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的历史演变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于6月1949 10日宣告成立。新中国成立之初,根据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单行刑法,如1950《关于禁止吸食鸦片和鸦片中毒的通令》、1951《关于危害国家货币罪的暂行规定》、1952《关于惩治反革命分子的规定》和《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暂行规定》等。这些单行刑法在打击反革命、腐败、贩毒、伪造国家货币、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单行刑法颁布实施的同时,中国也开始起草刑法典。刑法典的最初起草工作是由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法律事务委员会进行的。从1950到9月1954,法工委写了两个稿: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纲要(草案)》(12章,157条,其中总则33条,分则124条)。二、1954年9月3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除前言外,共3章76条,其中第一章关于犯罪的7条,第二章关于刑罚的19条,第三章关于数罪的量刑规定50条)。这两个稿子没有拿出来征求意见,也没有进入立法程序。实际上,刑法典的正式起草应该是在1954年宪法颁布后开始的,起草小组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在1954+00年组织的。这个团队在1957年6月28日写了第22稿,1963年6月9日写了第33稿,由于政治运动的影响没有发表。1978 10,国家组成了刑法草案修改小组,修改了33稿,先后写了两稿。其间,中共中央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发扬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有力推动了刑法典的起草。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法制委员会,接手并主持刑法典的起草工作,继续做了三稿,其中第三稿为38稿,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提交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并最终在1979年7月的会议上一致通过。至此,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典正式诞生。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也在同一天诞生。这标志着中国刑事法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版)第一条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按照宽严相济的方针,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