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税收法律制度

中国的税收制度起源很早。《史记·夏本纪》记载:“自夏,备贡品。”由此可见,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有征贡制度。《孟子·滕文公论》载:“夏后氏五十进贡,殷人七十助,周人百亩花。其实一切都是一体的。”“贡赋常见于学龄期”,即以若干年的平均收成为征收标准的固定贡赋制度;帮即借,是指利用农奴或自由民的劳动来耕种公有土地的一种强制劳动剥削制度。我国历史学家陈考证了“车”的本义是“地之所入,取之于民”,认为“车”是一种按什一税比例征收的地租。虽然历史学家和近代史学家对此有各种各样的解释,但他们有一个相同的观点,即“贡助”是西周以前的租税制度。税法在西周时期是比较完备的。《李周大哉》记载:“以九税敛贿。一是国家之福,二是郊区之福,三是国家之福,四是家庭之福,五是国家之福,六是国家之福,七是城市之福,八是山之福,九是货币之福。”这九税不仅包括土地税和人头税,还包括营业税和货物税。春秋时期,由于井田制的解体,奴隶制的剥削旧模式无法维持,各诸侯国相继实行“踏亩纳税”的赋税制度,如齐的“按田纳税”,鲁的“始按亩纳税”,楚的“按田纳税”。这极大地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和新兴地主阶级的壮大。

战国时期,由于战争的需要,各国更加重视税收的征收。当时新兴的地主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他们通常以地租的形式剥削农民。代表作《尚军传》载:“以魏阳为左伯母,立变法之令...如果人们中有两个以上的男人,他们会得到更多的钱...而种田织布会让很多人康复;最后,那些懒惰和贫穷的人认为他们会收到钱...土地将被开放,边境将被密封,税收将是平坦的。”可见,秦进行了税制改革,征收的税种不仅有田赋,还有户税。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进一步肯定和发展了以前的税制。公元前216年颁布“使贵州第一次土地自给自足”的法令,让有地的地主和农民认领自己的土地,按令纳税。《秦天法》规定“田有三石二石”,即每田要向国家缴纳草料三石,秸秆两石。如果隐瞒土地,少交或不交租税,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若该部已向农民收取地租而未申报,则以“藏田”论处。此外,秦朝还征收“户税”和“口税”(即人头税)。

汉朝建立后,继承秦制,“收地租,出口税”(《汉书·食货志》)。《汉律》要求农民按照田地向国家如实申报应缴租金的数额。若报不实或父母不亲自报,则罚二斤铜,未报的庄稼和钱佳列入县令。汉朝与秦朝的区别在于,鉴于秦亡的教训,汉初被迫采取“休养生息”的政策。汉高祖(公元前202年至公元前195年在位)规定十五税一税时,景帝(公元前157年至公元前1年在位)将其改为三十税一税,后人多有效仿。但这并不意味着汉朝百姓负担轻,因为在封建王朝初期,百姓往往是按丁口征收,也就是人头税重新征收,直到唐中期以后,田赋才日益重要。汉朝除了征收田赋,还征收“计税”、“生财”、“变税”。算税交钱是人头税。汉高祖四年开始算税。“建国年十五到五十六,钱交了,一百二十人算。”贾人和奴婢加倍数了两次。惠帝六年(189前),15岁以上至30岁未婚女性数计为5人;文帝时(180 ~ 157前在位),税减三分之一,百姓交四十元。货币是不成熟的人口税。武帝(140 ~ 87年前在位)用兵,全国用兵稀缺。“民三至十四岁,二十三人出口钱”;元帝(49 ~ 33年前在位)下令民众七岁以上收钱,二十岁以上收税计税。多赋是强迫劳动的表现。秦国用商鞅的方法,百姓每月在郡县服役,其他的就更死了。他们还在中都关服役,一岁就驻扎,一岁就被强制服役,是古代的三十倍。汉兴未因臣服而改,百姓二十岁任徭役,五十五岁免。不服役的可以出钱,叫多服,一个月两千。王莽曾评价西汉时期的赋税,说:“汉家减租,赋税一分三十,往往造成赋税多,农民侵陵抢地。名声三十税一税,实际税五。”

