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

解读《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意见》共分五部分,265,438+0条。第一部分从四个方面深刻论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我们理解《意见》的意义主要包括以下深刻内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完善。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是生产力的基本要素。30年前,中央作出了实行耕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战略决策,将耕地承包到户,实现了“地有其主”,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30年后的今天,中央作出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将林地承包到户,实现“山有其主”,即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民,确立农民为林地经营权的主体, 使农民真正拥有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这是农村家庭承包制从耕地到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将极大地调动亿万农民致富的积极性,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中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山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山地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6%。绝大多数贫困人口集中在山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山区。山区的发展潜力在山,希望在林。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彻底解放山区劳动力和林地生产力,极大地调动山区农民发展沉睡多年的森林,促进森林种植、林下经济、木本粮油、竹藤花卉、森林旅游、生物质能源、林产品经营加工等林产工业的大发展, 全面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林地产出率,大幅增加农民收入,必将有助于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目前,生态承载力低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生态差距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的最大差距。生态状况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极不协调。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构建现代林业体制机制,既能充分释放林业巨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又能有效提升我国生态承载力,有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意见》第二部分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必须坚持的五项原则。这五项原则是对30年来农村改革的系统总结,是实践和理论的结晶,具有丰富的内涵,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一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林地和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也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集体林地林权初始分配必须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证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权。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在将林地承包给农户经营时,应根据每户全体成员的数量确定承包份额,切实做到“以户承包,以人分山”,即突出“所有”二字,确保“人人有份”。

二要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到实惠,生态得到保护。重点是协调个人和集体的利益,处理好农民利益和生态保护的关系。在协调个人和集体利益时,首先要保证农民的利益,坚持权给民、利给民,保证农民在林权初次分配中得到“大头”,保证农民在林业生产经营利益分配中得到“大头”。同时,我们应该考虑集体的利益。集体可以保留少量林地,或者收取少量林地使用费。还可以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多渠道盘活各种林业资源,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分享林业发展的收益。在处理农民利益和生态保护的关系上,既要保证农民利益,又要保护生态,不能以过度消耗资源为代价,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这是改革必须坚守的一条底线。

三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农民有伟大的创造精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老百姓发明的。要尊重农民的创新精神,充分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改革的形式和内容。农民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受益者和操作者。要尊重农民意愿,多听取群众意见,让农民了解改革的政策、内容和方法,让农民对改革方案、过程和结果满意。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把要不要改、什么时候改、怎么改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交上去,充分发挥民智,顺应民心,反映民意。我们决不能做任何事情来取代它们,更不能强行命令和强制执行,使农民真正成为自己事务的主人。

四要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始终以合法运作为基本准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委会组织法和森林法。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和程序要符合法律,确保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改革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依法通过,其内容、程序、方式和结果应当公开。严禁闭门造车、以权谋私。同时,要处理好历史和现实的关系。对已经承包到户或者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和承包规范的,应当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特别是对于那些流转时间太长、面积太大、租金太低的集体林地,要在改革中认真研究解决,可以采取分山、调整利益的选项来合理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

五要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意见》提出的改革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是对全国的统一要求,各地必须严格遵循。但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不同,社会和森林条件也不同,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因地施策。要允许差异和多样性,就不能强求一致,搞“一个模式”。要尊重客观,注重实效,科学确定改革方案和制定政策措施,避免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要因地制宜,扎扎实实、稳扎稳打地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避免因追求速度而牺牲质量,影响改革成效。

总之,要通过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要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完善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推动全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