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辞职后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凭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支取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办理支付手续。

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已经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扩展数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本人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受委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和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