魏武帝兴盛之初,实行的是税收法规:每亩小米四升,每户两帛,棉花两斤,其余不准兴盛。晋武帝统一后(265年至290年在位),280年颁布《占地令》,规定丁男(16岁至60岁)缴纳50亩地租,丁女缴纳20亩地租。如果户主是丁男(十三岁至十五岁,六十一岁至六十五岁),则按二十五亩交租,不为丁男交租。五十亩,租税四箍,即每亩八升。除了地租之外,还要交户转,丁楠作为户主,每年交三帛三公斤;户主为女性或二胎男性的,户转减半。晋武帝死后,内乱爆发,这一“占天令”长期没有实施。南朝时期,赋税沉重,混乱不堪。北魏实行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均田令》。主要内容如下:15岁以上男子分田40亩,妇女分田20亩;在产麻区,每人分到了20亩桑园用来种树,男人10亩,女人5亩。次年颁布征收租金调节金的法令,规定夫妻每年缴纳租金二石帛,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农耕织布的奴婢八人,牛二十头,分别缴纳相当于夫妻的租金调节金。并建立“三长制”,即“五邻设一邻,五邻设一里长,五里设一方长”,由三长负责查户口、收房租、协调徭役。

相继建立的北魏、北齐、北周、隋、初唐之后,都颁布了类似的均田令和调租法,只是方法有所改变。初唐颁布的均田令规定,丁男(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年男子各得100亩土地,其中80亩为库班登,20亩为永业田。由田定南承担纳税和徭役的义务。武德七年(624年)颁布《租永调整法》,规定每丁每年缴纳粟石的州租;因地制宜,每年缴纳丝(或绢)二丈,棉三两;不产棉花的地方,就是纳布二尺五,麻三斤。此外,每丁每年还得服20天徭役,闰月再加两天;如果没有徭役,就以丝或布代替,相当于每天三尺丝或三尺七寸五分布,称为代理。如果政府额外服务,加25天,免费;三十天免费额外服务。每年额外服务最多不超过30天。《租庸调法》还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规定了减免租庸调的具体措施。李政及州县官员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负责批地、收地和收税。根据唐律,如果丢失三样东西中的一种,李政和州郡官员将分别受到鞭笞或棍棒的惩罚;逾期不纳税或者擅自征收,所得利润不属于国家的,也将受到处罚。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租佃制对唐朝的繁荣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中唐时期,面对安史之乱以来的财政短缺和尖锐的阶级斗争,统治者着手整理财政体制。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制定了两部税法。两个税法的实施是土地兼并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税制的反映。安史之乱后,人们的田地“多被富户和官员吞并”(《唐·姚辉》卷八十五),以丁虎为基础的租地平平庸庸的方法不再适用。两个税法的主要内容是:①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制定税收总额,各地根据中央分配的数量向当地住户征收;(2)土著户、客户全部并入现居县户籍,按丁壮财产(包括田地、杂财)多少离开家园;(3)两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于6月,秋税限于11月;(4)租谈,所有杂税杂税都将废除,但丁的量也不会浪费;(5)两税按户缴纳,稻谷按田纳粟;田赋以大历十四年(779年)的耕地数量为准,平均征收。⑥无固定住所的商人,在其居住的县按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纳税。两个税法按田地征收地方税,按财产征收户均税,多少改变了阶级服务集中于贫苦农民的局面。但在这种制度下,土地合并不再受任何限制,再加上贪官重税,往往有各种正额相加,百姓负担实际上增加了。

