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拨乱反正

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得到了全面恢复和发展。1980 1,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颁布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通则、治安委员会暂行通则。1982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居民委员会实行群众自治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职能。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各地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进行了改组,建立了体现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精神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完善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各项规章制度。

为充分保障城市居民的自治和民主权利,在多年调查研究、总结《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月26日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这标志着中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时期。截至2006年底,中国有80717个居民委员会和1235000个居民小组。

与城市居民委员会相比,村民委员会出现的较晚。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宜山县的一些村庄,就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自发组织农民,成立村民委员会的。起初这种组织形式不叫村民委员会,有的叫“村治安领导小组”,有的叫“村管理委员会”。自1981春起,更名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成立很快解决了农村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问题。

广西的这一做法在当时引起了很大反响,全国很多地方都效仿广西的做法,纷纷成立村民委员会。这一时期,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名称不统一,组织不健全,任务相对简单,村规民约不健全。最大的弊端就是村委会的民主色彩不太浓。

1982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吸收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经验和广大农民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写入宪法,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组织原则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中国制宪史上的一个创举。

现行宪法颁布后,生产大队重建村民委员会的活动在全国广泛开展。大多数地方以原人民公社为单位建立了乡镇政府,以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了村民委员会,以生产队为基础建立了村民小组。在普遍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基础上,北京、内蒙古、天津、新疆、河北、西藏等地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简章。

1987 165438+10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10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此,中国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06年底,中国有62.4万个村民委员会和453.3万个村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