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

当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问题时,你需要去国际仲裁机构。国家仲裁机构专门处理国际民事纠纷,如跨国劳工问题、经济纠纷、婚姻问题等。由此可见国际仲裁机构是多么的强大,那么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呢?具体内容我来给你解答一下。1.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

国际商事仲裁根据其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临时仲裁庭和常设仲裁机构。一般情况下,提交给临时仲裁庭的仲裁称为临时仲裁,而提交给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称为机构仲裁。

(1)临时仲裁庭

临时仲裁庭是根据争议双方的协议,在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一般来说,临时仲裁庭没有固定的组织、办公室、工作人员和仲裁规则。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临时仲裁曾经是仲裁的主要形式,现在仍然经常使用。从立法上看,有些国家的仲裁法规定了临时仲裁,有些国家的仲裁法没有规定。

(2)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根据国际条约或一国法律设立的仲裁组织,有固定的名称、地址、人员和办公场所设置、章程、行政管理制度和程序规则。现在,如果当事人使用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通常是提交常设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当今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可分为国际、区域、国家和行业仲裁机构。

1,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1)国际商会成立于1923,是国际商会下属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的总部设在巴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是提供更多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服务的国际仲裁机构,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它也是国际商业仲裁的主要中心。

⑵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1965年,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倡议下,该中心签署了《关于解决一国与他国之间私人投资争端的公约》,旨在解决有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于1966年生效,目前已有近100个成员国。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位于美国华盛顿,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端。

2.区域常设仲裁机构

(1)美洲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它是由拉美国家建立的区域性国际仲裁组织。1975年,拉丁美洲12个国家签署了《美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2)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业仲裁中心。它由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设立,制定仲裁规则。仲裁中心位于泰国曼谷。

3.国家常设仲裁机构

(1)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ISCC)。成立于1917,是瑞典的国家仲裁机构。瑞典政治中立,在国际上,仲裁法庭被认为是解决东西方经贸纠纷的理想机构。同时,由于瑞典仲裁制度历史悠久,拥有大量精通国际商事仲裁的专家,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具有丰富的仲裁经验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办案快速及时,国际经贸合同在瑞典约定的案件数量与日俱增。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不断发展,这个仲裁机构的声誉也逐渐提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仲裁院建立了业务联系,建议中国涉外经济合同双方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时,优先选择仲裁院。

(2)伦敦国际仲裁法院(LCIA)。成立于1985,制定并使用了伦敦国际仲裁院新的仲裁规则,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3)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0,位于瑞士苏黎世,有瑞士苏黎世商会调解仲裁规则。仲裁院受理国内工商企业之间的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由于瑞士在政治上是中立的,许多国际经济和贸易争端都提交给它进行仲裁。

(4)美国仲裁协会(AAA)。成立于1926,总部位于纽约,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它是美国最大的综合性常设仲裁机构。美国仲裁协会是一个常设仲裁机构,有商业仲裁规则。它与中国的仲裁机构建立了业务联系,中国和美国的仲裁机构通过联合调解成功地解决了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5)日本商业仲裁协会。成立于1950,总公司在东京,在神户、名古屋、大阪、横滨设有分公司。它有商业仲裁规则。除仲裁外,仲裁协会还从事仲裁员培训和与外国仲裁机构的业务合作。日本商业仲裁协会与20多个外国仲裁机构保持联系,并缔结了双边协定。

(6)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成立于1985,是根据香港公司法注册的非盈利性有限担保责任公司。它是在许多公司、专业组织、律师事务所和香港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成立的,不受政府或其他官员的影响或控制。该中心受理两类仲裁案件,即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和香港仲裁案件。它有自己的地方仲裁规则,但没有制定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仲裁国际商事纠纷时,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中心也可以通过调解或调停解决纠纷。

(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956,前身是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于1980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后于1988更名为现名,中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名称于2000年启用。仲裁委分别在深圳特区和上海设立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号码分别为1989和1990,在重庆、成都、长沙、福州和大连设立五个办事处,号码为1999。仲裁委员会及其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是一个整体,享有整体管辖权,适用统一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委员会成立时,制定了《仲裁程序暂行规则》。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先后于1988、1994、1995、1998、2000年对仲裁规则进行了五次修订。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于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根据现行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国际、涉外和国内的合同或非合同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4.工业常设仲裁机构

这是各种行业协会成立的各种专业仲裁机构。比如伦敦谷物协会和伦敦橡胶交易所下设的仲裁机构,荷兰咖啡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中国的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下属的全国性民间常设仲裁机构。它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成立的。当时,它被命名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为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8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6月5438+10月1日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采用了icc国际商会仲裁院(中国)的名称。

仲裁委员会有1名名誉主任和若干名顾问。仲裁委员会由1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主任履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委托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由仲裁委员会从在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仲裁委员会将永远设在北京。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仲裁委分别在1989和1990设立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自2004年6月18日起,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正式更名为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华南分会名称。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大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作为一个整体享有仲裁管辖权。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日常事务。