两个税法从按人口征税到按财产征税,体现了税收的发展规律。同时将各种税种合并,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税制,故宋、元、明、清均采用。宋朝的夏税是六月开征的,不得不推迟到十月。秋税在10月份征收,可能会推迟到第二年的2月份。元朝时,江南征收两税。明代夏税不得超过八月,秋税不得超过次年二月。清代二月忙征,五月停征;8月份开征,11月份停征,很忙。自宋代以来,历代征税时期虽与两税法一致,但内容有所不同。

宋初的田赋一般都是按每亩亏一斗的定额取粮。江南、福建等部分地区,在宋以前十国分家时沿袭旧制,每年每亩缴纳三斗税。后来改为夏税、秋税,每亩钱粮不同。除了两税之外,还有“丁口赋”和“杂赋”。前者是从五代十国政权继承下来的“体形钱捐”、“体形稻麦”、“口形盐钱”、“体形钱米”等通称,后者是从五代十国的革、筋、农具、鞋、歌等税继承下来的通称,也叫“归并同类”。两者都必须“两税同缴”。此外,纳税人还要轮流在各级政府任职。北宋中期,土地兼并十分激烈,农民破产流离,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已经发展到严重的程度。北宋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认为,如果不采取措施改革政治,张角和黄巢在汉末的“改变国家”可能会再次发生。于是就有了王安石变法。其中,与税收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土地税法》和《征兵法》。田方衡平征税法的主要内容是清查各州县的耕地,每边用千步丈量。丈量后先核实某户占有一定的土地,再根据土地的高低厚薄分成若干类,分别规定每亩税额。《集资法》的主要内容是:在该法废止之前,根据规定,户要轮流在县政府中任职,县政府要为集资任职付费。朱泸州县预计每年申请若干招募费,由管内居民按户分摊。以前轮流服役的人交的钱叫免役钱;以前享受免役特权的货官家属,以及女户、佛户、未成熟户,也要按户交钱,称为助钱。除了招聘用的正数,还要多收20%的费用,也就是所谓的免单钱。在严重饥荒的情况下,他们不会向私人家庭收取服务费,也就是说,他们会将剩余的钱用于提高服务。这两个法令,王力可安史的其他法令,很快被废除,因为反对地主阶级和老派官僚。南宋统治集团总是以当前的敌人为借口,进行严酷而残酷的压榨:夏秋税、钱米数量,以及实际上由纳税人免费运送的名为禾麦的帛、帛、米、粟,都比旧定额增加了五至七倍。

元朝的赋税也很重。北方有“税粮”和“科差”。税粮分为税和地方税。元朝政府规定纳丁税多田少田,地方税多田少田。分差可分为“丝料”和“保底银”。起初《丝料》规定每两户一公斤丝“失官”,每五户一公斤丝“失标”。还规定每户要交四两“保银”,以后收取的数额会因时因地而异。南方沿袭南宋税法,主要是“到处征税”,秋税征收粮食,夏税征收木棉、布帛、丝绸。

明初模仿唐朝两税法,批准天下田赋,夏税交稻麦钱钞帛,秋粮交稻钱钞帛。夏税、秋粮都是以稻麦为基础,称为“本色”;把其他东西按其价值折起来,叫做“折色”。它的额头被列入“黄皮书”。黄皮书是户口本,详细登记居民的工作和行业,每年由政府审核一次。洪武二十年(1387),经过土地普查,编制了比例尺簿,详细记录了方圆各乡、四区的亩地,并绘制了地图。此后,明政府根据黄皮书和鱼鳞书,限制人民迁徙,剥削赋税徭役。如果有泄密账号,就要用棒子惩罚;如果你不按时按量纳税,你应该受到鞭打或棍棒;“狱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大明法》)。到明朝中期,确立了“鞭法”,其主要内容有:①将各种繁杂的田赋和各种性质的徭役合并征收白银;(2)徭役中的力差改为白银,政府雇人服役;(3)徭役银不是按户分配,而是按亩负担;④以县为单位将一县额上的徭役银全部分配,平均负担;改变了原来根据内部分享的方法。这一税制从嘉靖十年(1531)到崇祯十年(1637)在各地实行了约100年。明末开征三饷(辽、训、剿),突然加重负担,一条鞭法毁于一旦。

