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商银行的发展历程

你局《关于设立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温州民商银行[2014]第1号)收悉。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在浙江省温州设立温州民商银行。

2.同意郑泰集团有限公司认购本行股本总额29%的发起人资格;浙江华峰氨纶[9.95%资金研报]股份有限公司获准认购本行总股本的20%。认购股份占总股本10%以下的其他企业的股东资格由浙江银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三。筹建工作接受浙江银监局的监督和指导,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任何金融业务活动。

四、筹建工作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浙江银监局申请开业。不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最长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本筹建批准文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