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发展历程

我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建立起真正的规划许可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社会经济治理采取了直接控制和下达计划的方式,保证了从战争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新中国经济的迅速恢复。当时中国从规划理论到规划程序、方法、技术标准都在学习苏联,从而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受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的影响,6月召开的全国规划工作会议1960 165438宣布“三年内不进行城市规划”。从那以后一直到“文革”结束,城市规划都在走下坡路。所以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并没有建立真正的规划许可制度。1978年4月22日,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其中指出:“凡在城市管辖范围内选址,必须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并有协议文件。”这可以说是规划许可制度的雏形。

《城市规划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规划许可制度。1980 10,国家建委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城市规划会议上提出“尽快建立我国城市规划法律体系”。这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城市规划的改革和发展。这次会议后,城市规划立法正式提上日程。1984 65438+10月5日,国务院发布《城市规划条例》。该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建设项目和改变地形的活动的许可。因此,可以说,《城市规划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规划许可制度建立和规划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实践证明,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系统构建了规划许可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部被称为城市规划建设治理领域的“首部法律”,在总结《城市规划条例》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一书两证”的规划许可制度,确立了规划治理的实施程序,明确了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在这部法律颁布实施后的十余年间,建设部先后制定了一批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城市规划单位资质、外商投资城市规划企业、注册城市规划师资质和注册许可等进行了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规划许可体系。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6月29日起施行,1993+01。2007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于2008年6月28日起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对城乡规划的重视,最显著的进步是强化了监管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