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宪法通过前,中央政府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宪法的单位。

1954年宪法通过前,中央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

1953 65438+10月13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议指出,1953年,乡、县、省(市)三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普选,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扩展数据:

1954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国提出了中共中央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宪法起草委员会接受了该草案。

在北京和中国的一些大城市组织了来自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8000多名代表,对初稿进行了两个多月的讨论。在初稿的基础上,经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于6月1954日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上获得通过,并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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