清廷入关后,宣布明朝以鞭法征收赋税,杂派及“三薪”一律免除。但由于军需频繁,经常被勒索收编,派系层出不穷。虽然有鞭法把徭役银搬到了土地上,但但丁银从未被废除。康熙年间(1662 ~ 1722),百姓丁银负担极重,陕西每丁娜银四两,甘肃常工八两。农民被迫逃亡,拒绝缴纳丁银,导致丁银无限量,难以征收。于是康熙五十一年,宣布以五十年丁印(1711)的数额为准,以后再加丁,称为“圣子丁,永不加赋”。雍正年间(1722 ~ 1735),清政府进一步采取“合田并田”、“推田入亩”的办法,将康熙五十年定的丁银(人口2462.2万,丁银总人口335万)平均摊入当地田赋银,统筹征收。自此,丁银完全随粮征收,成为清朝统一的税制。

【清税启事】

从秦汉到明清,封建王朝都是以土地、户、丁为征纳对象。虽然征税和征税的方式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秦汉以来,他们不仅收地租,还收户税和钱;唐代的租庸人法,“有田有租,有家有调,有身有庸人”;唐朝中期实行两个税法,即征地税和户口税,将税收收入的征税并入两个税种,但很快又将税收收入改为征收税收收入。明朝后期实行鞭法,将徭役银摊入亩地,以便将当时繁杂的徭役名称合并征收白银。直到清朝实行地田合一,才结束了长期存在的田、户、田分别征税的混乱现象,完成了徭役合并的过程,即将人头税纳入财产税。历代封建统治者重视对田、户、丁的税役征收,重视这些地区税法或役法的制定。另一方面也非常重视商税、盐税、茶税、矿税、契税等在封建国家经济中越来越重要的税种,以至于赖以生存。其中,商业税最为重要。

中国古代关于征收商业税的法律也相当发达。主要包括市税(市租)和通行税(关税)。商税始于西周。如前所述,西周“九税”之一是“封城税”,即关税和市政税。据《李周地官》记载,当时周朝设“比人”夺城,其税目有布匹、布匹、质布、细布、布匹。之后历代都开征城税。但是,通行税变化很大。春秋以后,各国统治者开始征收过境税,多以暴制暴。秦始皇统一中国(221)后,取消关税,汉朝没有梁的迹象。三国以后,水陆交通要道征收通行税,称为关锦税。唐初又废除了关锦税。安史之乱后,赋税在江淮唐嫣的商旅之地征收,称代城。德宗统治时期(779 ~ 804年),正式规定在朱槿大都市区征收货物税。钱按每千文二十文征税,竹、木、茶、漆均为什一税。到了宋代,商税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收入。北宋时城税叫住税,通过关税叫关税。游客为每千元商品支付20元。明朝在交通要道设置关卡,征收通行税。起初对应税品目没有明确规定,收税人随意征税,结果一车一船一货一物都被征税。永乐元年(1403),规定所有军民家在婚丧祭祀时,都要送礼,染练织自己的帛和购买已经纳税的东西,或者船只、车辆自带货物,使用农具。到处都有人搬运蔬菜,到处都有人在小溪和河流里卖杂鱼,在民间人家的池塘里用杂果的人也没兴趣卖,人们经常用竹、木、香蒲和常见的杂物。宣德年间(1426 ~ 1435),在长江和运河沿岸各地设立了三十二个钱柜,收取船材费。万历以后(1573 ~ 1619),关卡增多,税务稽查人员四出,大肆掠夺,导致商旅绝迹。清朝时有几十个海关和工商部海关,主要征收货物税,包括服装税、食品税、货物税和杂货税,船、船经过的地方也征收船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频繁,封建国家对关税的管理日趋严格。乾隆26年至41年(1761 ~ 1776)编《内务府条例》(见《大清律例》),其后各朝均有编修。这部法典,实质上是一部封建经济法规,包括《税则》五卷和《税则》二十九卷,对税关的设置、各税关的税额和税率以及有关事项作了详细规定。税率是从价5%,但每个海关都采用特定税率。规定各海关每年按时向中央政府交付其配额,“现任官员将因关税不足而得到补偿”。逾期不能补偿的,予以免职,并以其全部财产补偿;当仍有不足时,责任在后人。严禁过检查站和各种偷税漏税。凡违反者,将“依法惩处,货一半归官”;失职的就一起讨论。这些规定促使所有海关官员以苛税为能,附加税往往是正规税的数倍之多。乾隆、道光年间,每年关税总额达四百多万至五百万,相当于当时中央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

