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描述《唐律疏议》的内容和主要内容,说明《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特点: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的封建王朝。特别是李世民称帝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进了唐代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的空前发展。唐朝成为继汉朝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唐律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中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时期的产物。从唐律的内容来看,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体例完善,结构严谨,学科简明,宽度适中。体例的完善意味着一部唐律,几乎囊括了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是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唐律》有如此完美的体例绝非偶然,因为唐初社会稳定,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封建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已经呈现出来,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同时,自秦汉以来,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极其丰富的经验。

严谨的结构主要表现在名例章节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的相互照应,尤其是条文的顺序,体现了立法者的主题,统治者利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轻重缓急,让人一目了然。规则之简单,宽简之中庸,在历代秦汉律中都有所体现,并以繁而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为一件事,法规紊乱。西晋修法,大幅减少了汉朝的法律,北齐的法律定为12,949条,有所进步。唐朝沿袭隋制,实行从简从宽的原则。有12法,502法,被后人继承。以唐太宗修改贞观之法为例。“摆脱烦恼,化重为轻的人,是赢不了纪律的。”显示了唐律的上述特点。

再看唐代文章体例安排的逻辑顺序,结构严谨,一环扣一环,文章简洁,宽度适中,反映出唐代的立字技术已经到了相当成熟的阶段。

第二:礼刑结合,礼法统一。礼法结合,德刑结合,始于汉武帝时期,魏晋南北朝以后进一步结合。到了唐代,礼仪的基本精神成为立法的理论基础。《唐律·名例》中有云:“德为政教之本,刑为政教所用,即使是萧阳秋所作。”说明道德、礼义、刑义的关系,三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在亦舒的帮助下,唐代统治者赋予道德和礼仪以法律的内容。比如,为了解释“谋反”,我引用了《公举传》的云:“你的亲人没有将军,却要受到惩罚。”这样就证明了在“将军”不执行的情况下,必须严厉镇压谋反罪。因为按照礼的要求,“唯子为臣,唯忠为孝。”在封建社会,忠孝是最重要的道德标准。忠君孝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最高标准。赋予其法律的内容,违反这一最高标准,将构成严重犯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这种精神几乎贯穿了《唐律》的第一条。

第三:宽严相济。据史书记载,唐太宗和李世民“以宽治天下,但在刑法上尤其谨慎”宽恕意味着提倡使用轻刑。唐初,统治者亲眼看到隋朝严刑峻法,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了“民怨天尤人,天下大乱”的局面。以此为鉴,他们从长治久安的目的出发,在贞观年间修订旧法时,将流放犯的死刑减为92条,徒刑减为71条。其他那些斩断烦恼,变重变轻的,令人难忘。纵观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只有《唐律》规定的是最轻的。主要表现在:(1)根据唐律,法定刑有掴、棒、徒、流放、死刑五种,共分二十等。死刑只通过勒死和斩首来执行。(2)基本上一罪一罚。唐朝以前或以后,有时一罪两罚三罚。(3)刑罚加减原则较轻。比如死刑一般不加刑。如果加上死刑,只会被绞死,不会被斩首。(4)是唐太宗为了代替可杀可不杀的死刑犯而创造的。被判死罪而不杀者,流三千里。一般被流放后会服役一年,而役流是服役两年,也就是服役两年,服役三年* * *,所以叫“役流”。总之,轻刑原则贯穿于每一部唐律。

慎刑是指对罪犯量刑时采取谨慎的态度。唐太宗曾对部下说:“处理普通罪行时,应先判断事情的严重性,然后再加刑。”至于死刑,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行刑前要反复审查并向皇帝报告,首都“两天五重复”,各州“三重复”,表明了慎重的刑罚态度。由于实际制度的原因,史记使“多人活着”。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冤狱。

二、唐律在法律文化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

由于其历史条件,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承袭了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成为典型的封建法典。因此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的典范。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清代学者孙星衍曾说:“不读唐律,不能知道先秦的法律法规适合改革。”换句话说,读了唐律,就能明白历代律法的关系和来龙去脉。纵观中国历代法典的发展变化,正如孙氏所说。

由于唐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高度发达,成为当时世界上文明先进的国家,与各国的经贸关系和友好往来十分频繁。许多国家,特别是东亚国家,派遣使节和大量留学生到唐朝学习中国的先进文化和各种法律法规。唐律中有一条“将外国人变成外国人”的规定,以调整外国人在唐朝居留期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因为唐律是典型的封建法典,符合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和需要,他们在学习中华文化的同时,也把唐律引入自己的国家,结合自己的情况制定自己的法典。在亚洲,最突出的是日本。我国著名历史学家郭沫若指出:“隋唐时期,许多日本僧人和学生来华学习,几乎把中国的文化和各种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都输送过来了。”当然也包括法律文化。正如日本学者桑藏所说:“中国的大宝法一般采用唐律,但这是在考虑了中国的国情之后才采用的。”如《唐律》中的“八议”存为“六议”,删除了“议”“议”。将“十恶”改为“八害”,删除“不和”、“内乱”。刑罚制度仍以唐朝的五刑为基础,即刑、杖、缓刑、流放、死刑。但流放不算英里,分为近流、中流、远流三类。大宝律所规定的入宫、犯罪、斥骑御宫、私渡关隘等罪名,都与唐朝相同。据《朝鲜史》记载,朝鲜古代法典说:“朝鲜世代之制,一般为唐朝所仿。至于刑法,亦按唐律用之。”越南古代刑法也“参与隋唐”。可见,唐律的影响不仅达到了唐以后的宋元明清,还达到了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国家,成为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的独特代表。其对世界封建法典的影响堪比罗马法。所以说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中保存至今的瑰宝,应该是非常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