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世界遗产保护与开发模式

一,外国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的演变

保护城市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不是保护落后,而是完整地保护“昨日的文明”恰恰是现代文明高度发达的标志。所以国外的历史文化遗产概念是从保护城市建筑开始的。虽然古城保护的想法很早就出现了,但直到18年底才得到重视,并逐渐发展完善,形成了一系列的保护机制。

20世纪30年代,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在《雅典宪章》中明确提出保护“有价值的建筑和地区”,确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和对个别建筑的具体保护措施,推动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运动。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外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从单个文物扩大到历史遗迹。1964年5月通过的《威尼斯宪章》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历史街区的保护,提出了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理念、原则和方法。该文件扩展了文物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还包括从中可以找到独特文明、有意义的发展或历史事件的城市和农村环境。”1972 165438+10月,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明确了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三种类型,扩大了历史文化遗产的范围。自此,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和公众的广泛关注。1992 16在美国圣达菲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将文化景观作为文化遗产的类型,从而进一步丰富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1997 165438+10月,非物质文化遗产——“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获得国际认可。截至2005年7月,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成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公约》的缔约国,788项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47项被列入非物质遗产名录。

从以上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城市建筑到城市历史保护区,从文化遗产到自然遗产,从物质文化遗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科学全面的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特别是在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对象和内容也在不断扩大。比如1980以后,日本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开始考虑历史环境的保护,这不仅体现在保护对象的扩大,还体现在对历史环境保护的物质价值的认识,对历史环境的精神文化价值的认识和评价。历史环境的保护不仅仅是简单地保护文化遗产本身,也是发掘城镇魅力和建设社区的主要途径。传统建筑群保护区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文化遗产保护从单纯的崇古求美的保护进入了保护再利用的新阶段。

第二,外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

(一)合理的投资机制

国外历史文化遗产在资金投入上形成长效机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众所周知,持续充足的政府投入和广泛的社会参与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保障。

在发达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志愿者)多方参与的运行机制。其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美国对文化遗产的管理是国家公园制度。美国《国家公园管理手册》明确规定,国家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与营利性旅游开发区有本质区别。国家公园的保护基金由联邦政府分配给国家公园管理局。这样,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事业,联邦政府每年向国家公园管理局划拨20亿美元的保护基金。同时,联邦政府还通过减免税费、降低门票价格等方式,鼓励社会各界投资自然和文化遗产。据统计,1999社会捐款达23亿美元。在英国,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专项财政拨款和贷款,以及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志愿者的捐赠是保护基金的最重要来源。此外,志愿者的义务劳动、无偿提供的不动产和固定资产也可纳入资助范围。在保护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方面,英国政府授权各种组织负责实际运作。由于与政府的密切关系和不同的责任,保护团体获得不同的政府拨款。同时,在英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官方的,还有民间的。环境部规定有五大组织:古物协会、英国考古协会、古建筑保护协会、乔治集团、维多利亚协会。由于对法律程序的干预,英国政府每年都对上述五个组织给予相当大的补贴。在日本,逐渐形成以国家投入为主导的地方政府资金合作,辅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个人的多方合作。国家和地方的资金份额由保障对象及其重要性决定。日本规定,传统建筑保护区的补助费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各承担50%,古都保护法确定的保护区,国家出资80%,地方政府承担20%,城市景观条例确定的保护区,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非常重视遗产保护的投资。例如,印度每年的国家投资约为31亿元;墨西哥每年国家投入约654.38+0.42亿元;埃及旅游景点门票收入的90%上缴国库,然后返还给文化遗产部门进行文化遗产保护。政府每年都把它用于伊斯兰古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