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员相关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1月1日)

第一条为适应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和计算机网络建设的需要,围绕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基本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由单个柜员或多个柜员组合,为客户提供本外币储蓄、公司银行、信用卡、代理服务等全部或部分金融服务,并独立或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和享有相应权限的一种劳动组织方式。

柜员制的基本形式是单人来到柜台,独立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根据滞后的审核模式和人员配备情况,可以建立多种形式的柜员制。

第三条各银行应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网点的业务种类、日均业务量、人员素质、辅助设备、业务管理需求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在严格区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的基础上,将前台柜员分为可办理单笔或多笔业务的单柜员、多柜员和综合柜员。

第四条前台柜员负责直接面向客户的柜面业务的操作、查询和咨询。后台柜员负责面向客户的跨行、票据交换、内部核算等业务处理,以及前台业务的审核、确认、授权等后续处理。独立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前台柜员,必须自查、自律、自控,风险自担;当专职复核人员按规定进行滞后复核时,前台柜员和复核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相互制约,共同承担风险。

第五条营业网点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是柜员制实施前的会计基础工作已达到规范化管理三级以上(含三级)标准;

二是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密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

三是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符合柜员制要求的公平、有效、便捷的柜员考核机制;

第四,安装了完整的监控系统;配备合格、充足的收银机和防伪设备,确保业务操作安全、准确;

五、柜员应持有与授权业务许可相对应的职业资格,从业务知识到操作技能,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能力;综合柜员必须经过全面培训和严格考核;

六、营业网点对外服务窗口和内勤人员应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各营业网点在实施柜员制前,必须向县级以上会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报终端和柜员配备、岗位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等情况。,经县级行签字后报二级分行会计部审批。二级分行会计部门除认真审核材料外,还应对申请网点进行现场受理。

第七条规范和细化业务操作流程。各银行应根据不同形式柜员制的不同业务类型,制定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规定操作人员、操作依据(如所需文件)、操作内容(如交易选择、输入要素)、操作结果(如打印会计凭证、客户回单)以及各操作环节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建立健全柜员岗位责任制。各银行应根据授权的业务类型和操作流程,明确柜员的职责和权限,并作为柜员绩效考核和兑现奖惩的依据。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必须明确并严格授权柜员办理的业务种类和操作限额。对于需要配备审核人员的营业网点,审核人员的业务范围、职责和权限必须清晰明确。

第九条建立安全有效的监督审查机制。实施柜员制劳动组合,必须加强柜员业务操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安全控制。

一是事前控制,应根据业务的重要性、风险等级和柜员的素质,对柜员的业务操作范围和限额进行授权控制。

2.过程中的监控,应根据业务的实际要求、金额大小、应用系统的设计采用不同的监控方式:前台柜员必须按照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逐笔认真审核,确保交易选择和要素录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辅以监控系统的实时监控;授权控制的业务必须由后台柜员或主管实时逐笔确认或授权;柜员和主管必须及时检查现金箱、凭证箱和账户调平器。

3.滞后复核:复核人员通过录入凭证主要要素,检查凭证填写内容与打印内容是否一致,对柜员办理的业务进行滞后复核。

四、岗位监督,会计主管(坐班老师)在一天结束前,必须审核检查所有柜员白天操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上级管理银行应对营业网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柜员制考核办法。各银行应根据柜员的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奖惩机制,合理准确地计量柜员的工作量;及时准确地监控柜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柜员的考核应由前台柜员、后台柜员和主管分别进行。

一、前台柜员工作量的考核要根据劳动的复杂程度和各项业务劳动时间的长短,设定换算标准或权重系数,统一计算口径,建立柜员奖励制度,实行按工作量分配现金奖励。

劳动质量的考核主要是根据柜员的差错频率和差错金额来考核柜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并根据柜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危害程度和严重程度实施处罚措施。

二、对后台柜员和主管的考核,可用于考核风险金的平均支付,也可根据差错情况考核劳动质量。

第十一条加强现金管理。对于柜员的现金箱,必须设置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要及时上缴仓库。换班期间,柜员的钱箱要更换库存。柜员之间的现金转账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业务终了,柜员应按规定进行销户和摸仓;库管员清点实物现金,平摊库存;经办人员应在网点结账前核对库存现金余额和当日现金收付情况。

第十二条加强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营业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和发放,做到账证分管。

