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宋谏制度的差异

可以批评皇帝的决定,这在某种程度上包含了言论自由的原则,常常让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史的人感到很有兴趣。这个原则历代都有实行,虽然有时候难免流于形式。各个时期向皇帝进谏的奏章和奏折,以奏折的形式保存在官方史书和国家档案中,流传至今。这些奏折是谏诤制度实施的证据。谏又叫谏、谏、直谏、规谏。“谏”字在汉语中的独特含义是挑战皇帝的绝对权威。在这方面,谏不同于监,是对官员的权威提出异议。然而,谏和监督都是对国家机器运行的监督机制,在这方面,它们有共同之处。

在中国的政治传统中,天子——皇帝垄断一切权力,所以孟德斯鸠式的分权制在中国的国家机构中无处可寻;但要行使皇权,还是要建立一套机构和制度。这一制度和体系在中国漫长的政治历史中不断完善。虽然从政治角度很难区分类别,但从技术角度来看,担任各种职务的官员履行各自的职责。中国的政治机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辅助皇帝决策,一类是执行皇帝的决策。从技术上讲,这两类在国家机器内职能明显不同的机构之间的区别,类似于现代国家的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的区别。然而,在政治上,它所基于的皇权概念不同于立法机关的经典概念,所以我称之为指示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的区别。基于这种区别,检察的职能是监督行政机关是否正常运转,所以属于执行机关;谏的作用是监督皇权能否做出好的决策,所以属于指令性组织。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伴随着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诞生,伴随着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确立,伴随着封建帝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两大制度,一是御史监察制度,二是对官员的训诫制度。御史,又称台官、宪官或巡视员,是皇帝的耳目。他的工作是防官恶,大清大义,主要用弹劾来监督。谏官又称言官或墙官,负责讽刺人,监督方式主要是谏驳,审查诏令。台湾的官员对数百名官员的言行进行对照检查,对官员进行对照训诫,以纠正皇帝的决策失误。这两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封建社会监督体系。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的国家事务中,已经有监察的因素或活动。春秋战国时期的御史就有监督的使命。但这一时期专职监督机构尚未产生,作为严格的监督制度也尚未建立。

(2)秦汉形成阶段。秦朝建立了御医署作为中央监察机构,并在地方一级设立了县御史。汉朝继承了秦制。与此同时,中央政府设立了内务府,同时增设了宰相司直和校尉李思为中央监察官。设立了13个地方部门对地方的2000石官员进行监督,并制定了第一部专门的地方监督条例。给官员和医生出主意的官员也出来了。

(3)魏晋南北朝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从少府中分离出来,直接听命于皇帝,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力扩大,从皇太子以下事事纠正。谏官制度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的谏官藏书省。

(4)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立了御史室、秘书室和抽风机室,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代有台院、殿院、茶院三个院落,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当地被划分为十个(后来增加到十五个)监测区域,形成了一个相对严密的监测网络。谏官组织分为中书、门下两省,形成谏台并存的局面。

(5)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到了宋代,谏院设立,台湾的谏官权力开始混杂并趋于统一。地方监察署设监察署和法官,直隶皇帝。元朝废除谏院,统一台谏。地方设置了御史台,管辖22个监区,每个监区都有一个防止腐败的特使(惩监司),从而使中央和地方在监督机构中融为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套监察法规。

(6)明清时期的严谨阶段。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随后停止谏议朝廷,设六部,以事务为主,成为六部独立监察机构,纪道兼备。地方根据御史、省刑部设置十三个巡检司,同时设置巡抚,形成三级地方巡检司网。到了清朝,六科划归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中国古代最完备的监察法典《钦定遵纪法》。这一时期,中国的封建监察制度达到了历史的顶峰。

第二,中国古代的谏制度。

谏书的历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从汉代到宋代的建立和发展阶段,元代的搁置阶段,明清的变质阶段。然而,由于谏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很难解释清楚它的演变过程。以谏为职的官员称为谏官,也形象地称为言官,但言官也指监察官。监察官属于都察院,谏官从来不属于一个统一的组织。规劝的责任通常由规劝者和给予者共同承担;从字面上看,赐物就是掌管朝政,但实际上赐物也有劝谏的使命。谏包括诵和驳。如上所述,背诵是针对皇帝提出批评意见,通常是书面形式。如果申诉人是政府审议机构的成员,也可以口头申诉。封锁指的是月亮的一个程序:当谏官认为含有皇帝旨意的诏书或其他文件不合适时,就把它们封起来,退回去以示反对。

