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债?为什么要发行国债?其他国家的国债持有量呢?

从债券的形式来看,我国发行的债券可分为凭证式债券、无记名债券和记账式债券三种。

凭证式国债是国家储蓄国债的一种,可以登记挂失,债权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载,不能上市流通,自购买之日起计息。持有期间,持有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可提前到购买网点赎回。提前赎回时,除偿还本金外,按实际持有天数和相应利率档次计算利息,经办机构收取本金2‰的手续费。

无记名(实物)国债是实物债券的一种,以实物凭证的形式记载债权,有不同面值,无记名,无挂失,可以上市流通。在发行期内,投资者可以在发售国债的机构柜台直接购买。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购。发行期结束后,实物券持有人可以在柜台卖出,也可以交由证券交易所托管后通过交易系统卖出。

记账式国债以簿记形式记录债权,可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并可登记备案。买卖记账式证券的投资者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因为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和交易都是无纸化的,所以效率高、成本低、交易安全。【编辑此段】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债的作用1。弥补财政赤字

弥补财政赤字是国债最基本的功能。

一般来说,政府财政赤字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经济衰退,二是自然灾害。

一旦政府财政出现赤字,就必须想办法弥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弥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增加税收、增发货币和举借国债。

第一种方式不仅不能迅速筹集大量资金,而且沉重的税收会影响生产者的积极性,使国家经济进一步萎缩,税基缩小,并可能使赤字更大。

第二种方式会大大增加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导致过度通货膨胀,扰乱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秩序。

第三种方式是最可行的方式,因为发行国债筹集资金只是暂时转让社会资金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一般不会导致过度通货膨胀,同时可以快速、灵活、有效地弥补财政赤字。因此,举借国债是世界各国政府弥补财政赤字最基本、最常用的方式。

2.调整预算中季节性资金的余缺。

利用国债,政府还可以灵活调节财政收支过程中的季节性资金余缺。1年,政府收入往往不以均衡的速度流入国库,而财政支出往往以相对均衡的速度进行。这意味着,即使政府预算全年平衡,个别月份也会有相当大的赤字。为了保证政府职能的履行,许多国家会采取期限为1年(一般为几个月,最长不超过52周)的短期国债作为季节性的资金调节手段,解决暂时的资金失衡。

3.宏观调控国民经济运行

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不可能一直处于稳定持续增长的状态。相反,由于宏观政策失误、国际经济影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经济运行往往偏离人们预期的理想轨道,出现经济过度扩张(严重通货膨胀)和经济收缩(通货紧缩)的现象。这时,政府必须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对经济进行干预,以使经济运行回到一个较为理想或预期的轨道。自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建立以来,运用经济政策调节宏观经济运行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其中国债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这也使得国债的宏观调控功能逐渐成为国债的主要功能。【编辑本段】国债的性质国债的财政发行不同于银行吸收储蓄。我国国债的发行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被广泛宣传的是其政治意义,而不是其经济作用和收益。同时,在发行宣传中,将国债与银行储蓄相提并论,让人混淆了国债与银行储蓄的区别。事实上,国债一直类似于银行储蓄,该问题并不想与银行储蓄不同。所以,多少年来,人们都知道,国债和银行储蓄的区别,只是承担者不同,即一个是银行,一个是财政;然后,国债的发行利率总是高于银行储蓄。换句话说,金融的功能不同于银行,金融的信用也不同于银行。所以,财政发行国债,永远不能等同于银行吸收储蓄。

金融既不能像银行一样为普通大众提供储蓄服务,也不能与银行争夺有限的社会储蓄。如果说,在国债刚刚产生的时代,也就是在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允许混淆金融信用和银行信用,也就是说,财政发行国债的机制和意义,原则上绝不能与银行吸收储蓄有所不同。从理论上界定国债与银行储蓄的不同性质,是规范国债发行的认知基础,也是完善国债市场、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必要前提。

1,国债的发行可以起到弥补国民经济运行中投资与储蓄缺口的特殊作用,而银行储蓄只是吸收公众手中暂时不用的资金。

银行储蓄可以起到将储蓄资金转化为投资资金的作用,也可以起到转移已实现消费能力的作用,将一部分人的递延消费资金转移给另一部分人进行实际消费。这就是银行信贷所起的作用。相比之下,金融信贷不应该扮演与银行信贷相同的角色。本质上,财政发行国债应该避免类似于银行储蓄,因为只要发行国债就相当于银行储蓄,还不如直接透支国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是生产等于消费,投资等于储蓄,即消费小于生产,社会再生产就会萎缩,投资小于储蓄,社会消费就会小于生产,造成一部分社会资金和生产成果闲置。