柜员接收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经主管人员批准并签字;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按顺序使用,逐张出售;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核对客户提供的预留银行签章;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时,必须加盖“作废”章,作为当日表外凭证的附件。营业终了,负责人必须对重要空白凭证的账、物、账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严格联行业务处理程序。同业业务的录入、审核和汇总应由不同人员负责。印章、典当物(机)和凭证的使用和保管必须坚持分别使用的原则,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跨行柜员要在十天内逐笔核对汇款;每天检查汇兑差额;按规定时间办理往来账户;按规定打印各种联行信息。

第十四条严格印章使用和密码管理。

会计凭证作为柜员业务交易和处理结果的书面记录,应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姓名,经主管人员审核或授权的会计凭证还应加盖主管人员姓名。印鉴的保管、交接、停用和销毁必须经过严格的登记手续,必须明确柜员的责任。

柜员密码可以是字母和数字的组合,但不能太简单。柜员密码应定期更换,每月不少于三次。密码和磁卡双控柜员的密码每月至少更换一次。用密码封好,再交给班主任保管。禁用密码并向班主任注册。

第十五条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柜员应按规定及时装订凭证、账簿、报表,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按顺序装订,可按日分卷装订,也可合并装订,但合并最多不超过五天;明细账页和日报表应按月装订;各种登记簿、月结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终决算等。根据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分类和装订。各类会计档案应符合国家和总行关于会计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查阅、保管和销毁会计档案的规定程序。

第十六条柜员可在当日业务处理完毕后正式签核。已正式签退的柜员必须经会计主管(坐班老师)批准并登记后,才能办理重新签退手续。柜员临时离岗必须办理临时签退手续。柜员请假或调动必须经会计主管(坐班老师)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认真办理注销、销户交易和挂账。柜员必须经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擦账和更正错账。冲销或抵销时,应在原始凭证上用红色注明冲销或抵销交易的凭证号,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按时间顺序登记在相关登记簿上。对于不能核销的过渡性账户,必须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户,并在相关登记簿上详细记录销户的金额、原因和结果。

第十八条各银行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并报总行备案。本办法由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邮政储蓄柜员制管理办法

第1条一般规定

1.邮政储蓄柜员制是以计算机为业务处理和核算手段的一种劳动组合形式。从办理储蓄存款、取款、代办业务,如接待柜台、记账、计息、收付现金到日常清分钞票、柜台滚账等业务操作,一人独立完成并承担经济责任。

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快捷、高效、优质的存款账户服务,满足邮政储蓄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各省(区、市)邮政局应积极稳妥地在具备条件的邮政储蓄网点推行柜员制。

三、邮政储蓄网点实行柜员制,应经市(地)邮政局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储蓄局备案。

第二条实施柜员制的基本条件

实行柜员制的邮政储蓄网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开办储蓄业务已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了金融业务许可证。

2.有单门或独立储蓄柜台的营业场所。

3.采用集中计算机办理储蓄业务,应用软件具有柜员制功能。

四、有两个以上对外营业窗口,网点日均业务量大于150。

五、营业台之间有隔离措施,形成操作室。每个操作员室应配备一套计算机终端设备、一台具有钞票识别功能的点钞机、一台存折(凭证)真伪测试仪和一个专用钱箱(柜)。

六、配备图像清晰、能看清人脸的自动监控设施,每个网点至少有三个探头,确保在对外业务办理过程中,每个营业员的业务流程和与储户的交接过程全部处于监控之下。

七、柜台应设置在“一米服务”区门前。

八、拟实行柜员制的网点必须经市邮政储汇局批准,报省储汇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柜台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

二、经过储蓄业务专业技能考试合格。实习生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单独工作。

三、柜员必须是正式员工,从事邮政储汇工作两年以上,熟悉储汇业务,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终端设备,正确办理日常储蓄业务,掌握业务规章制度。

四、具备现金整点、识别假币等基本技能。

第四条工作职责

一是储蓄网点设置储蓄主任、综合柜员和柜员岗位。由于储蓄点规模较小或其他原因,在储蓄主任和综合柜员岗位上不需要设置专职人员,但其工作职责必须由专人明确。

二、储蓄所所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调配柜员正常操作,监督柜员工作流程。

(二)检查和监督综合柜员的日常会计工作,确保账、账、账相符。

(三)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现金箱、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确保账账相符。

(四)掌握支行行长在营业网点三级权限管理中的权限。

(五)监督综合柜员的现金收付、特种业务和经办,定期核对储蓄网点内部往来款项。

(六)全面负责储蓄网点的安全,及时解决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七)检查监督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储蓄网点的监控录像。

