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证据法的起源应该是在20世纪20年代。1929年,杨兆龙先生(1904-1979)在上海法政大学开设了《证据法导论》课程,次年出版了《证据法》教材。这是我国第一部证据法著作。杨兆龙认为,“证据法也是规定证据方法的法律”。所谓“证据法”,按照杨的解释,就是法定的事实证明方法。因此,它既不同于规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也不同于法律解释学。在他看来,证据法的目的是确定某一事实的存在或真实性,这与实体法中权利义务的范围和效力没有直接关系,只是为落实和保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提供了一个推论依据,应当是程序法的一部分。而且,由于证据法的规定维系着事实主张能否成立、事实真相能否实现的关键,因此也成为诉讼法关注的焦点。他虽然承认证据法是程序法的一部分,但并不依附于程序法,因为他已经意识到,当证据法的规定不对时,维权和执行义务的程序也会“失去效力”。杨兆龙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和功能主义的角度提出了证据法的目的和意义,确立了证据法的独特品格。但从该书的体系和内容来看,基本上是以介绍英美证据法的基础知识为目的。这本书与其说是一部独立的证据法著作,不如说是英美证据法导论。因为是为教学而写,所以比较简略,只有三四万字,体系结构粗糙,内容单薄。但作为我国第一部证据法教材,它揭开了证据法学习和研究的序幕。杨兆龙已经清楚地看到了大陆法系证据法与英美法系证据法的区别,认识到两大法系(尤其是陪审团制度)的差异是英美法系证据法相对发达的原因。在他看来,大陆法系的诉讼法虽然对证据有一些规定,但“不明确”,无法与英美完善的证据法相比。英美证据法的主要功能是为缺乏训练的陪审团提供证明事实的规则,其重要性与法官是事实法官的大陆法系不可同日而语,所以应该效仿英美证据法,英美证据法只是一个“参考”。杨兆龙后来师从美国证据法学家摩根,在哈佛大学做中美司法制度比较研究,获得博士学位。他对证据法的理解主要来源于英美法系的理论传统。当时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照搬大陆法系,所以他的证据法思想并没有得到太多的传播。此外,上海政法学院还出版了钱的《证据法讲义》(34页,586.6页)和林的《英法证据法讲义》(242页,58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