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初期的农业政策是怎样的?

更详细的,如果不是写论文,随便挑个题目答一下。(1)土地政策1。鼓励开垦。顺治元年以来,清政府把呼吁流放和鼓励垦荒作为一件大事。一是填海宣布归政府所有,填海由政府颁发印章执照,明确产权,保护填海的土地所有权。顺治六年四月,明确宣布“无主荒地,州县官赐印证,土地永垦。”有主荒地,让原主人开垦,官方给牛和种子。后来又作了补充规定:“有主荒地,原主人不能开垦,当地官方另招一人耕种,给其加封,永远接管生意,原主人不能白争。”顺治十四年,宣布将“永远承办事业”改为“永远做自己的事”。康熙二十二年规定“弃荒地”:“凡土地数年不耕者,弃之。如果以后被人栽培,不准再问原主人。”第二,放宽荒地豁免期。关于征免屯田,顺治元年八月,宣布“三年开荒”。次年,荒地分为三类:新开垦的土地免租一年;“荒野,三年后。熟弃之田,赐一年。”顺治六年后改为“六年耕田,有司官亲自查收熟亩数,爱抚核实,请示后,才议收钱粮。六年前,不准征税,不准差官。”康熙年间,这一政策不断调整,允许三年后再延长一年,最长可达六年、十年甚至十五年。第三,政府补贴牛和种子。为保证复垦进度,当地政府将在耕牛、种子、口粮等方面对复垦有困难的农户给予补贴。资助方式是借钱,或者春天借,秋天还,或者分期还,次年还一半,分三年还。第四,填海量作为评价官员的条件。顺治六年提出:“各州县以招人劝耕之量为利弊,政府以催督之勤懒为重。每年年底按摩都是分开打。加载测试。十四年具体规定:“总督对一年内耕种2000公顷以上者,应予记录;面积6000公顷以上的提升一级。道孚围垦达到1000公顷以上的,记录下来;两千多公顷,加一级。州、县开垦到一百公顷以上的,记录在案;三百多公顷,加一级。卫生官员耕种了50多公顷,记录在案;100公顷以上的提升一级。文武乡绅耕种50公顷以上土地的,会被在职者记录在案,担任官员的会被授予牌匾和勋章。"

2.开垦农田。到了清朝,照搬了明朝的平民和军屯的老办法。顺治元年八月,制定了屯田开荒令,“凡县内无主荒地,一律分给流民和官民。”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民屯垦荒,各省设立屯道厅,屯道一员,县内同知二员。“专事垦荒,监督垦荒,派遣帝国到处巡视荒地。各州县也根据当时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直隶规定:“官佐耕牛者,得种子三分之一;民有的,当年拿一两,三年拿一个。陕西xi安、凤翔两府规定民屯,“每公顷给牛五两银子,每亩七亩,加银一分。”每公顷有四个工人,给银八钱八分,全部用于支持图书馆。“军营是组织军队耕种土地的地方。顺治实行三年制军营管理制度,“设卫守备,掌管屯田。还确定将军千人,将军百人,防务分家。把守卫换成Tunding。“六年时间,还做了一个卫生所租用农田的案子。果树菜地每亩苇田1斗,麦田6升,杂粮4升。据记载,顺治十年间,陕西军屯、榆林收获米邑1580石4斗5升,靖边道收获米邑2254石6斗。在湖南省威屯、吴、岳、常四省,共采集到4230石、4斗、5升。

