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解决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有“时间表”。

原标题:我市多措并举解决“房产证”遗留问题

5月25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对我市去年3月出台的《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以有效解决发证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快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补充意见》中明确规定,土地出让金要还。已出售房屋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的25%补缴土地收益,征收土地收益总额3%的契税;未出售房屋的,按照现行市场评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时征收土地出让金总额3%的契税。房屋销售价格以申报单位(个人)提供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为准。未提供或虚假提供的,视为未售。

建设单位或个人足额缴纳土地收益(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后,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商品房进行产权登记,土地登记为转让;房屋已出售的,使用年限从出售时起计算;房屋未出售的,从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

《补充通知》指出,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项目,2015 12 31之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再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对市、区政府或原市保障性住房指挥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项目违法造价的5%进行处罚;非保障性安居工程(含非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违法部分的10%处罚。处罚后依法补缴土地收益(或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和竣工核验手续,由权利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10月2016 1日期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执行。

根据《补充通知》要求,商品房市场价格的确定不再参考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发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由各区住建部门委托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保障性住房销售第一年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同时,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收取标准参照《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①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购条件但超标的,按照购买当年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缴纳超标部分土地收益,由登记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二)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购条件的,全房按购买当年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缴纳土地收益,登记机构按商品住房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土地登记为出让。

此外,在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时,我市将下放保障性住房购房人资格审查和差价核算权限。市住建局将负责保障性住房购房人资格审查、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与保障性住房差价核算等工作职能,各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购房人资格审查和应缴纳差价的核算。

针对个别审批完成,申请人未按时缴费,无法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项目,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指挥部办公室将向申请人(或缴费人)发出催款通知。申请人经催缴后仍未缴费的,相关收费人员将督促申请人限期缴费。如果申请人逾期不缴费,收费人员将通过诉讼追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诉讼后,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先行。(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