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在我国实施的分析与研究

一、施工企业风险的类型根据责任方,风险可分为:雇主风险、承包商风险、第三方风险。这三种风险可能独立存在,也可能共同存在,即混合风险。比如发包人付款和承包人管理水平造成的工期延误,就是一种混合风险。根据风险因素的主要方面,风险可分为三类:技术、环境和经济风险,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风险。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技术和环境风险1,地质基础条件。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应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和地基技术要求,但这些资料有时与实际情况相差很大,因此处理异常地质情况或遇到其他障碍会增加工作量,延长工期。2.水文气象条件。主要表现在异常天气的发生,如台风、暴雨、大雪、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影响施工的自然条件,会造成工期延误和财产损失。3.施工准备。由于业主提供的施工场地周边环境等方面的自然和人为障碍或“三通一平”准备不足,施工企业无法做好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给项目建设的正常运行带来困难。4、设计变更或图纸供应不及时。设计变更会影响施工安排,带来一系列问题;如果不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将会延误施工进度,延误承包商的工期,造成经济损失。5.技术规格。特别是技术规范以外的特殊工序,由于发包方没有明确采用标准和规范,在过程中没有很好的协调统一,影响以后工程的验收和结算。6、施工技术协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与自身技术专业能力不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问题,各专业之间难以及时协调。由于发包方项目管理技术水平差,他向承包方提出需要发包方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没有及时给予答复。(2)经济风险1,招标文件。这是投标的主要依据,尤其是对投标人来说。设计图纸、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都存在潜在的经济风险,必须认真分析研究。2.要素市场价格。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材料市场、设备市场等。这些市场的价格变化,尤其是价格上涨,直接影响到工程合同价格。3.金融市场因素。金融市场因素,包括存贷款利率变化和货币贬值,也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4.资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主要表现为发包人供应的资金、材料或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5.国家政策调整。国家对工资、税收、税率的宏观调控,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三)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风险1、缺陷、合同显失公平。合同条款不够全面完善,用词不够细致严谨,导致合同存在漏洞。比如在合同条款中,有担保、索赔、保险等不完善或没有相应的条款。这种转移风险、由于第三方的影响而导致延误或经济损失的条款缺失,以及诸如单方面约束和过于苛刻的权利等不平衡的条款。2、开发商信用因素。发包人经济状况恶化,导致履约能力差,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信誉差,不守信用,不按合同结算工程,故意拖欠工程款。3.分包。分包商选择不当,因分包商违约而未能按时完成分包工程,从而影响整个工程进度或造成经济损失。4.性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下,遇到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甚至发出错误的指令。以上风险都是对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威胁。因此,必须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第二,建筑企业防范风险的途径。建筑企业一般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防范风险,即控制风险、转移风险和自留风险。(1)控制风险。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规避风险、消除风险和降低风险三种。控制项目风险的主要措施如下:1。熟悉并掌握项目施工阶段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施工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护合同双方利益的法律依据。施工企业只有熟悉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并据此行事,才能增强依法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依法有效控制工程风险。2、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综合分析。承包商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应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透彻理解业主的意图和要求。投标人须知综合分析、图纸详查、工程量复核、合同文本分析、投标策略研究,降低合同签订后的风险。3.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基于“利益”原则的承包方应综合分析,慎重决策,不能签订独立承担过多风险的不利合同。建设过程中风险很多,要搞清楚谁来承担。降低或规避风险是施工合同谈判的重点。通过合同谈判,填补合同条款的空白,尽可能完善,防止不必要的风险;通过合同谈判,合同能体现双方责权利关系的平衡和公平,对不可避免的风险要做好相应的预案和对策。采用示范合同文本(或标准文本)签订合同是完善施工合同的有效途径。鉴于中国加入WTO,合同的签订应与国际惯例接轨,国际工程合同必须符合FIDIC合同条件。4.把握要素市场价格动态。要素市场价格的变化是一种常见的风险。投标时,一定要及时掌握要素市场价格,使报价准确合理,减少潜在的风险因素。但在投标时,往往对要素市场的价格变化预测不佳,考虑不充分,尤其是可调价格合同。要控制风险,必须随时掌握要素市场的价格变化,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合同价格,降低风险。5.加强绩效管理,分析项目风险。在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虽然已经发现了风险,但合同中仍有一些条款含糊不清、不具体、不全面、不明确甚至相互矛盾。因此,任何施工合同履行过程都应加强合同管理,分析不可避免的风险。如果不能及时对风险进行透彻的分析,就不可能对风险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合同的履行中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特别是对于风险较大的项目,要加强合同分析,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决策)。6.管理分包商,减少风险事件。总承包商应对分包给分包商的质量、安全、工期负责协调和管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必须严格管理分包商的承包工程和工作,督促分包商认真履行分包合同,最大限度地减少总分包之间可能存在的风险。(2)转移风险。包括将风险转移给对方和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转移工程风险的措施有:1,实行索赔制。因为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总是存在的,风险事件的发生是造成经济损失或时间损失的根本原因,合同双方都期望转嫁风险。因此,在合同履行中,实施索赔制度就是将风险转移给对方。但是,工程索赔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广泛实施,施工企业对索赔和索赔的具体方法还不熟悉。因此,有必要了解索赔制度转移风险的意义,学习索赔方法,使合法合理的转移工程风险索赔制度健康发展,并逐步与国际工程惯例接轨。2.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包括实施担保制度和工程保险。一、落实保证体系。这是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的有效方式。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但在建造阶段,宜进行保证和抵押。第一,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目前,我国可以逐步实行银行担保或企业担保。(1)银行保函。国际通行做法是在工程招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实行银行担保制度。发包方和承包方开户银行根据被担保人(即承包方或发包方)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和资信情况出具保函,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我国的银行担保制度没有相应的法律或法规,没有得到广泛实施。②企业担保。除了实行银行保函制度外,还可以实行有实力的大型企业作为工程承包方或发包方的担保人,由其出具保函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房贷。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的情况下,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优先受偿。当债务人的抵押财产不属于向第三人转移风险的范畴时,属于向第三人转移风险。实行这一制度,在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发包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与第三方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登记。b、实行保险制度。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及其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或者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患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以上保险概念,前者是财产保险,后者是人身保险。工程保险是发包人和承包人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当保险范围内的风险发生并造成经济损失时,项目发包人或承包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一般情况下,要求承包商在招标文件中做出保险承诺,特别是在投标报价的说明中。我国工程保险工作尚未与国际惯例接轨,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建筑工程的各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害险、施工机械设备险等都设置了相应的条款。为了逐步推行工程保险制度,一方面,在修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时要符合国际惯例;另一方面,要制定建设工程保险条例和必要的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全面推广。(3)自留风险。或者“自留风险”是指在无法避免风险或者因为风险而可能获利的情况下,自己承担风险的一种做法。它可以分为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自我保留风险。无意识自留风险是指不知道风险的存在而不去处理,或者风险已经发生却不自知而不去处理。自觉承担风险是指明知风险事件已经发生,但经过分析认为自己承担风险更方便,或者风险较小且自己有能力承担,所以决定自己承担风险。也有建立风险基金的方法来弥补发生后的损失。在建设工程固定价格合同中考虑一定比例的风险溢价,过去称之为不可预见费,是合同中规定的应对潜在风险的资金。风险基金的比例取决于合同风险的范围和风险分析的结果。一旦发生风险,造成经济损失,将由风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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