(1)秦汉时期,谏官初为官,皇帝将谏议委托给私人顾问,头衔为侍中、常侍、三戚常侍。这些谏臣大多是秦朝的武将。在汉代,担任源官的官员身份不同。汉武帝(公元前1465438+公元前0-87)任命没有官职的孔安国为谏官。谏官人数由皇帝任意决定,长期可达数十人。到了东汉,谏官成了官。

(2)六朝时期,中央组织进一步完善,逐渐分为三部分:尚书省负责执行,中书省(又称内书省)、门下省负责批示。中书省代表皇帝起草上谕,厦门省联系中书省和尚书省,即传达指令和执行机构。它一方面将皇帝的旨意传达给执行机构,另一方面又将执行机构呈上的文件转发给皇帝。谏诤的使命由门下省承担。此时,封锁已逐渐成为一种统治,不仅可以拒绝官员向皇帝提交的奏折,还可以将皇帝的命令退回中书省。

(3)唐继承了前代的制度,并对其进行了很大的改进。唐太宗(公元626-649年)非常重视谏制度,此时的谏使命由门下省和中书省共同承担。门下,省里设了四个助理员,四个左大夫,四个左骑侍从。中书省有四个右谏大夫,四个右骑常侍。唐朝创设了两个官职,分别是补缺和收遗,分为左、右,左调下省,右调中书省。补充说明和拾遗都是训诫者,他们负责保管其他训诫者提交奏章所用的四个箱子。

(4)宋朝皇帝继续重视谏制度。宋真宗(997-1022)下令修订了大型书籍《辞赋元规》,其中包括了从古代到五代的379部著名的谏书。宋朝对唐朝的中央机构进行了改革,中书管民政,枢密院管军事,两者都是中央的主要机构,置于禁令之下;门下省放在宫外作为府衙。从此门下省从指令机构变成了执行机构。谏官都聚集在新建的谏院内,谏院内设有鼓楼,负责管理继承唐朝传统的谏书箱。另外还有检察院,负责审查训诫。谏院的职责不仅限于监督皇帝的文件,还包括各级官员的文件,尤其是宰相的政务活动,因为宰相是给皇帝出主意的人。这样,谏和监督就不再那么清晰了。宋代普遍设置了五代时偶有出现的“言谏”官职,担任此职的人大多被任命接替因失职而夺官的检察官。宋朝皇帝采取这些措施,是为了加强各机构之间的相互牵制。散手骑手属于夏侯省,由夏侯省主加封。它由六个房间组成,对应于厦门省的六个家庭。

(5)契丹的辽朝、女真的金朝和蒙古人的元朝,虽然形式上保留了谏制度,但实际上已经完全废弃了。这些朝代每一个都有自己以可汗为中心的贵族政治参与体系。汉族谏官的职责要么仅限于礼仪(辽代南官署谏官只起诉汉族官员),要么名存实亡(元代只剩下御史管理宫务)。但金朝建立的地方监察机关在元代得到加强,蒙古统治者不允许汉人担任监察官。

(6)明太祖(公元1368-1398)在1368年元建明灭亡后,继承了元制。不仅没有恢复被金朝废除的下属各省,还废除了中书省,把指令性机构降为内阁,有六个大臣由皇帝直接管辖,没有宰相。给东西要废除,建议调到六处,隶属总政处,负责处理指示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的法令等文件;六科对应六系。而原本负责向皇帝进谏的谏官的职责,现在变成了监督各级官员,类似于谏议。明朝之后统治中国的清朝,进一步强化了皇帝的自主决策。1723年,六科并入都察院,负责监管各省十五科。

以上是中国谏制度的简史。需要指出的是,谏制度对皇权过于集中有一定的矫正作用。这在唐代谏制度的黄金时代表现得尤为明显。众所周知,魏徵、方、王珏等谏官都对唐太宗有很大影响,在其他皇帝在位期间也有很多这样的案例。据顾统计,对皇帝诏书不屑一顾的谏臣不下十人:

唐中宗统治时期的魏文(683—684,705—7l 0);

唐德宗统治时期(公元779-805年)的高远、薛存成、范丽;

唐宪宗统治时期的魏弘景(805-820);

唐穆宗统治时期的崔志(公元820-824年);