3.机具外壳。这是满足满族贵族和八旗官兵要求的政策。随着清朝的入关,满清贵族、官员、满蒙汉八旗官兵、奴隶也涌入北京。这些八旗官兵在入关前享受“规划批地”的优惠待遇。入关后甚至自称胜利者,索要土地,成为暴发户。基于这种情况,清政府在顺治元年十二月下令:“京畿附近的郡县居住着大量的无地者,还有明朝的皇亲国戚,如、宫、宦官,死于乱局。.....一直到国王、大臣、士兵等。”。然后顺治二年九月,第四年正月,奉命占地。圈地区域最初被限制在北京附近300英里以内。后来逐渐扩大。“如果它不到三百英里,它将远至五百英里。甚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宁夏、四川等地。圈地的方式是房部会同司派满官到各地,引贾定等人到村里。”我们会花很多时间在对方身上,两次乘坐前后会拿绳子来记,四周会总结。每一圈有几百天。“据不完全统计,至康熙5年,共占用土地166838公顷,各省旗占6万公顷,共计226838公顷,占当时全国耕地总面积5395262公顷的1/23。其中河北省玉田县原土地5216,面积88亩。顺治二年后,公司被授予屯田粮矿权,只剩下617公顷私有土地,占全县耕地的88%。雄县有私田4400多公顷,清初占旗地3516公顷,占全县耕地面积的70%。这些圈起来的土地分给了满清贵族和八旗官兵,他们建立了田庄,利用奴隶和农奴进行生产。为了保证八旗贵族田庄的劳动力,清政府实行收费法和逃亡法。收费方式不仅允许八旗贵族“向穷人收取服务费”。甚至强迫人冲锋,“那些不愿用言语恐吓、用权力威胁的人,以及各种工匠,都会竭尽全力去挤绳子,确保冲锋。“逃犯规则是一项惩罚被公司指控的逃犯的法律。顺治三年,规定第一次出逃者,鞭打纹身,归还原主。三名逃犯被处决。隐人是佛法,只是没有家世记载。邻居九尺长,各有一百鞭,他们迁徙到偏远地区。据清代李在《国首商略》中记载:“捕逃之案,先为禁闭,一旦有容身之所,虽亲如父子,留宿一夜后,仍照常用刑,使王父子视如仇敌,一旦收手,立即解决。”因此,惩治一个逃犯往往“牵连几十人鞭笞居民”。清初实行的圈地政策和充逃法的制定,反映了满清贵族的野蛮和落后,是他们逆历史潮流而动的重要表现。这一政策的实施,引起了该地区农民的强烈反抗,也加剧了清朝统治集团中满汉官僚与地主的矛盾。为此,康熙八年六月,清政府决定废除圈地令,宣布“从此以后,永远停止对私人处所的占用。“今年被圈出来的会被勒令退回。”康熙二十四年,重申绝不允许占用私人开垦的土地。

4.实现重命名的字段。这是对明朝藩王所占土地的一种衡量。在明朝,藩王占据了大量的土地。明末农民战争冲击后,很多藩王被杀或逃亡,所占土地大部分归原民所有。康熙登基后,决定清理这些土地。康熙七年十月,下令樊明废除诸侯国的财产,改价出售。这一政策公布后,引起了农民的不满。为此,八年三月,清政府作出“给原种耕种”的决定,照常征粮。把这些土地变成私有财产,“号改名为地方,永远是世界产业”。据不完全统计,更名田涉及直隶、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湖北等八省,总用地面积166829公顷。其中河南和湖北最多,占全国更名字段总数的一半以上。(2)税收政策。清朝入关后,为了赢得民心,非常注重减轻百姓负担。在纳税服务方面实施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有:

1.明末取消三日加。顺治元年七月,即占领北京两个多月后,清政府在其《摄政王令》中向官、兵、民宣布,自顺治元年起,所有附加派系,如廖俸禄、剿饷、练兵、召等,一律免除。十七年,诏谕:“天启、崇祯年间,加派官员,免其刑.....如果贪官破例,私自多派人来扰民,执政者要根据题目注意问题”。这个政策的基本点是取消明末除正额之外增加的各种附加派。2.税收减免。清朝初年的减免税大致有五种:一是对屯田粮的减免税。按照清朝和明朝的制度,田赋的征收是以政府掌握的土地数字为依据的。自明末以来,华北、江南两省出现了大面积的不毛之地,不可避免地会将屯田税粮摊入耕地。当时,魏曾说:“屯田的粮食不仅加到耕地上,而且送到了亩田里,农民陷得很深。土地越贫瘠,欠得越多。”针对这种情况,清初指示各州县区分荒地和耕地,宣布免除土地税和粮食。如顺治八年,山西屯田粮额为15000顷,直隶、山东、河南、陕西等地粮额免除。二是减免水旱灾害地区的税收和粮食。救助金额根据当时当地受灾程度确定。顺治初,灾八至十分,十分之三免;五至七分,免两分;四分送一分。康熙十七年,由六分改为十分之一,七分改为二分,九分改为三分。这种免检,“一年几省,一省几年。”第三是避免积累债务。由于种种原因,各省的税粮往往不能足额缴纳,形成积压。康熙四十五年,直隶、山东奉命免除今年的欠款。同时宣布山西、陕西、甘肃、江苏、浙江等12省,丁银2120000,石粮105000为奇,予以豁免。四是实行轮岗。鉴于国家财政的改善,从康熙五十年开始,全国各省分为三组,依次豁免,一年若干省,三年一次。五是免除租户。康熙四十九年宣布:“以后各年,地主免七分,佃户免三分,这是法令。”租户免三分,从缴纳的地租中扣除。这种豁免在以前是很少见的。清朝的减免赋税是在康熙年间实行的。据统计,康熙年间,“前后扣税数,据房部统计,已逾一亿。3.改进税收征收方式。从明朝开始,户口本、土地书都丢失了。顺治改袁,即命备户籍。三年剪辑一次,然后五年剪辑一次。顺治三年,责成户部和地方政府编纂《赋赋全书》,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由于战争,编纂工作遇到了困难。11至14年编《赋赋全书》,各郡两册,一册为部,一册为学宫,详载上中下三田。他还编了一个黄皮书,记录户籍增加的情况,详细记录老管、新收、辞退、实有人数。两者内外互为表里,送于民知榜,杜绝官渔猎敲诈。康熙上台后,一方面重修《复福全书》,同时从革除赋税之弊的角度出发,停止出版《支一游丹》,将两通连载票改为三通印票。还采取滚动票据的方式,让种粮农民自己申报,亲自交钱。人们在评论康熙朝征收田赋的方法时说:“以分田来解除人民的力量,以卷票来避免追兵,以印票(即印票一式三份)来取信于民,以不使民因输而满意。"

4.严格的玩和卖。清朝初年,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下令各县按额缴纳。对于欠国家税粮的官僚士绅,严惩不贷。“不要问大老板,无论大小,身在乡间的士绅都会改名。”现在,如果你是一个贵族,你可能会走下坡路。“比如顺治朝,松江等四州一县,欠银五万两以上,欠士绅一万三千人。调查在山东、陕西、浙江、福建、江西、广东等六省进行,严厉打击了官僚士绅拖欠钱粮的风气,从而保证了税粮的征收。

(3)手工业政策。清朝初年,面对手工业衰落的现实,在手工业方面实行的主要政策措施有:

1.废除工匠注册制度。明代工匠全部编入工匠书,称为工匠,他们从属于政府,世代互相攻击,轮班或居住坐地为国效力。这种工匠注册制度限制了工匠的自主管理。顺治二年五月,清政府决定废除这一制度,“除工匠外各省为民”,免除北京工匠价格。自然,官办手工业的工匠和政府需要的各种手工业生产,都会实行以工代值的雇佣和招聘制度。康熙三十六年,特别是实行坦丁入亩后,各省逐渐将板江银并入田或地丁征收。2.放宽经营限制。入关后应注意恢复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并确定对手行业一般只征税,不以行政权力干预生产,允许手工业者自由经营。康熙登基后,继续放宽对对手实业经营的限制。在纺织行业,取消了机器使用者“不得超过100台织机”的限制,让有实力的人可以为所欲为,发展生产,扩大业务。康熙十九年,陶瓷业废除了明朝遗留下来的“为官为吏”的规定,泥瓦匠的材料全部按工计酬,按市场价购买。盐业,明代四川井盐,多由政府经营,后改为招厨户,设官监。清初允许人们自由开矿。炊灶,挖井盐,开荒为例。三年后,科学开始了。清朝初期禁止开矿。赵康二十一年,下令商人在云南“开采”铜、铅、锡、银、铁矿,每十分税二分。进而宣布严禁僭主强占民窟,不得开官窟,并制定了激励措施。矿工纳税3000到5000,酌情给顶带。

3.官办手工业实行募兵制。江南江宁、杭州和苏州第三织造局是政府开办的纺织基地。原来三福的巨室充当机器操作工,雇了技工生产。顺治八年,各织造局自行购买原料,直接从民间招募工匠,按时间计件计酬。苏州织布局机工的工资按时计算如下:工行缎纱机一天一元五角,缎平机一天一元三分五角,采花工一个月两两,翻花工一个月五两。按件计,手帕丝1997年全折,每折两次掉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