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俄罗斯)土地所有权的演变过程是怎样的?

第一,20世纪20年代,土地由私有变为公有。

俄罗斯的土地是私有的,历史悠久。俄罗斯最初的土地制度是氏族制度解体的时候,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公有的,用于公共使用。在农村公社、森林、牧场、水源、荒地等。是公有的,而耕地是由家庭分配和使用的。封建时期的土地所有制表现为三种所有制形式:沙皇领地、世袭领地和赏赐土地。世袭领地可以买卖和交换。赏赐土地是俄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可以继承和交换世袭领地。

从15世纪到17世纪,农村地区的农民可以相当自由地处置他们的耕地:买卖、租赁、抵押和交换,这表明当时的农民可以充分行使他们对其耕地荒地的权利。18世纪下半叶,俄国国家对土地私有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认为开垦出来的土地比国家的能带来更多的利益。因此,国家准备以数千万英亩的土地为代价进行普查,以消除土地边界的争端和冲突。(2)可见整个封建时期都是以土地私有制为主,尤其是18世纪后半叶,对土地私有制的认识相当明确,甚至不惜以国家土地作为有争议的土地边界的补偿。此时我国处于漫长的封建社会,奉行的土地政策是“天下之下是王地,天下之下是王臣领地?”国家的所有财产都属于皇帝,包括土地。不可能实现土地私有制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

1835年,斯佩兰斯基主持的《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非常重视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得到了巩固,但对转让有很大的限制。禁止农民离开村社,强化了土地股份私有制,却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1861农奴制改革时期,农民拥有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地主拥有,农民向地主提供劳动力或租金。只有在按规定的价格赎回后,他们才能成为他们所共有土地的所有者,但十年内不得转让。村社制使俄罗斯的行政体制与村社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密切相关。拥有村土地意味着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公社事务和使用土地。如果农民搬迁到其他地方,他们将失去对村庄土地和商业土地的占有,并将他们的土地留给村庄,没有任何补偿。这与我国现行的集体所有制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同样是成员可以平等参与集体事务和使用土地;不同的是,成员离开时有不同的规则。村社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特点是农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土地,但不能出售给他人。这使得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任何离开原居住地的移民都意味着失去基本的生活条件,没有新的收入来源。然而,中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只有在进入有区的城市时才会失去他们的农村土地。

1905的革命摧毁了严格限制农民自由发展的村社制度。作为村社成员的每一位家长,都有权要求他的那份土地归他所有,并允许农民离开村社,建立单独的田庄或家庭农场。土地成为个人财产,可以买卖、抵押或出租。1910年6月,国家杜马批准的法律补充规定,所有农民都是村庄土地的所有者,村庄土地24年内不得重新分配。可以看出,1905以后,俄罗斯的土地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如果俄罗斯一直沿着这条路走下去,现在的俄罗斯可能会完全不同。但是,历史没有假设。

(B)确立土地的国家所有权

1917十月革命后,俄国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将土地收归国有,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随后的《土地法》在立法上确立了这一基本制度。1953斯大林去世后,赫鲁晓夫登上了苏联中央委员会最高领导人的宝座,随后斯大林暴政的曝光,以第二次世界大战3000万人的生命为代价,使前苏联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一落千丈。此时的苏联已经成为东方集团的核心,成为世界两大阵营之一,给人们的心理蒙上了沉重的阴影。

1964年,以勃列日涅夫为首的苏联中央集体做出赫鲁晓夫退位的决定,以勃列日涅夫为国家最高领导人,社会上开始出现对过去理想的绝望,漫长的政治经济“停滞期”开始了。1965期间,农业产量急剧下降,几乎达到1913的水平,爆发了上任以来的第二次经济危机。从1969到1984连续多年歉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苏联政府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并开始了关于土地使用费的讨论。认为土地有偿使用是合理有效利用土地的根本途径,以改变农业企业大量集中土地而不使用的局面。1979年,苏联中央委员会和苏联部长会议决定在国民经济中试行经济核算和市场化运作成分;1982效仿欧洲国家,实行集体合同制度。1987年实行土地租赁制50年,1989年颁布租赁法。1985,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掌权。新领导人试图通过渐进改革政策给社会主义制度注入新的活力。然而,所有这些措施都无济于事,没有挽救俄罗斯的经济形势,生产效率仍然很低。

苏联时期实行了几十年单一的土地国有制,但国家一直没有很好地调整土地关系。从1964到1987,政府对衰落的经济采取了承包、租赁等一系列措施无济于事,甚至未能解决粮食问题。这一时期,中俄关系处于冰冻期,双方交流很少。但这段历史恰恰是90年代俄罗斯土地私有化的前提和背景。不了解这段历史,就无法理解俄罗斯90年代的改革。

我们不否认俄罗斯土地改革中的缺点和不足。虽然移植西方国家的经验在很多地方被认为是不正确的,但也不能就此认定是不成功的。俄罗斯土地所有制改革的成就在于它为市场经济做了充分的准备。因为土地私有制可以自由流转,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土地的价值,同时通过契约实现对土地的各种占有,这是把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的惊人的历史进步。然而,俄罗斯最近二十年的土地私有化改革并没有改变农村的状况,土地市场并不活跃,农民仍然非常贫困。与俄罗斯不同,中国人多地少,私有化的结果必然是土地兼并。目前中国农民留不住地,维护不了地权,因为资本和权力的结合足够强大,这几年席卷全国的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冲突就是明证。集体所有制虽然效率低下,但总体上可以保证农民获得利益,仍然是现阶段保护农民利益的最佳方式。

土地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不仅受到法律制度的制约,还受到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国的农民蕴藏着无限的创造力。只要政权不过分干涉,他们就能找到活路。当时安徽小岗村的村民冒着生命危险承包集体土地,后来转变为全国的土地承包责任制。然而,正是在席卷全国甚至被强行推行的土地承包责任制下,华西村、南街村等7000个村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发展集体经济不变,成为当今中国最幸福的村庄。其中包括黑龙江省的兴十四村,地处偏远,不沿海、不沿江、不铁路线,不靠近大中城市,既没有矿产资源,也没有贫瘠的土地。

现阶段中国农民发明了小产权房。在国家立法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情况下,农民并没有出售自己的宅基地,却也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而那些买了小产权房的城里人,还在等着国家有一天承认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学者也以小岗村为例,认为违法的东西到时候会合法化,呼吁政府承认小产权房合法化。

法律的本质是公平正义,任何为了他人利益而牺牲一部分人利益的做法都是不可持续的。农村基层政权的任务是保证农村集体的民主制度,避免少数人侵害农民利益,给农民更多的选择,让农民自己找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