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主的历史

在中世纪,庄园并不是一种理想的经济模式,它的经济形式非常封闭,人们的生活水平只是为了生存,是一种进步缓慢的生产单位。这些都与当时的失序有关:日耳曼人推翻罗马帝国后,没有健全的制度来替代;而且蛮族部落之间战争不断,没有形成完整成熟的统治体系,所以当时国王采用赐赏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自我权力:

第一,查封的财产严格按照均分制分给个人。

其次,授田法人为地形成了一个人的大地产,赏赐不是在第一级完成的,而是可以分层次给予的,在罗马人的人工地产上形成了日耳曼人的地产;这些无偿的报酬,加上罗马农村的地产,形成了西欧土地基本纳入其中的大地产。在罗马时代,不动产是私有的,但此时的不动产被人为分割,包含了不同的成分:一种是不动产所有者的私有土地,一种是供人耕种的土地。

这种制度变迁构成了庄园的基础,庄园与大地产的不同之处在于不剥夺耕种土地的权利。

同时,土地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庄园变成了既是经济活动的单位,又是集政治、法律、刑事(包括经济)于一体的行政单位,相互干涉,这也就形成了中世纪以后的分割基础:庄园主等于庄园主,他的主权和土地是分割的,分包商只对上一级的分包商负责,这就导致了中世纪国王主权的分散。

就庄园土地的构成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领主的私有土地。

第二,农民的土地。

第三,放牧用的草地。

第四,为种植木材提供林地。

就庄园建筑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它是坐落在高处的豪华庄园宅邸,但不是一般人认为的城堡。

第二,简陋的农家小屋。

第三,公共设施,包括教堂、水磨(归庄园主所有)和工匠的仓库。

庄园里日常生活设施一应俱全。从根本上说,作为一个集体农业,没有人可以单独拥有耕地和耕地所需的动物和工具。

庄园里有很多公共设施,包括主人的私有土地,都是农民工的劳动,有优先权。

庄园真正自给自足,说明庄园能容纳的人数是一定的,人口多少可以通过庄园的大小来判断。当然这也是因为中世纪出生率低,存活率低,数量一直保持不变。还能保持自然平衡。

庄园也是需要管理的,但是庄园的主人不管庄园的事务,经常任命手下管理。庄园的主屋由被任命者占有,其目的是知道农民能得到实际收获从而与当地人关系紧张,具体工作由村里的人完成。

庄园的统治机构“庄园法庭”最能体现庄园主的权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非常设机构,根据当地问题的数量和业主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开庭的间隔。

二是规定当地农民都要参加开庭,并不是所有人都有发言权,由代表和陪审团组成。

第三,庄园法院的诉讼程序比较死板,都是看能不能打动庄园主而不是就事论事:法院的判决不一定能执行。

庄园法庭只是处理庄园内部事务来处理“家务事”,但它在当时的庄园管理中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包括庄园内的各种事务,从小事到大事。通过这个系统,它的内部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和调整。

当时庄园里种植的物种和土地本身的划分有很大的关系。

第一,粮食包括:小麦,是人们的主要粮食,但生长期慢,产量低,对土地要求高;大麦生长期短,产量高,但人很难吃,除了饥荒时期,平日主要用来喂马。

第二,经济作物是葡萄和橄榄。前者可以说是罗马时期的遗留物,通常用来酿酒。后者被用来制造石油。

第三,畜牧业的农作物。当时牛马是必需品,牛的数量必须有保证,马作为兵役的必需品也是不可或缺的。肉类由家禽提供,主要是猪、羊、鸡等。,并且在天气适宜的情况下必须保证一定的量;但由于当时饲养条件落后,这些家禽无法熬过冬天,所以秋天宰杀时就成了节日,因为这样可以避免它们的死亡,而且可以保存很久。主要的保存方法是腌制肉类。

当时农民生活贫困,负担中等,他们的阶级几乎包括各种劳动。这个阶层工作时间长,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农民不仅耕种土地,而且有从事苦役的法律义务:造桥修路,哪怕交钱。农民的生活条件也很差。家里没有床,也没有娱乐。生活单调,一成不变。中世纪早期,没有世俗文化教育,农民不识字,也没有书读。那时候只有牧师手里有羊皮书。

中世纪农民的沉重负担也是极为罕见的:实物地租、劳动力租金、使用公共设施的费用、结婚时必须缴纳的婚姻税(尤其是对庄园以外的人,还要缴纳罚款)、遗产税以及庄园主的生活费。

从上面的情况,我们不难知道,其实中世纪庄园的经济生活是非常脆弱的,农民的生活范围比较狭窄,稍有风吹草动就会出问题。饥荒和瘟疫在那个时期更加普遍。但大多数人也习惯了这种生活方式和状态。这种庄园生活在中世纪持续了很长时间,直到中世纪晚期才被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