历代封建王朝对市政税法的苛刻程度甚至超过关税。汉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教重教训的商贾奉命计算:不当官者,三长老,北方骑士,不盛气凌人算一个,商贾算两个,船五十尺以上算一个。元寿四年(前119)钱上征税,商人们交了2000元。作者付了四千一百。商人应该向官员申报他们的资产和收入。隐瞒不报者,罚守边境一年,钱没收,密报者赔偿一半。金朝统一天下后,实行“散养制”,规定每一万元,官收四百元,卖者收三百元,买者收一百元。没有证件,从价税4%。这种方法在宋、齐、梁、陈等朝代都有使用。隋朝的营业税比较轻。唐初,城税也是轻征。唐玄宗(712 ~ 755)统治后,商税渐重,安史之乱后,恣意苛求,出现了“借商”、“质钱”、“息贷”、“阅商钱”等各种变相税收。宋代对城内居民征收居住税,税率为千分之三十。淳化三年(992),端公元年(988)至淳化元年各州最高税额为“岁课”。没有达到这个数额的人将受到惩罚。明初规定“商税百分之三十,税百分之一”,“凡不在市者,不征税”。但买卖农房时规定要立契,除正式课外还要收纸铜钱40文。这是契税的原始形态。仁宗洪熙元年(1425),实行钞法,在店摊征税;宣德四年(1429),此税加五倍。此后税率不断提高,胥吏勒索过多,令广大商人难以承受。明代严禁偷税漏税。“不上课”的商人,要“货酒醋五成”(大明法)。清朝咸丰以前的税法(1851 ~ 1861)很大程度上是明朝的继承。与明朝相比,有契税、地方税、牙税。顺治四年(1647)规定,人民出售的土地和房屋,每卖一两,卖者付三分钱,官吏在契末加盖官印作为凭证。雍正七年,每两年加一分契税,以支付考堂费用。乾隆十四年确定契税,并严格执行契约的印制、填写、保存。没有“尾巴”的,按偷税漏税法定罪,税率提高,买卖合同9%,合同4.5%。”牙科税”是向牙科公司征收的特殊营业税。雍正年间,规定“牙帖”(经营牙店的执照)由住院部颁发,每五年颁发一次新帖。根据牙店资本和买卖结果,征税520至1200不等,每年征收一定的牙税。”税”是典当行的营业税。顺治九年制定《典当行税法》,规定每家典当行每年要纳五两税。康熙五年规定当铺税制,每年按等级征收五两、四两、三两、二两白银,后来成为纳税的标准。雍正六年,制定了张贴的规则,各地张贴费的数额不一。之后产生各种附加税,地方税逐渐增加,从每年五两增加到光绪年间的五十两(1875 ~ 1908)。

封建王朝征收沉重的商税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抑制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以保护封建农业经济,二是聚敛财富充实财政。

“税收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页)。中国古代税法及其确立的税制是建立在奴隶制经济或封建地主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们是奴隶主或封建地主维护统治的工具,为当时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封建王朝的税法规定,税收按田、户、丁口负担。但对于地主来说,他们并不从事生产劳动,他们缴纳的税实际上是农民提供的地租的一部分,也就是所谓的“税来自租”。所以,税收归根到底是农民剩余劳动力的转化形式,是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