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历史遗留的公房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实践中对公房能否继承存在较大争议,难以统一。这种特殊形式的公共住房在中国社会是独一无二的。公房的产权在法律上是模糊的。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问题都是由政策性暂行规定来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是矛盾的。

一、历史遗留问题的主要类型

1.房产证只剩下存根,没有用地、建设等审批文件,也没有房屋产权来源的记载。

2.不动产权利主体不一致。

3.1986登记房屋时没有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姓名与身份证不符,如姓名登记为出生名、同音字、错别字等。

4.该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土地使用面积。

5.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位置模糊不清,不规范。

6.一人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多套住房。比如,由于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一个家庭中所有的房子,包括成年子女,都登记在父亲的名下。

7.同一房屋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证的。如房屋已出售,买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卖方房屋所有权证未收回,导致一房多证;同一个产权人,同一套房子重复发证。

8.权利人持有的产权证与存根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

9.建筑面积和四大面积的认定有误。

10.申请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

1.兼顾社会稳定,减少社会资源浪费。

2、深入调查,把握问题实质,充分运用房屋登记的公告程序。

3.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和村民最了解自己村的情况。在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当时登记发证人员和村民的作用。

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和方法

1,产权登记信息不完善。在办理这些房屋的置换、换证手续时完善产权登记信息;办理转移登记前,需要换证,完成产权登记的信息。

2.不动产权利主体不一致。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变更为原产权人名下再续办,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增加国土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不完善。本案中,现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地使用证可以由原产权人代替,土地使用权人已在登记簿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备注栏中以-的名义登记。原产权人领取证书后,立即与原产权人办理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不动产权利主体的一致性,又完善了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方便了群众。

3.房子主人的名字填错了。户口本有记录的,可以提交户口本;更多的时候,户口本上没有记载。如果是谐音,村民委员会可以出具证明;如果是出生名或曾用名,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和两名与产权人没有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人员出具证明。验收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可进行登记发证。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到你。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民法典》的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房承租人来说,他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不在遗赠范围内,依法不能继承。符合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如欲变更承租人姓名继续租赁,经房管部门同意,可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