪,释从顺吉之罪,再嫁之罪,杀自己的房主、刺史、县令、现任老师之罪。十是内乱,即亲戚或父亲或祖父母妾在小功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