三、综合柜员职责:

(一)接收、登记、保管储蓄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办理所有柜员的代收代发。

(二)负责储蓄网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收缴和上缴,负责所有柜员营业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内部调剂。

(3)掌握组长在营业网点三级权限管理中的权限,配合柜员办理相关业务。

(四)负责柜员5万元以上大额现金收付的复核。

(五)监督柜员工作班之间的交流。

(6)负责核对柜员的现金余额、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并在柜员日班后对滚账单进行审核,确保账账相符。

(7)在每个营业日结束时,准备和打印会计凭证、业务日报表、流水账,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和现金出纳机的单独登记簿等。

四、柜员职责

(一)办理对外存取款。每一笔交易都必须在当时处理,并立即输入电脑,使之清晰。

(2)领取业务现金、存折、存款凭条等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并在本柜台保管储蓄专用日期戳(业务公章)和个人印鉴。

(3)每个营业日终,办理柜台账户滚动,打印账单滚动,清理核对当班现金及余额的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收集储蓄专用日戳(业务公章)。现金余额、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放入专用现金箱(柜),交由综合柜员集中保管。

第五条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一、现金管理规定:

(一)储蓄网点设立总钱箱,由综合柜员管理,并按柜员配备钱箱,进行编号,不得混淆。子现金箱的现金收付和内部调剂通过主现金箱实现,由综合柜员组织现金收付和调剂。一般钱箱原则上在日常过程中不留存现金。

(二)储蓄网点设置现金出纳机,反映网点现金的支付和结存情况;用于登记所有柜员的现金收款和余额。

(3)县级邮政储蓄管理部门核定储蓄网点现金储备限额,综合柜员严格控制每个柜员现金箱的现金额度。

2.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规定:设立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登记簿,反映储蓄网点和柜员的使用情况;建立作废或丢失的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登记簿,以反映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作废和丢失情况。

第六条风险控制和管理

一、储蓄网点必须有一名综合柜员和每班至少一名柜员对外开放。

2.柜员不得为自己办理存取款业务,不得以储户身份或代他人存取款,不得代储户填写存取款凭证。柜员不得携带个人现金、手提袋等私人物品到柜台办理业务。

三、柜员必须严格管理电脑钥匙和密码,上班时必须坚持电脑签到和签退制度。工作时间临时离岗,必须在电脑上签到,锁好专用钱箱(柜),将封条放入抽屉。回到岗位后,必须重新签到,解包业务。

四、柜员之间的汇兑,要先办理滚帐。为了保证机上会计记录与交接实物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柜员必须先将本班次的账目进行卷面,打印出卷面账单,并将卷面账单所附的凭证连同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一并移交给接班柜员。接班柜员确认一致后才能继续在电脑上办理业务。

五、操作终端必须配备user-key密码键盘,用户需要密码自行输入数字。

6.柜员办理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没收、止付、锁定、错账更正等特殊业务,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授权,并登记在授权登记簿上。

七、柜员撤销、更改、添加账户密码和存款挂失等手续,由综合柜员协调办理,并登记授权登记簿。

八、自动取款机的纸币和取出余额由两名柜员(或柜员和综合人员)* *。

九、柜员必须对业务范围或业务交接和账户滚动进行有效监控,不得办理无监控的业务。

十、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储蓄网点和柜员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进、出、用、存情况,柜员每周全面检查不少于一次,主任每月不少于一次,确保账物相符,账实相符。

十一、邮政储蓄管理部门要对实行柜员制的储蓄网点进行重点检查,特别要加强对现金、

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特殊业务等关键环节的检查。因为违反操作程序。

生意,必须严肃处理。

十二、电子监控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责任到人。

十三、储蓄网点拍摄的监控录像应由主任或主任授权人保管。

(一)录像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天。对有疑问或特殊的监控录像带应单独保存,保存期限应适当延长。

(二)除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依法查阅录像外,不得外借录像。储户确需观看视频的,应当经县级邮政储蓄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到指定地点观看相关复制视频。

第七条奖惩办法

一是储蓄网点实行柜员制,使得储蓄业务人员的劳动强度和风险责任较过去有所增加。为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充分调动储蓄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实行柜员制的储蓄网点可建立专项岗位津贴,补充柜员和综合柜员。建立特殊岗位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市邮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实行柜员制的储蓄网点要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如发生差错,在“长缴公出,短缴自补”的原则下,查明原因,进行相应处理。