1994中国仲裁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涉外仲裁的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1956年3月31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通过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88 9月12修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那以后,该规则已经修改了五次。现行仲裁规则于2005年6月65438+10月11日修订,同年5月1日实施。根据实际需要,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也可以对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上述仲裁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在分会进行仲裁时,仲裁委员会主任和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或秘书长在仲裁规则中规定的职责,除有权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外,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和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或秘书长授权的副主任分别履行。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者变更仲裁规则相关内容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双方可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或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申请人应选择由北京的仲裁委员会或其在深圳的华南分会或其在上海的上海分会进行仲裁。做出选择时,以最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裁决。

根据2005年5月1日生效的新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受理合同或非合同经济贸易纠纷。其范围包括:

1,国际或涉外纠纷;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省的争议;

3.国内有争议的案件。

经过近50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快捷、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声誉,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商事仲裁机构之一。近年来,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数量已跃居世界首位,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以外的4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肯定,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和国务院1958 11的决定,于1959年6月5438+10月22日成立的处理国内外海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1988 6月21国务院决定将其更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1959 65438+10月8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通过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88 9月12日,修订后更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现行仲裁规则于2004年6月6日生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现行仲裁规则,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海商和物流纠纷以及其他合同或非合同纠纷,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和物流的发展。

(3)中国新成立的仲裁委员会。

根据《仲裁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设立;如不重整,仲裁机构将于1996 9月1日终止。新的仲裁机构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仲裁机构,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成统一组织。与原仲裁机构相比,新仲裁机构的最大特点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关于新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仲裁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66条规定,涉外仲裁机构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也不排除设立地方仲裁机构受理涉外案件的可能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6年6月8日)第三条规定:“涉外仲裁案件当事人自愿选择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因此,如果当事人自愿选择,地方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这有利于仲裁机构之间形成竞争态势,增强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根据仲裁法,中国仲裁协会负责制定统一的仲裁规则。地方仲裁委员会制定自己的暂行仲裁规则。国务院法制局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供地方仲裁委员会研究采用。

(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成立于1985。它是一家根据香港公司法注册的非营利性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亚洲仲裁服务的需要。该中心的董事会由不同国籍的商业、法律和其他专业人士组成,具有各种专长和资格。中心的仲裁事务由理事会下设的管理委员会通过中心秘书长进行管理。该中心的仲裁事务分为地方仲裁和国际仲裁。当地仲裁受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当地仲裁规则管辖(当前版本为1993)。国际仲裁应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管辖。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国际仲裁仲裁庭应有三名仲裁员,双方各指定一名,两名指定的仲裁员应共同选举一名首席仲裁员。该中心也可作为指定机构来指定仲裁员。该中心有一份来自世界各地不同国籍的国际仲裁员名单。仲裁地点可以在香港,也可以在香港以外。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地点的,由仲裁庭决定。除非当事人同意无需解释理由,裁决应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同时,中心还可以采用调解或调停的方式解决纠纷。

三。国际仲裁机构的职能

常设仲裁机构本身并不具体负责处理仲裁案件,但其主要职能是管理提交给它进行仲裁的案件,并确保适用的仲裁规则得到执行。尽管常设仲裁机构的具体职责各不相同,但它们一般具有以下职能:

1.接受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对仲裁管辖权进行初步审理。

各仲裁机构均设有专门办事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处、伦敦国际仲裁院登记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等,负责受理当事人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的仲裁申请。该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及其所依据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管辖权的,可以决定受理当事人提交的案件,按照仲裁规则和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仲裁费。

2.协助组成仲裁庭。

协助仲裁庭的组成是常设仲裁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如果当事人未能就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达成协议,或者在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根据许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仲裁机构指定上述仲裁员。例如,根据1998年6月+10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但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仲裁申请后30日内或在秘书处允许的额外期限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的,由仲裁庭指定独任仲裁员。如果争议由三名仲裁员审理,而一方未能指定其应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有权指定该仲裁员。根据1998年6月+10月1日生效的《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五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时,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庭指定,而不是由当事人指定。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这些仲裁机构还可以作为临时仲裁的指定仲裁员,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为管理机构。

3.撤销仲裁员的任命和替换仲裁员的任命

这是常设仲裁机构的另一项重要职责。例如,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10条,如果仲裁员故意违反仲裁协议或适用的仲裁规则,无故拖延仲裁程序,或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有正当怀疑,仲裁院有权作出撤销对该仲裁员的任命或要求其回避的规定。《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11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8条、《美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第9条也有类似规定。

因仲裁员死亡,仲裁机构接受仲裁员的辞职或回避,或者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仲裁机构也可以指定替代仲裁员。

除上述三项基本职能外,有些仲裁机构还有其他职能,如确认仲裁庭的组成;批准仲裁庭与当事人签订的审理事项;审查仲裁裁决书草案等。

以上是关于国际仲裁机构都有哪些。国际仲裁机构多种多样,负责的类型也不一样。遇到问题一定要找合适的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