因此,财政发行国债不同于银行吸收储蓄,其机理在于国债可以平衡投资和储蓄,弥补投资缺口。这是因为在目前的金融体系下,银行吸收储蓄后,除了实际消费能力外,不能将储蓄资金全部转为投资资金,必须保留一部分作为准备金。事实上,这种储备的存在,形成了社会资金投资与储蓄的不平衡缺口。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财政发行国债主要是针对这个缺口,也就是发行银行准备金。由于国债信誉最好,变现最方便,可以像银行一样发挥这种特殊作用,财政通过发行国债吸收储蓄,不仅失去了特殊功能,而且侵犯了银行信用的社会融资功能。

2.发行国债是行使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而银行储蓄只是表现出一种金融信用关系的存在。

国家所从事的经济建设不同于一般的市场经济活动。在传统体制下,中国实行中央集权,即一切经济活动都由国家控制,这是改革的对象。现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负责的经济建设仅限于基础设施等非竞争性领域,一般不涉及竞争性领域的内容。这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应用。

国债的发行就是要发挥国家的这种经济管理职能的作用。国家可以通过投资国债来有效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相对而言,国债的作用是银行储蓄无法比拟的。过去在中国,号召人民节约也是一种政治动员,是中央集权经济体制的具体体现。人们总是强调储蓄是用来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的。现在过渡到新经济体制后,传统观念早已改变,银行储蓄已经回落到一般的市场经济行为,只体现个人与银行的信用关系,不具备直接投资国家经济建设的意义。

3.国债利率应该是资本市场的基准利率,银行储蓄不能起到这个信贷工具的作用。

国债由中央政府发行,由国家信誉担保,所以有金边债券的美誉。相对而言,这是一种安全性高、融资规模巨大、变现方便的信贷工具。换句话说,与国家发行的货币相比,国债是仅次于货币的信用凭证,几乎可以起到准货币的作用。因为国债的流动性最强,流动性最方便,所以国债的利率只能是所有信用工具中最低的。因此,国债利率客观上应该起到基准利率的作用。在资本市场上,规范的市场运作要维护国债利率的基准利率地位,任何不能使国债利率成为基准利率的市场信用关系都必然是不规范的。同样,国债的这种信用功能是银行储蓄所没有的。在国债存在的前提下,银行存款利率不应该也不应该被允许成为基准利率,除非金融市场的信用关系被扭曲。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国债利率高于银行储蓄利率是不正常的,是国债发行不符合现代资本市场基本运行方式要求的明显表现。[编辑本段]发行国债1,国债发行价

公平价格问题。也就是说,发行价格等于其面值。债券到期,国家要以这个价格还本付息。

打折出售。即发行价格低于债券的面值。债券到期时,国家需要按面值还本付息。它不同于贴现发行。

溢价发行。即发行价高于债券的面值。当债券到期时,国家只支付债券面值的本金和利息。

2、国债的发行

公开募股法。即在金融市场通过公开招标发行政府债券。

根据招标标的,国债发行公开招标分为支付期限、价格和收益率三种形式。

根据中标规则,有单价投标(荷兰式)和多价投标(美式)。

轴承方法。即金融机构接手全部国债,然后转向社会销售,未售出部分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

销售方法。即政府委托营销机构利用金融市场直接销售国债。

支付和发行法。即政府应该支付现金而不是政府债券。

强制分摊法。也就是说,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强迫其公民购买政府债券。[编辑本段]偿还国债1,偿还国债的方式

分阶段逐步偿还的方法。即一笔国债规定几个还款期,国债到期时本金全部还清。

循环提款还款法。即按照国债编号定期抽签确定一定比例的国债进行偿还,直至偿还期结束,通过抽签方式清偿全部国债。

到期一次性偿还法。也就是说,国债按照到期日的票面面额一次性还清。

市场购销补偿法。即从证券市场回购国债,即使到期,这种国债也已经全部由政府持有。

用新的还款方式取代旧的还款方式。即通过发行新国债来交换到期的旧国债。

2、偿还国债的资金来源

通过预算。政府将把国债年度偿还额作为财政支出项目列入当年支出预算,正常的财政收入将保证国债偿还。

使用财政盈余。当预算执行有结余时,这部分结余将用于支付当年到期国债的本息。

设立偿债基金。政府预算设立偿还国债专项基金,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专项资金设立专门用于偿还国债的基金。