唐文宗年间(公元826-840年)为大漠。

唐武宗时期(公元840-846年)的郑肃和韩琦;

郑和萧其芳在(846-859)统治时期。

当代史家谢著有《唐》五十四卷、五十五卷、五十六卷。从唐初至唐懿宗初年(公元859-873年),被封16次,有效11次。14谏,11有效;16次补缺或捡残,6次有效。

宋朝给后人留下了两部著名的劝诫书。一本是范仲淹在谏官欧阳修的推动下于1043年撰写的《答手沼十事》,另一本是王安石于1058年在江东刑狱撰写的《万艳书》。范仲淹的《劝谏书》标志着清朝(公元(1041-1048)改革的开始,而王安石的《劝谏书》则拉开了熙宁(公元(1068-1077)改革的序幕。之后,虽然皇帝仍然重视谏,但官僚干涉谏的政治影响大大削弱。

事实上,谏的整风作用只发生在开明皇帝身上。换句话说,皇帝的意志决定了谏的命运。因此,当元朝加强皇权制度时,谏诤制度急剧衰落。因此,谏制度不是民主制度。那么,有些朝代的谏制度是如何发展起来的呢?原因是帝制是建立在一些政治和社会价值观基础上的。当这些价值观受到不良政治的威胁时,谏制度有助于在最高政治权力层面表达这些价值观。皇帝之所以能在符合劝谏原则的前提下接受劝谏者的异议,是因为皇权认可这些早已被儒家经典阐明的原则。《孝经》第15章的题目是《劝诫》:“曾子曰,...过去,天子有七个争权夺利的大臣。虽然他没有办法,但他没有失去他在世界上的地位。有五个王子争夺大臣。虽然没有办法,但是他们也不会失去自己的国家。大夫有三争臣,虽无道,不输家。读书人若有朋友,绝不会留下你的名字。如果父亲有一个儿子,他将不会陷入不公正。所以,不义之时,子不能与父争,臣不能与王争。”《世君》一章对此又补充道:“君子之事,必以忠信思而补之,必让其美而救其恶。

可见,谏基本上是一种义务,是孝道所要求的严格义务。在中国谏的传统中,这个义务不是一句空话。很多忠臣不怕谏罚,把自己关进大牢,斩首示众。明代对谏臣的镇压尤为残酷,谏臣牺牲精神也最为突出。现代人谢屈原在《明代著名谏臣研究》中指出,死于谏的大臣多达40人。哈利的故事广为人知。他在向明世宗(公元1521—1566)进谏之前,为自己准备了一口棺材。

既然进谏是一种义务,它就不是一种权利进谏之所以被认为是合法的,是因为它是一种受到尊重的义务,尤其是受到开明皇帝的尊重,而不是因为它是一种提出异议的民主权利。谏是一种道德权威,是那些自认为最能体现社会价值,并准备献身捍卫这些价值的人的道德权威。所以中国的谏制度所体现的精神,是建立在对士人修善的高尚品格的认可之上的,这一点连皇帝都不否认。换句话说,谏制度与民主无关,而是一种不同于官僚政治的“士治”,即它是文人学生精英以其节操所施加的影响。

从黄宗羲(公元16100—1695)在伊名等着参观时提出的各种改革方案中,不难看出中国谏制度的性质是“士治”。黄宗羲主张在全国各地建立书院式的学校。对他来说,学院不仅仅是一个教育机构。既然培养了士人,自然也就培养了传统的谏阻精神。他认为所有书院的山领导都应该有这种皇帝也必须尊重的精神。他写道:“大学士献酒,当推当日大学士,重于丞相,或丞相退。天子每天都来国子监,丞相、六部尚书、谏官都跟在后面。向南方敬酒讲学,天子也在弟子之列。政有所缺,酒献直言。”本文对林东党员的政治遗产、晚明禁止书院和清政府拒绝开放书院等问题的看法不予讨论。我只是想提请大家注意一个事实,黄宗羲的幻想在他对谏阻机构的设想中得到了清晰的体现。在他眼里,谏院是文人学士治国的地方。帝制垮台后,中国知识分子接受了民主的概念。但是他们理解民主的真正含义吗?人们不禁要问,在“五四”以来争取民主的知识分子心中,是否混淆了争取自由和抗议权这两个目标,从而损害了斗争的意义。所以,在中国,和在其他儒家国家一样,反对独裁的结果是鼓励威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