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中受损矿山的生态修复由谁负责?

2019 12 17自然资源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以专章的形式专门规定了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进入了。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产资源勘查计划和开采方案,在矿区范围内开展生态修复工作,边生产边恢复。采矿权人的生态恢复义务不免除采矿权人的损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恢复。该规定明确了矿区生态恢复的义务和要求。矿山生态修复进入了从“谁污染谁治理”到“谁开采谁治理”的时代,大大提前了环境治理的时间节点。开采和治理应当同时进行,以约束采矿权人对矿区环境的保护、恢复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