借新债还旧债。政府发行新债券作为偿还旧债的资金来源。实质是债务期限的延长。【编辑此段】我国国债发行转型正处于国债非市场化发行时期。每年国家发行国债,都要进行各级政治动员,甚至动用行政摊派的手段。国债发行完全市场化后,人们看到每年国债的发行引起银行储蓄的大动作,相当一部分人用银行存单购买国债。这种现象直接说明我国国债发行不规范,不符合国债性质。因此,在准确界定国债信用功能的基础上,未来我国国债发行将实现以下变化。

1,主要面向居民,以面向金融机构为主。

为了弥补投资缺口,国债发行必须主要面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国债主要面向居民发行,国债投资的特殊功能几乎被放弃。国债的发行和银行吸收储蓄基本类似。而且,为了吸引居民购买国债,国债的利率总是高于银行的储蓄利率,相应地使得国债利率失去了基准利率的地位。因此,要规范国债市场,最基本的要求是改变发行对象,从主要面向居民个人转变为主要面向金融机构,特别是主要面向各大商业银行。这种变化意味着银行不再是出售国债的机构,而是购买国债的主力。就此而言,停止商业银行向居民销售国债,应该是中国国债市场走向规范的一个明显标志。

2.从发行与银行存款品种相同的债券,到发行与银行存款品种不同的债券。

目前的国债发行类型和银行存款基本没有区别。1年期国债、2年期国债、3年期国债、5年期国债对应的是银行的1、2年期、3年期、5年期定期存款。随着发行对象的变化,国债的发行品种也必须变化。根据发展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需要,凭商业银行准备金发行的国债应为1年以内的短期国债,即期限为4周、8周、3个月和6个月的国债。如果发行对象发生变化,从以居民个人为主变成以金融机构为主,而发行品种不变,那么发行对象的变化也是没有意义的。换句话说,发行品种的变化与发行对象的变化有关,是一变再变的关系。就国债市场而言,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品种都要规范到位。分配种类的确定是根据分配对象的需要来设置的。具体来说,商业银行用准备金购买的国债只能是短期国债。美国是一个国债管理体系成熟完善的国家,向金融机构发行的国债都是短期国债。中国国债市场的走势不是唯一的,但遵守国际惯例,转向发行短期债券,应该是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此外,国债不仅可以发行给金融机构。当主要发行对象锁定在金融机构,即商业银行承担购买国债的主要任务时,不排除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向居民个人发行少量特殊类型的国债。这些特殊种类的国债期限一般都在10年以上,最长可达30年。这不是在银行存款品种上,而是国债发行品种不同于银行存款。在一些长期发行国债的国家,大多是向居民个人发行,而避免发行银行存款期限相同的国债。这种国债可以免征利息税,主要是居民个人购买用于子女教育支出或者个人资产储备,对稳定居民生活非常有利。为了改变我国发行国债的品种,不仅要发行面向金融机构的短期国债,还要开发面向居民个人的新的长期国债。

3、从受托银行到居民个人再到金融部门设立自己的国债发行机构。

长期以来,我国国债主要是向居民个人发行的1年至5年期债券,因此财政部门不得不委托银行系统代为发行该债券,同时支付高额的代理发行费用。各大商业银行也瞄准了这笔巨额代理费,不惜血本,蠢蠢欲动。人们从银行取钱买国债,是因为国债利率比银行储蓄高,国债利息收入不纳税;银行卖国债是因为有固定的发行费可以入账;买卖双方都有利可图,但就社会而言,他们付出了不必要的融资成本,因为用来买国债的钱已经很好地保存在银行里,可以由社会集中使用。实在没必要白转,增加利息和发行成本。因此,改变发行对象后,国债不再主要向居民个人发行,银行储蓄搬家的情况不会再发生,银行发行国债的历史将终结。在这个前提下,金融部门必须建立自己的永久发行人。这种国债发行机构不同于行政摊派时期的国债管理部门,也不同于作为代理发行机构的银行业务机构,而是政府财政部门直属的具体办事机构。它本身不是商业机构,只是扮演发行国债的角色。该机构发行的短期债券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的长期债券面向居民个人,即不仅仅面向金融机构,也不面向居民个人,而是主要面向金融机构,面向居民个人的国债也可以委托发行。到目前为止,我国财政部门只设立了国债管理机构,而没有设立专门的国债发行机构。但是,为了完善我国国债市场,改变发行对象和品种,走世界上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发展国债市场的相同道路,有必要尽快在金融领域设立专门的国债发行机构,作为规范国债发行的基本组织保障。纵观中国国债市场的未来,国债的规范化发行和国债发行机构的规范化设立必将对其完善起到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编辑本段]关于国债法(1)国债法的概念

国债法是指国家为调整国债发行、流通、转让、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国家(政府)、国债中介机构和国债投资者参与国债时的行为,调整国债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债关系。

