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两大法系是什么?他们有什么特点?并评价它们的优缺点。

外国法制史——两大法系

法律体系是法律根据其历史传统和外在特征而进行的分类。19世纪以来,随着比较法的兴起,法制一词被提出。后来在西方法学中被广泛使用。西方学者对划分法系的标准众说纷纭。在众多的划分标准中,法国著名的比较学家勒内·戴维对法律体系进行了解释和分类。他把当代国家的法律分为三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国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在外国法律制度的历史课程中,你会学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也被称为罗马-日耳曼法系。它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以及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西欧大多数国家一直采用以日耳曼法为基础的习惯法,俗称“普通法”。这里的罗马法指的是前后期意大利注释学派为适应西欧国家的新需要而重新组织的罗马法。

这些是罗马-日耳曼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也是西欧封建国家法律的主要因素。随着这些国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贸易交往的发展和政治统一的趋势,它们的法律之间发生了许多关系,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共同的形式和特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国、德国、意大利等西欧许多国家建立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后,其法律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这些国家之间的相互作用而进一步发展,罗马日耳曼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先是在法国建立了罗马日耳曼法系的第一个基地,然后在德国建立了第二个基地。这两个西欧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两个国家的法典和法律制度彼此密切相关,有许多共同的特点。陪?8.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在全球的发展,不仅在欧洲国家,而且在亚洲、美洲和非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和法典化运动产生并继续发展。他们或模仿法国法律,或直接改造移植其法典和法律制度,或接受其影响,因此罗马-日耳曼法系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

1,大陆法系系统而直接地接受了罗马法的影响。法国、德国等国家系统地、直接地接受了罗马法的影响,使其演变为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并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内容、原则和形式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这两部著名的民法典是罗马-日耳曼法系的核心和标志,罗马-日耳曼法系有两个分支,一个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一个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各有特色。

2.一般大陆法系没有判例法,成文法是其法律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完整的成文法体系由各部门法组成。指定法讲究层次和体系,讲究相互协调配合。法学教授和专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一般来说,普通法系是法官造法,大陆法系是教授造法。

3.大陆法系要求法官依法办案,法官在庭审中起主导作用。法官经常通过解释来扩大法律条款的适用范围。成文法不能涵盖千变万化的社会现象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和案例,允许法官适用类推,这就成为成文法的补充形式。

英国法律体系始于1066年诺曼征服英国。因为美国是英国的前殖民地,独立后仍然保持着英国法的传统,同时又是较早脱离英国的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它不仅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一些不同于英国法的重要特征,因此也被称为与英美法系一样的英国法系。

起初,英国法律只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影响不大。从17世纪开始,英国开始掠夺殖民地,争夺海上霸权。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加紧了这一活动,相继占领了大量殖民领土。随着英国殖民主义和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律也被作为英国殖民统治的手段带到这些地区,被强制实施和适用。独立后的殖民地仍然不同程度地保持了英国法的传统和影响,继续采用英国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作为这些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但它们也各不相同。英国的殖民地有两种:一种是“白人领地”,一种是“有色领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等“白色领地”,其中除美国独立较早,法律体系更具自身特色外,其他几个国家仍是英联邦成员。它的法律体系更接近英国。而“有色领地”,如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斯里兰卡、非洲、中南美洲等一些前英国殖民地,在殖民时期保留了一些地方习惯法,独立以来又受到罗马-日耳曼法系传统的影响,所以采用英国法的程度比前几个国家低,保留了更多自己的特色?

英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是:

1,判例法是主要的法源。英国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没有成文法典。法律主要由判例法组成。普通法和衡平法作为英国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由皇室法院和大法官法庭的司法判例长期积累而形成的,因此判例法成为英国法的主要渊源。如果国会取消它所有的法令,英国的法律系统将仍然存在。如果废除判例法,英国法就会变成一些不连贯的、零星的条文。

2.遵循先例原则和案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以往判决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这个原则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的。

3.法官和法学家在法律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英国法律中,法官和法学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英国法以判例法为基础,判例法是英国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和支柱,而判例规则是法官在长期审判活动中所作的判决积累而成的,因此法官的判决起着立法作用。

4.受罗马法影响,不同于大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