与民法中的债法不同,国债法调整的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金融法的主体始终是国家的特征是一致的。而且,国债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满足社会需求,实现国家职能。因此,国债法是金融法的重要部门法。但是,国债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是国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国家作为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国债法与民法尤其是民法中的债法关系密切,民法中关于债务的理论和具体规定往往可以适用于国债法。

国债法虽然属于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但与税法等其他部门法有明显区别。比如国债法的主体平等性,就明显不同于其他部门法。虽然国债法的一个主体必然是国家,但在国债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债务人与其他权利主体有权利和义务。其他权利主体与国家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一般由自己的意志决定。在国债法律关系中,它们与国家处于平等地位。此外,国家获得国债收益的权利与其还本付息的义务密切相关,而其他权利人也必须履行支付购买国债资金的义务,才能享有获得本息的权利。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债法是一部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法。

(B)国家债务立法概述

1.外国国债立法是国有的

美国;法国;日本;韩国。

2.中国国债立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债券先后在1950、1954-1958、1980发行。国债发行前,国务院制定了《国债条例》,对国债的发行、转让、利率、还本付息等相关管理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国债条例是规范我国国债管理活动、调整国债主体关系的法律依据。1968年,国家支付了全部的国内外债务本息,1968-1981年,中国既没有内债,也没有外债。1981 1 10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以下简称《国库券条例》),决定发行国库券弥补财政赤字。后来又发行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增值债券、专项债券。直到1992,每年都颁布一部国库券条例,规定发行对象和方式、发行数量和利率、还本付息期限、国库券和其他债券的贴现、抵押和转让、国债的法律责任、国债的管理机构等。1989-1991年,每年都有专项国债条例出台,规定了专项国债的发行对象、发行金额、发行期限、利率和偿还期限。现行国债法是国务院1992年3月颁布的《国库券条例》。但是,作为一部国债法,这一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一,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债,但不能监管各类国债。

二是主要规定了国债发行的有关事项,但没有规定国债的流通和使用。

三是发行没有规范的审批程序。

因此,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起草国债法,以期明确规范国债行为和关系。

国债法:指调整国债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金融法的重要部门法,其许多基本原则与金融法是一致的。调整的对象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国债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第二,国债法具有财政政策的属性;第三,国债法具有宏观调控的性质。[编辑本段]国债的优势国债有其自身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流动性强

上市国债由于在交易所上市,参与投资者众多,流动性很强。只要证券交易所开市,投资者随时可以委托交易。因此,如果投资者不打算长期持有债券以在到期时赎回本金和利息,不如投资上市国债,以确保可以顺利出售。

2.易于买卖

目前证券营业部已开通自助委托。因此,投资上市国债可以通过电话或电脑直接委托,不必像存款或购买未上市国债那样亲自去银行或柜台办理,既方便又省时。

3.收入高且稳定

与银行存款相比,各类上市国债收益较高。这种高收益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率高。上市国债在发行上市时的收益率高于当时的银行存款利率。二是在享受像活期存款一样随时取(卖)款便利的同时,其收益率远高于存款利率。【编辑本段】特种国债特种国债有特定的用途,是国债的一种。但不是为预算赤字融资,同时也不同于通过发行普通国债筹集资金的目的,一般以提高收入为目的。

根据相关规定,这种国债属于特种国债,要看具体发行多少,是否适合普通投资者投资。

国债是政府发行的债券。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债券,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信誉度较高,被誉为“金边债券”。

为了有效地发展中国的国民经济,增强中国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除了适度规模的普通国债之外,中国政府还定期发行一定数量的特种国债。普通债券可分为凭证式债券、记账式债券和无记名(实物)债券,专项债券主要包括定向债券、专项债券和专项债券。

凭证式国债:国家储蓄国债的一种,可以登记挂失。债权可以用“凭证式国债收款单”记载,可以提前兑付,不能上市流通,自购买之日起计息。

记账式国债:债权以计算机簿记形式记录,无纸化发行和交易,可登记备案。

无记名(实物)国债:是实物债券的一种,以实物凭证的形式记载债权,为无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

定向债券:为筹集国家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采用主要从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基金”)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中筹集的债券,简称“专项定向债券”或“定向债券”。

特别国债: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财政部于8月向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了2700亿元长期特别国债,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

特别国债。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于1998年9月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发行了10年期附息国债,年利率为5.5%,用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设施投资。

发行特别国债购汇的必要性;

有利于抑制货币流动性,缓解人民银行的对冲压力;

有利于促进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

有利于减少外汇储备规模,提高外汇业务收入水平;

有利于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